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域研究》2025年第1期
唐代婚嫁鼓励政策在西州的实施[1]
——以《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为中心
蒲宣伊
《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中新补诉讼文书《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是正式辩辞的草稿,事主如金与前夫陈瓌就其成婚时高昌县地方政府发放的聘礼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高昌县提供聘礼的依据,是贞观元年发布的《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在现存史料中,这一政策实际执行的记载十分有限,此件文书是目前几乎唯一的资料。开元年间,西州地方政府仍然在执行太宗婚嫁政策,证明了唐代相关政策在西州的持续性。文书不仅反映了州县发放聘礼的方式、过程,也记录了官方所供礼物的种类、价值。开元初年,朝廷开始严格限制佛教,但在婚嫁、佛教双重政策之下,如金仍能合法出家,证明朝廷政策具有的灵活性。
一 新补诉讼文书的再释读
《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以下简称《补编》)中,新补诉讼文书73TAM532:11,原定名为《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讼牒为因改嫁领官钱帛粟事(草)》,为阿斯塔那532号墓“昔时漏出文书”[2]。532号墓中原存两件唐代文书,一为《唐写本〈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3],一为《唐某寺都维那惠童牒为寺僧转经事》[4],与该文书有一定关联。
《补编》认为,该件文书是如金起诉陈瓌正式牒文的草拟,尚存两次书写痕迹。第二次书写倒书于第一次书写行间,二者信息互补,故不作两件文书处理。现按《补编》顺序,抄录文书如下,录文一:
录文二:
经比较,录文二字迹更大、行文舒朗;录文一字迹较小、书写紧密。录文一的第5行、第6行间书于录文二的第4行、第5行与第6行中,刻意规避录文二的书写痕迹。由此推断,《补编》中的录文二或为该辩辞的第一次书写,暂命名为73TAM532:11a(辩辞一);录文一为第二次书写,即73TAM532:11b(辩辞二)。原文书的合录省略。
此次经济纠纷中,诉讼双方分别为潘寺比丘尼如金、俗世人陈瓌,诉讼起因是双方在介录事处所得财物的分配问题。在“辩辞二”第4行至第6行中,交代有“陈瓌却理□□物□□钱叁仟文。被问依实谨牒”,则该文书应是如金为应讼而反复草拟的辩辞。
按辩辞中“先改嫁前”“嫁与别人”之言,如金在出家前至少曾有两次婚姻。改嫁的原因,即辩辞一中“乏衣粮,户役牵挽困重”。如金作为女子承担户役,应是唐西州地区相对常见的大女当户。[6]由此推断,在前任丈夫去世后,如金短期内并未改嫁。但因生活贫穷、户役困重,因此改嫁别人。
如金再婚时,曾于高昌县政府介录事处领取了一定财物。经后文考据,这批财物的性质为政府发放的聘礼。如金出家后,向她索取聘礼的陈瓌,只能是如金的第二任丈夫。此次诉讼,也就是二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故本文以《唐开元六年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为名(以下简称为《尼如金辩辞》)。
按“自余所注杂物”之言,介录事彼时应为如金开具了某种单据,也就是财礼单。其中列有如金主张实际领取的“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以及“元不领得”的“杂物”。陈瓌认为,如金实际领取了财礼单中的所有物资,并在离婚时隐匿了“杂物”部分,要求按市价“钱三千文”对财物进行分割。三千文数额不少,如金强调不曾有“杂物”部分,二人对簿公堂,由官府裁决。
在财物的种类上,介录事处发放的钱、帛练与粟共同组成了唐代聘礼的基本构架。在P.3284《新集吉凶书仪·吉仪》中,记录了唐代敦煌地区纳徵礼中的礼物内容:
五色
如此,如金主张在介录事处实际领取的“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的性质便可明了。“钱一文”为礼币,是聘礼的象征性标志。《吉仪》中,对钱的数额没有作出具体要求。作为聘礼,钱只需以青麻绳贯穿,数额“随多少”。如金领取的“一文”之数已是最低标准,其意义不在于经济价值,而是作为古纳徵礼的象征标志。至晚唐时期,使用铜钱作为聘礼在敦煌地区仍十分常见。结合《尼如金辩辞》,则至少在开元初年,西州地区便已经使用铜钱作为聘礼了。
“帛练一疋”具有象征意义和经济价值。帛练与玄纁、束帛同为织物,此处指代的也是这两类礼物。在敦煌地区,则往往以更易取得的练、布等代为聘礼。在S.11456BF《开元十三年(725)陈思、李齐娶妻案卷》中,敦煌前录事陈思使用小练、练。[11]在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中,宣子使用了布。[12]
