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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

摘  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三则有关秦《戍律》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时即已存在“取庸代戍”之制。按此制之规定,秦在“取庸代戍”方面无爵位高低之限制,但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仅如此,该批《戍律》简文还揭示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的制度。尤为重要的是,该批简牍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历史真相。当然,秦《戍律》亦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岳麓秦简;取庸代戍;请假销假;缮治城塞

上个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披露了一枚《戍律》简文,仅有寥寥数字,其文曰:“·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秦律杂钞》简39)”[1]即便如此,这枚简牍也使学界对秦律及“徭戍”制度有了一个崭新的认识。可喜的是,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又出现了三条全新的《戍律》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律的体系及“徭戍”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载:

1.·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简182/1414-1)【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简183/1298)[2]

2.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84/1299)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蹑)以平其 
(徭)。(简185/1238)(缺简)而舍之,缺其更,以书谢于将吏,其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遣往拾日于署,为书以告将吏,所【将】(简186/1255)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简187/J46)[3]

3. ·戍律曰:城塞陛鄣多䦼(决)坏不修,徒隶少不足治,以闲时岁一兴,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简188/1267)以缮之。尽旬不足以

(索)缮之,言不足用积徒数属所尉,毋敢令公士、公卒、士五(伍)为它事,必与缮城塞。(简189/1273)岁上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与计偕,其力足(简190/1248)以为而弗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离城乡啬夫坐城不治,如城尉。(简191/1249)[4]

以上三则史料是我们深入研究秦《戍律》最为鲜活而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大体而言,这些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几个历史事实:

例1表明,秦已存在“取庸代戍”制度。不可否认,汉简中存在大量“取庸代戍”方面的记载,为此,谢桂华先生专门撰写一篇有关论文,即《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5]。但由于秦史资料的缺乏,谢先生并未论及秦“取庸代戍”的问题。因此,这批简牍就显得尤为弥足珍贵,它们既填补了秦“取庸代戍”制度史研究的史料空白,更加深了我们对汉代戍役制度的认识。

例2说明,秦时已建立了完备的“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以往学术界为了解释“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一般皆以汉制推演秦制。而此批《戍律》简文显然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最为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它们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秦“戍者月更”的存在,亦使我们更能正确地认清秦“遣戍”的条件、请假缘由以及销假的过程等历史真相。

例3则充实了秦“缮治城塞”制度研究的史料基础。关于这一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出版的云梦秦简已披露了部分细节,但此次公布的岳麓秦简《戍律》无疑对“缮治城塞”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而详实,这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对秦戍役制度研究的视野。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利用这批新出史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汉简牍专门对秦“取庸代戍”、“戍者月更”、“遣戍”以及“缮治城塞”等制度问题作一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不妥之处,敬请专家斧正。


一、“取庸代戍”制度

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常见一些有关“庸(或傭)”的记载,如“臣(范睢)为人庸赁”[6]“(兒宽弟子)及时时间行佣赁”[7]“(陈涉)尝与人佣耕”[8]“(匡)衡佣作以给食饮”[9]等。正如谢桂华先生所言,这些“庸赁”“佣赁”“佣耕”以及“佣作”显然指的是雇佣或雇工之意,而非“取庸代戍”中之“庸”。“取庸代戍”中之“庸”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10]。这种“取庸代戍”之制在秦律中归入了“戍律”,而非“徭律”。这也就证明,“取庸代戍”属于秦兵役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兵役制度在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简牍中极为罕见,但汉简显示,两汉时期确实存在这一制度。如谢桂华先生就曾依据大量西北汉简中有关“取庸代戍”的简文详细论证和分析了汉代这一制度[11]。谢先生的研究结论大略有如下几点:一是雇工、雇佣和佣工等与“取庸”不同。在大量“敦煌和居延汉简中的‘庸’,显然非指一般的‘雇工’‘雇佣’和‘佣工’,它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12]。二是“取庸代戍”制度中的籍贯、年龄和爵位问题。谢先生云,汉代之取庸代役,“无论在内陆,还是在边郡,雇主和和被雇者,均应为同县人”。至于爵位问题,汉代“在通常情况下,被雇者的爵称应与雇主同级,或者爵称低于雇主”[13]。三是汉代的“取庸代役”的情况极少,大多数“戍卒(包括田卒、河渠卒等)为自行戍边”[14]。很显然,谢桂华先生以其深厚的简帛学和历史学功底洞察到了秦汉“取庸代役”制度中的主要问题,但对照以上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之简文,笔者以为,这种“取庸代役”制度尚有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戍律》并结合传世文献和西北汉简对这一问题再作一系统梳理和分析。

