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拟申请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书面申请。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流程
(一)请求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申请优质优价的小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已超过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内容的依据。
(二)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出具真实合法的物业服务成本核算与企业财务报表。
(四)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流程
(一)物价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由于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核定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时限。
(二)派业务人员到小区现场进行查看,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由所属地价格成本调查队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成本进行审核。
(四)采取各种形式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有关方面意见并酌情采纳。
(五)物价部门最终确定收费标准。
五、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该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争议的或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物价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小区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参考价(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参照协商后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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