如果按照《吉仪》的标准衡量,“帛练一疋”是不足的。在S.1725中,规定玄纁为“玄三疋,皂色少浅,使如土紫赤黑色;纁三疋绯,玄与纁各四十尺”,束帛为“五匹绢”[13]。因为不能确定敦煌出土的《吉仪》是否为法定条款,所以这种比较只能作为参考。或者,这可能与“钱一文”相同,“一疋”之数,重点在于形式上的齐备。
帛练的经济价值相对较高。在《开元十六年(728)末庭州轮台县钱帛计会稿》中,庭州当地的大练价格为四百文,絁为四百八十文。[14]在《唐天宝二载(743)交河郡市估案》中,“大练壹匹,上直钱肆佰柒拾文,次肆佰陆拾文,下肆佰伍拾文。”[15]即便介录事处提供相对价低的帛练,也至少可折钱四百文,约合当时的一石麦。在唐代的敦煌、吐鲁番地区,帛练的价格始终相对平稳,与金共同被作为等价物使用。[16]介录事处选择发放不足数的帛练,而未使用价低、足量的织物,可能也是在权衡之下兼顾了聘礼的经济价值。
“粟一石”具有象征性与实用性。粟米色黄,是唐代吐鲁番地区最主要、最易得的粮食作物之一。在阿斯塔那91号墓出土的太宗、高宗时期给粮帐中,[17]每户所得几乎均为粟米。在随葬衣物疏中,也大量存在粟的记录。在阿斯塔那210号墓出土的《唐
在上引材料中,亦有比较流行的面、麦、稞等。相较而言,粟的价格更为低廉。据Ch969-72《唐开元九年(721)于阗某寺支出薄》,[20]粟价为“斗别十五文”,麦价为“斗别三十文”。该年为丰年,属于极低粮价。[21]《天宝四载(745)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22]中,粟价每斗三十文,麦价每斗四十九文。粟价低于麦价,麦价还要低于需加工处理的面。[23]介录事处使用相对低廉的粟,实际也降低了聘礼的价值。
在数量上,如金领取的粟有一石之多。在《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中,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中小“一日粟二升五合”[24]。按此标准,夫、妻每日的给粮标准合粟五升八合三勺,一月约合一石七升五合。如金新婚,一石之数至少可供夫妻二人半月生活。“粟一石”虽然价值较低,但实用性较强。
在“辩辞一”中,还有如金主张“元不领得”的“杂物”。由于钱、帛练与粟在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基础规格的聘礼,余下“杂物”为何,并不影响其作为聘礼的性质。作为此次诉讼中重要证物的财物详单,其性质也可明了,即送聘时需一并交于妻家的财礼单。在现得吐鲁番文书中,关于唐代前期高昌民间婚嫁行为的相关记录较为罕见。《尼如金辩辞》的公开,为此提供了第一手史料。
在《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许嫁女辄悔”条下,有“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疏议》释曰“婚礼先以娉财为信”[25]。妻家一旦接受夫家聘礼,便代表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事实建立。如金聘礼的来源是“介录事边”,但结合辩辞内容,介录事显然代表官方,并非如金的丈夫。
聘礼的来源事实上并非前夫陈瓌。一般情况下,纳徵礼多由嫁娶双方直接完成。在现有传世、出土文献中,几乎不见夫家将聘礼委托于第三方转交的相关记录。在P.2646《吉仪》中,规定送聘使出自夫家,“于亲族中拣两儿郎有官及有方貌者充使及副使。……至妻家门前交马而住。”[26]介录事既非陈瓌亲族,如金至“介录事边”领取聘礼显然也并非夫家送聘。“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的来源可能是以“介录事边”为代表的高昌县地方政府。
介录事处提供的财礼单也具有特殊性。如金财礼单的内容比较明确,包括钱、帛练、粟与“自余所注杂物”。结合前文引证,如金实际所得约合七百文上下,陈瓌对财礼单的整体估价为“钱叁千文”,则“元不领得”的“杂物”至少可折钱两千三百文,是如金实际所得的三倍不止。该财礼单存在着严重的虚标情况。
在现有相关诉讼文书中,财礼单的记录较为写实,也是案件中的重要依据。在《陈思李齐娶妻案卷》[27]中,陈思、李齐二人就聘礼、陪嫁产生纠纷。在陈思罗列的聘礼中,有妻家宴客时使用的米面数量。《僧龙藏牒》中,龙藏嫁女所得聘礼均为“麦廿石”[28]。按麦、面易耗,至诉讼时,二者的依据仅可能是财礼单。在宋代的纳徵礼中,下聘礼、财礼时,夫家皆需封送两份财礼单,“一礼物状共两封,名为双缄”[29],这也是为保护双方权益而留下的书面依凭。
高额虚标的财礼单对妻家而言存在风险,一旦出现违律问题,妻家需按此对夫家进行赔偿。如金因生活困苦而改嫁,即便在出家受具后仍难以负担叁千之数。按“辩辞一”,如金对高额虚标的情况是清楚的,但仍在领取聘礼时将财礼单一并接受。可见,出自“介录事边”的财礼单即便虚标,理论上也并不会出现问题。这也说明,该聘礼与陳瓌并无直接关联,而是由高昌县地方政府出资,标准清楚。
在与陈瓌成婚后,如金穷困的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直至其离异、出家,如金也未至介录事处索要“杂物”。当陈瓌要求按财礼单分割聘礼时,二人仍均未提出至介录事处补领。如金仅强调“元不领得”,并称陈瓌“无赖”。盖知介录事处除钱、帛练与粟,余下“杂物”本不应发放,二人对此心知肚明。陈瓌的起诉对象为如金,因其无法通过相似手段对“介录事边”进行讹诈。
