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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怎么用?安监总局请您来提意见!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一些朋友反映在具体使用新安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不能准确把握。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加大立法力度,已解决大家的困惑。昨日,由安监总局政法司起草的《<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国务院法制办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求。

今天,我们与大家一起围观《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看一看这部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的《规定》有何亮点。


亮点一:强调企业分管领导职责

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主要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强调了企业管理层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使企业层面“一岗双责”有了法律依据。


亮点二:强化高危、规模企业老板责任

在过去,无论是高危行业还是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工作多数时候是安全管理部门在抓,最多有个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参与主导。


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这将大大强化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让前述两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实现“老大一抓就不难”!


亮点三:量化高危行业安全员配备

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新《安全生产法》仅做了笼统规定,并无数量化依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则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做了数量化的规定,具体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亮点四:量化高危行业注安师配备

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一样,关于高危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在新《安全生产法》中只做了笼统规定,并无具体量化。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则对高危行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问题做出了数量化的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得少于1人。”


亮点五:规范安监部门工作计划

对各级安监部门来说,监管和执法是两项主要工作,如何衡量安监部门的工作开展好坏、程度?以往却没有一个较好的方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对安监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做了明确规定,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且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如此一来,安监部门的工作情况将会受到更好的规范,公众对安监部门工作情况也可以有更好的监督和认识。

此外,第二十五条更是用“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等规定,对安监部门的执法情况做出了更科学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亮点六:结合最新情况 细化有关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最新的情况,对某些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领域特别做出规定。


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存在油气储罐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等做出详细规定,相信大家都已明白,这都是结合近年来发生的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做出的立法动作。可谓与时俱进。

此外,《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就《安全生产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做出了解释说明,如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等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而第二十八条则从规范安监部门行政行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手续、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再有,对于广受关注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等情况,《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做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依法处理”的规定。换句话说,对于投诉举报案件,给安监部门划定了时间线,从而避免安监部门不受理、不查处或不及时查处的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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