因此,如金聘礼的来源是以“介录事边”为代表的高昌县地方政府。如金实际所得的“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是高昌县按官方标准提供的符合传统纳徵礼要求的、基础规格的聘礼。介录事处提供的财礼单,可能是依据《吉仪》中的标准格式,虚标的“杂物”是基础规格外的其他礼物,实际上一并省去。
高昌县地方政府为新户提供聘礼,其实与唐早期鼓励婚嫁的政策密切相关。
由于多年战乱,唐初人口大幅下降,“贞观户不满三百万”[30]。至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发布了《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鼓励民间嫁娶:
在《新唐书·太宗本纪》中,简要载明了该政策的主体内容,即:
凡达婚龄而未成婚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穷困如“将迎匮乏者”“贫不能自行者”,则由乡里资送。由于传世史料有限,地方州县如何具体执行“以礼聘娶”并不见载。以往研究虽不就此展开讨论,但默认为州县协助庶人完成纳徵礼,乡里则负责向庶人中的穷困者提供资金支持。
然据前引《吉仪》,民间行纳徵礼的主体为夫家、妻家,多不需要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第三方参与。除此之外,乡里资送在具体执行中是否覆盖完整婚仪,与地方州县政府的作用范围是否重合,此类细节亦不可知。可以认为,吐鲁番出土的《尼如金辩辞》,是该政策在地方执行的具体案例。
如金在“辩辞一”中,言“遂即嫁与别人。当于介录事边得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是实”。即在成婚后,如金理应在介录事边获得一定财物。结合如金此前寡妇的身份,应是高昌县正在执行某种奖励婚嫁的政策,奖励内容包括钱、帛练与粟等。前文已证,财物性质明了,是高昌县向新户提供的标准化、低规格的聘礼。按唐律“以娉财为信”,此举实际是由地方政府代替夫家向妻家送聘。在奖励之外,更强调州县政府已经对该段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了官方公证,以增益地方户口。
据吴丽娱先生考据,唐前期普遍存在以礼物之名代六礼的情况。[33]在S.1725《唐前期书仪》中,六礼是雁、羊、酒、黄白米、玄纁、束帛六种礼物,而非婚仪。在散见传世史料中亦有此类情况。《太平广记》卷一六《杜子春》中,有“卢生备六礼,亲迎为妻”[34],此处的“六礼”即为聘礼。结合前引《吉仪》,太宗诏书“以礼聘娶”中的“礼”,其所指可能正是聘礼。
因此,高昌县执行的婚嫁奖励政策,可能正是以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为依据。如金在介录事边领取聘礼,即是“州县以礼聘娶”在高昌县的实际执行过程。而 “以礼聘娶”则是指由地方州县提供聘礼,并非协助完成仪式。
太宗对于地方州县执行“以礼聘娶”的要求十分强硬。按诏书内容,“婚姻及时”“鳏寡数少”是“户口增多”的先决条件,也是地方官员的重要考课标准。婚嫁不及时便等同于户口减少,一旦发生,州县官员会被问责、处罚。
唐代婚仪延续魏晋以来的简化倾向,以纳采、纳徵、亲迎三礼为主要内容。[35]在民间实际执行中,往往将纳采、纳徵合为一道,聘礼可以代替婚书。[36]因此,纳聘是婚仪中最具有法律效益的、最为重要的步骤。而自太宗贞观二年(628)起,这一步骤便由地方州县把控完成。太宗没有对“以礼聘娶”的执行对象进行限制,其目的也在于尽可能增加户口、促进地方嫁娶。
这也可以解释,为何高昌县在有限的预算内仍要保留钱、帛练与粟,而不使用更加低价、便民的日常物资。在《户婚律》中,注有“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37]。唐律对聘礼内容不作明确规定,在价值上也没有要求。在民间嫁娶活动中,聘礼往往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前引《僧龙藏牒》中,齐家嫁三女,要求聘礼均为“麦廿石”。但在族中宣子备聘时,礼物却十分丰富,使用了羊、布、油等。这是同一时期同一家族中存在不同的聘礼情况。
如金所得的州县聘礼具有标准化、格式化的特征。聘礼中的钱与束帛对应了古纳徵礼中的“玄纁、束帛、俪皮”[38],粟则对应了穀圭。各项元素的齐备,是为了强调财物的聘礼性质,以明确奖励行为中“以娉财为信”的核心含义。
在“州县以礼聘娶”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对聘礼内容的规定、聘礼的给与,反复明确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事实建立,防止悔婚、冒婚、重婚等情况发生。同时,鉴于“以礼聘娶”的执行对象数量庞大,“钱一文、帛练一疋,粟一石”品类少、规格低,又具有较强的象征意义,更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这是开元前后地方州县提供的聘礼内容,很可能自太宗贞观初年起,官方聘礼便保持着类似的基本规格。礼物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因时制宜,但整体仍以古纳徵礼为主要依据。
如此,太宗政策的第二部分内容也可明了。“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的范围并非全部婚仪,而是资助“将迎匮乏者”“贫不能自行者”中的“将迎”与“自行”,也就是纳采、纳徵之后的亲迎礼。唐代盛行财婚,对于亲迎礼的花费也普遍奢靡。在《新唐书·韦宙传》中,记载了永州民间的亲迎礼:
此处的“不迎”便是不行亲迎礼。三礼有缺,则为淫奔。太宗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一问题,特别强调了对该群体的安排。但这一步骤是否执行,在婚姻的合法性上已不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太宗将帮扶范围缩窄,不再令地方州县负责,也不强制要求“乡里富人及亲戚”必须资送。官方送聘,乡里亲迎,太宗诏书实际已覆盖了民间婚仪的基本步骤。
高宗至玄宗年间,暂不见对太宗时期婚嫁政策中“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内容的调整。可以明确的是,地方的婚嫁情况始终是朝廷关注的重点。在睿宗《改元载初赦》中,有“天下百姓,皆须嫁娶以时。勿使外有旷夫、内有寡女”[40]。这与太宗的“婚姻及时,鳏寡数少”一脉相承。至玄宗继位,更加强调户口增益对州县官员考课的影响。在开元四年(716)《劝奖县令诏》中,有:
该诏不全,实为节文,仅保留了地方县令考课标准,更为具体的政策内容皆被省去,其中便可能包括聘礼的相关事宜。但无论如何,“户口增益”作为首要条件,其前提仍是婚嫁及时。
至开元二十二年(734),玄宗才对《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中的婚龄有所调整:
玄宗时期不止降低了婚嫁年龄,还令采访使覆核地方户口,以防止地方谎报。这与太宗时期“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相同,仍是“刺史、县令以为课最”。
该件辩辞书于开元六年,但按如金已经受具足戒,则其出家时间或在开元初年。成婚时间可能更早,或至唐睿宗时期。黄文弼先生依据吐鲁番文书《唐西州浮逃户残籍》等,认为武周恢复四镇以来,兵事屡起,西州户口流亡的情况比较严重。[43]
经邓小南先生考据,在《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比偏倚,其中可以辨识性别者212人,74位男性、138位女性。[44]池田温认为,在租庸调制的背景之下,高宗、武后以来,吐鲁番地区存在着男子逃避赋役、群趋城市的情况,也会造成户口流失。[45]奖励、促进地方婚嫁,除了增加新生人口,更能够将成年男性与土地再次捆绑,以增益新户。至唐隆元年(710),睿宗下《诫厉风俗敕》,中有“其逃人田宅,不得辄容卖买,其地在依乡原例租纳州县仓,不得令租地人代出租课”[46],这一情况仍是比较严重的。
朝廷对增益户口要求的不断强调,也迫使西州地方政府持续践行太宗的《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对于地方百姓而言,成婚即可获得价值七百文上下的财物,其中还有高价的帛练,这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尤其是对于贫穷的庶人男女,政府送聘可以保护婚姻关系,防止妻家悔婚、重婚,还可以获得兼具经济价值与实用性的财物,有利于促成最初的婚姻生活。这一政策应是行之有效的,后来唐朝人口显著增加,虽并不完全是该政策的结果,但这个政策至少曾发挥实际作用。
如此看来,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的影响可谓深远。在执行力度上,不止于关内州县,在以高昌县为代表的西陲边地亦被有力、积极地推行。作为增益户口的主要方法之一,该政策在传世史料中几不见载。然而《尼如金辩辞》的公布,为开元年间该政策在地方州县的实际推行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在与陈瓌离异后,如金再次成为“无室家者”。按太宗旧例,高昌县政府理论上应劝如金再嫁,“申以媒媾,命其好合”,最终“以礼聘娶”,与之前改嫁陈瓌的情况无异。
按《尼如金辩辞》,如金并未再婚,而是出家受具成为比丘尼。因相对年长,且曾有两次婚姻,如金在受具戒前的佛教身份应是式叉摩那(Siksamana),也就是正学女、式叉尼。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一中,载:
在受具足戒前,式叉尼需修习“六法”,从“二年”学制。“六法”即式叉尼在沙弥尼戒之外,需特别守持的戒法。敦煌文书S.1498《式叉尼六法》、S.2369《式叉摩那尼六法文》,皆为式叉尼戒本。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二年”所指可能并非《摩诃僧祇律》中的“二雨时”[48]。有学者以玄奘曾释雨时为“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49],而认为式叉尼的学戒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50]释道宣曾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中有所论证,“若十岁曾嫁、二岁学戒、年满十二,若十八童女、二岁学戒、年满二十者,应与授戒。”[51]按式叉尼十岁出家,学“二岁”戒,十二岁即可受具戒,则至少在唐代实际的佛教生活中,“二年”所指应即是两年。由此推断,则如金至晚在开元四年三月合法出家,而在开元六年三月前便已受具足戒。
《唐六典·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载“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52]开元元年(713)为癸丑年,开元四年为丙辰年,均为籍年。则如金的受具时间可能更早,或在开元四年之前。
但自开元二年(714)起,玄宗便采取了系列措施,严格且持续地限制佛教。在《新唐书·姚崇传》中,记载了二年沙汰僧尼事:
此次沙汰目标明确,即“僧伪滥”,也就是非法私度的僧尼群体。在《朝野佥载》中,对“汰僧伪滥”的方式有所补充,即“未成者并停革,后出者科决,还俗者十八九焉”[54]。凡做伪牒未成者,一并停止、除名。若此后仍有私度者,则交由府县审理,最终裁汰伪僧多至“万二千人”,该法行之有效。
陈瓌与如金的诉讼发生于开元六年三月。此时,玄宗的佛教政策仍未放缓,不仅持续汰僧伪滥,又陆续敕令僧尼致拜君亲[55]、禁僧官往来[56]、禁建新寺[57]、不许京城僧道午后出街[58]、禁止士女布施[59]、严禁俗人铸像抄经[60]等,方法缜密、执行严厉。开元年间,僧尼人数尚不到全国总人口数的四百分之一,僧尼规模确实得到了有效控制。[61]
但在开元初年婚嫁、佛教双重政策的压力下,如金竟然能够出家受具。这可能与如金此前的婚姻情况、经济情况及州县执政的方式密切相关。
为了避免财产被陈瓌侵吞,如金在第二次起草辩辞时,特别在第1行中增加信息,“
在敦煌出土的几例放妻书范本中,都有夫家赠送妻子财物的内容。在S.6537v《放妻书样文》中,有“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在P.3730v《某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中,亦有“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63]。唐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夫家为妻家提供经济补偿,或提供妻子再嫁前的赡养资金,应是离异时的常态。这是和离的情况。
若为七出,妻家的参与度、话语权更低。《唐令拾遗》辑开元二十五年(737)令中有,“皆夫手书弃之。”[64]按杨际平先生推论,七出甚至不大可能邀请女方亲眷同署。[65]如此,妻家获得财物赔偿的可能更低。在李白《去妇词》中,有“岁华逐霜霰……以此憔悴颜,空持旧物还”[66]。妻子因色衰而被休弃,除嫁妆外,夫家并未提供任何额外财物。
相较之下,如金更为不幸,在与陈瓌的婚姻关系中,如金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夫家提供的财物,甚至还要切割在介录事处领取的官方聘礼。
尽管州县送聘的对象是“庶人男女之无室家者”,以新户为基本发放单位。但“州县以礼聘娶”的核心内容,仍是地方政府代替夫家向妻家送聘。在唐律中,也没有对官方送聘、夫家送聘进行区分。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地方州县提供的聘礼按律应归妻家所有。
在民间实际的婚嫁纠纷中,官方聘礼往往也不在夫家的考虑范围内。在上引《陈思、李齐娶妻案卷》中,陈思对两次送聘内容进行了巨细无遗的整理,贵价如乌骝父、五色罗彩,低价如米、面,皆一一罗列。但该案件的主体证据,仍是陈思自家所出的财礼单,官方聘礼不在其中。在《僧龙藏牒》中,龙藏为捍卫私人财产,详细记录几次嫁女所得聘礼,但同样未将官方聘财作为自有财产列出。原因也比较清楚,即官方聘礼本非夫家所出,不在夫家可以申诉、追回的范围内。
但在此次诉讼中,陈瓌将州县聘礼视为二人共同的婚姻财产,借由分割“杂物”进而侵占如金的个人资财。按如金所述,在二人离异时,可能已经对实际领取的聘财进行了划分。如金因“乏衣粮,户役牵挽困重”而与陈瓌成婚,但在离异后又要被如此敲诈。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如金在辩辞中称陈瓌为“无赖”。
如金历经两次婚姻。第一任丈夫早亡,如金大女当户,但生活困窘,“乏衣粮,户役牵挽困重”,最终不得不改嫁与陈瓌。在第二次婚姻中,生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官方聘财也无法保留。在出家后,如金甚至还要面临陪嫁资装被前夫陈瓌讹诈、分割的风险。
按玄宗开元二年颁行的《沙汰僧尼诏》与开元四年《劝奖县令诏》,如金应该难以出家,而事实上,如金作为一名普通的庶人女性,仍然合法地出家受具。可见,在政策实际推行时,地方州县并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政策的执行很灵活,以应对特殊情况。实际上,在太宗诏书中,已呈现此类倾向:
按如金此前大女当户,应为“守志贞洁者”。至玄宗时期,尽管朝廷为增益户口向地方州县持续施压,但至少在高昌县,仍然遵从“任其情愿”的旧则。由于如金此次并非丧夫,而是离异,因此也无法继续此前大女当户的生活。陈瓌又未提供赡养资金,如金可能无以为生。因此,如金出家为尼,除了对婚姻的失望,更是在生存压力之下做出的决定。
可能是考虑到这一情况,州县政府并没有对如金的出家行为加以限制。按如金此时的身份已经是比丘尼,则其受具行为也得到了官方的允许和支持。
对出家群体而言,受具获得僧尼身份十分重要。经郝春文先生考证,至少在敦煌尼寺中,式叉尼的整体收入、待遇要高于沙弥尼,在受具足戒后,待遇又会更高。[68]吐鲁番地区同样如此。由于材料有限,此处谨以比丘为例。在《唐乾封二年(667)西州高昌县董真英随葬功德疏》中,有“布施三伯(百)余僧”[69]。在《唐咸亨三年(672)新妇为阿公录在生功德疏》中,有“将绵一屯布施孟禅师”[70]。这些都是比丘因布施、法事获得的个人收入,不归寺中所有。而在相关文书中,沙弥等未受具戒的出家众几乎没有此类收入。
结合辩辞内容,官方对于如金的处理方式是妥善且颇具人性化。进入尼寺后,如金不仅可以获得物质生活上的保证,也能获得精神生活的寄托,因为尼寺的保护是当然的。陈瓌所以在此时对如金进行敲诈,可能正是发现了如金情况的好转。直接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也证明陈瓌认为如金具有提供千文财物的能力。而至如金草拟辩辞之时,也未被陈瓌骚扰、勒索。这些都间接证明了州县政府准许如金出家这一决定的正确性。
由此可知,唐代政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具体化、人性化的特征。面对情况特殊、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州县政府不会以刻板、僵化的方式进行统一处理,而是采取灵活细腻、更具人文关怀的解决方法。这些特点在传世文献中往往难以呈现,但《尼如金辩辞》的公开为之提供了有力证据。
五 结论
该文书原定名为《唐开元六年高昌县潘寺尼如金讼牒为因改嫁领官钱帛粟事(草)》。现已明确,“因改嫁领官钱帛粟事”,即是地方州县依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向新户发放官方聘礼。前夫陈瓌以如金私藏聘礼中的高价财物提起诉讼,如金的两次书写实为应讼辩辞的草拟。故本文以《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为名,并按笔迹对两次书写进行排序。该件文书证明了两个重大问题:
一为贞观政策在开元年间的持续推行。该文书是开元初年地方执行唐太宗婚嫁鼓励政策的有力证据。民间婚嫁的经济压力,由政府和乡里共同承担。政府提供的财礼具有象征性、形式化的特征,价值相对不高,旨在由政府确保婚姻关系的事实成立。这一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此前并不见载,《尼如金辩辞》为之提供了实例。结合传世文献,该政策至唐懿宗时期可能仍然被地方贯彻执行。
一为唐代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化、人性化特征。除了太宗婚嫁政策,玄宗初年对佛教的限制也十分严格。但在两重政策的张力之下,如金仍然在离异后得以出家受具,并成为合法的比丘尼。如金是西陲边地的庶民女性,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能考量到个人境遇的特殊性。唐代政策的实际执行可能是非常细腻且富有弹性的,并非刻板的统一处理,具有具体化、人性化特征。传世史料中少有此类记载,《尼如金辩辞》再次为之提供了实例。
[1]本文系湖南省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基地项目“湖南佛教戒律仪轨的中国化研究”(项目编号:2023HNZJ01)成果之一,论文写作过程中获得到同项目诸位师友的多方帮助,在此表示诚挚谢意。
[2]朱雷:《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巴蜀书社,2022年,第91~92页。
[3]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66~368页。
[4]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第368页。
[5]朱雷:《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第92页。
[6]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吐鲁番研究》第四卷,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19~220页。
[7]谭蝉雪:《敦煌民俗——丝绸之路传风情》,甘肃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94页。
[8]〔唐〕贾公彦等撰:《仪礼注疏》卷四《士婚礼》,〔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五,中华书局,2009年,第2077页。
[9]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9页。
[10]〔清〕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卷八〇《冬官·玉人》,中华书局,2015年,第4028页。
[11]陈丽萍:《中古时期敦煌地区财婚风气略论》,《麦积山石窟艺术文化论文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9~268页。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卷一三,第286页。
[1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85页。
[13]谭蝉雪:《敦煌民俗——丝绸之路传风情》,第194页。
[14]〔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第211页。
[15]〔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03页。
[16]李明伟:《隋唐丝绸之路——中世纪的中国西北社会与文明》,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71页;〔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5页;唐耕耦:《8至10世纪敦煌的物价》,秘书组编:《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26~554页。
[1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9~15页。
[18]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5页。
[1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208页。
[20]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93页。
[21]王仲荦:《唐西陲物价考》,山东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古籍整理研究论丛》,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46页。
[2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6年,第426~427页。
[23]〔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5页。
[24]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9页。该文书解题云,“本件正面为《唐贞观十七年(643)何射门陀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本件当记于上举案卷后。”
[25]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一三《户婚·许嫁女辄悔》,中华书局,1996年,第1010页。
[26]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第12~13页。
[27]陈丽萍:《中古时期敦煌地区财婚风气略论》,第259~268页。
[2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85页。
[29]〔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二〇《嫁娶》,中华书局,1956年,第304~307页。
[30]〔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中华书局,1988年,第148页。
[31]〔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〇《政事·诫谕》,中华书局,2008年,第569~570页。
[32]《新唐书》卷二《太宗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第27页。
[33]吴丽娱:《敦煌书仪与礼法》,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89~290页。
[34]〔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一六《杜子春》,中华书局,1961年,第111页。
[35]陈筱芳:《周代婚礼:六礼抑或三礼》,《文史》2000年第4辑,第17~27页。
[36]吴丽娱:《敦煌书仪与礼法》,295页。
[37]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一三《户婚·许嫁女辄悔》,第1010页。
[38]〔唐〕贾公彦等撰:《仪礼注疏》卷四《士婚礼》,第2077页。
[39]《新唐书》卷一九七《韦宙传》,第5631页。
[40]〔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第四《帝王·改元中》,第19页。
[41]〔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7344页。
[42]《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5页。
[43]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52页。
[44]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第219~220页。
[45]〔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60~263页。
[46]〔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〇《诫励风俗敕》,第571页。
[47]〔宋〕释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一,《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0册,第176页上。
[48]〔东晋〕佛陀跋陀罗,法显译:《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新修大藏经》第22册,第536页中。
[49]〔唐〕玄奘,辩机著;季羡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记校注》卷第二《印度总述·岁时》,中华书局,2000年,第169页。
[50]释圣严:《戒学讲座》,中国佛教协会出版社,1994年,第50页。
[51]〔唐〕道宣集:《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0册,第499页中。
[52]〔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户部》,中华书局,1992年,第74页。
[53]《新唐书》卷一二四《姚崇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4384页。
[54]〔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一,中华书局,1979年,第13页。
[55]〔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三《令僧尼道士女冠拜父母敕》,第588页。
[56]《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第1773页。
[57]〔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点校:《资治通鉴》卷二一一,中华书局,1956年,第6696页。
[58]〔宋〕宗鉴集:《释门正统》卷四,《卍续藏经》第130册,第409页上。
[59]《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第1774页。
[60]《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第1773页。
[61]介永强:《唐玄宗与佛教——以〈多宝塔碑〉为中心》,《碑林集刊》2012年第7期,第193页。
[62]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第961页。
[63]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75、479页。
[64]〔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62~163页。
[65]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34~41页。
[66]〔唐〕李白著;〔清〕王琦注:《李太白全集》卷六《去妇词》,中华书局,1977年,第367页。
[67]〔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〇《政事·诫谕》,第569~570页。
[68]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9~60 页。
[69]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7页。
[70]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34~339页。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编校:王文洲
审校:李文博
审核: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