 第一,“取庸代戍”的约束条件。正如例1所载,秦在法律上对“取庸代戍”者规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那么,汉代是否也存在这些约束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谢桂华先生依据西北汉简的记载对两汉“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居住地、年龄和爵称等限制性条件作了一些分析和推测,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有关汉代“取庸代戍”的材料:

 以上就是西北汉简中有关“取庸代戍”的简文[20]。结合前引岳麓秦简简文可知,这些史料大致反映了如下历史事实:

一是禁止“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岳麓秦简《戍律》明文禁止“以弱代者”,而上引汉简却是以年龄大小来区分“庸代人者”和“取代者”身体之强弱。西北汉简显示,“取代者”大都在二十至四十几岁,这一年龄段正属于青壮年时期。笔者以为,“取代者”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可能就属于“以弱代者”了,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23:749云:“

五十以下欲为戍庸
”[21]。这则《肩水金关汉简》材料正好说明了上引西北汉简何以没有超过五十岁以上“取代者”的记录了[22]。

二是在籍贯问题上,法律规定“庸代人者”和“取代者”必须为同县人。如上引简文中“庸同县里公乘路通”、“庸同县千乘里公士高祁”、“庸同县利里公乘张长

”、“庸同县延陵大夫陈遂成”、“庸同县和□
”和“庸同县横原里公乘毡彭祖”等皆可为证。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谢桂华先生关于籍贯问题研究的结论是正确的,更进一步说明了岳麓秦简禁止“不同县而相代”的制度规定在两汉时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23]。

三是在爵位问题上,法律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并无区别对待。谢桂华先生根据上引西北汉简曾言:“被雇者的爵称应与雇主同级,或者爵称低于雇主。”[24]但是,最新刊布的《肩水金关汉简》73EJT5:39却显示,无爵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如该简文曰:

在此例中,被雇者“大夫朱定□”(或曰“大夫朱定”)的身分显然比无爵位的雇主“士伍丁延”高。换言之,在秦汉“取庸代戍”制度中,除了谢先生所言情况外,低爵位甚至无爵位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这正好符合岳麓秦简《戍律》中有关“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的规定。

可见,岳麓秦简《戍律》对于爵位问题的规定概有如下三种:爵位低者可以代替爵位高者服戍役;爵位高者可以代替爵位低者服戍役;无爵位者可以代替有爵位者服戍役。

第二,“取庸代戍”的管理问题。上引岳麓秦简《戍律》制定的这三条“取庸代戍”的法律条文显然针对的是“庸代人者及取代者”。那么,官府是如何知晓有人违反了这些“取庸代戍”制度呢?这就需要有严格的文书登记和审查制度。可惜的是,秦简中并无此类文书的记载,但汉简中却披露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肩水金关汉简》载:

以上就是《肩水金关汉简》中几则有关“取庸代戍”的典型材料[34]。谢桂华先生曾据前引居延汉简中的“

庸任作者移名任作不欲为庸
一编)”之记载,归纳了两类“取庸代戍”的文书格式:一类文书是“戍卒(包括田卒等)欲取庸任作名籍”,如“田卒淮阳郡长平高里公士冯宋,年廿五,取西华里公士吕舒,年
”(《合校》515.50,514.40)和“
,年廿五,取始工里公
(《合校》520.15)”;另一类是“戍卒取庸任作名籍”[35]。如“
济阴郡定陶徐白大夫蔡守,年卅七,庸同县延陵大夫陈遂成,年廿九。第廿三□
(《合校》13.9A)”等。笔者以为,谢先生的研究结论是正确的,笔者在此仅对这两类文书作一补充说明。

由上引居延旧简和《肩水金关汉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可知,“戍卒(包括田卒等)欲取庸任作名籍”的文书格式应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取代者”的信息,如戍卒类别、籍贯、爵位、姓名和年龄;第二部分就是用一个词语“取……”,表示要雇人代役之人;第三部分为“庸代人者”的信息,如籍贯、爵位、姓名、年龄、身高和颜色等。

与此相反,“戍卒取庸任作名籍”文书格式却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庸代人者”的信息,如戍卒类别、籍贯、爵位、姓名和年龄;第二部分是用一个动宾结构的词语“庸同县……”来表示“取代者”;第三部分则详细记录了“取代者”的信息,如籍贯、爵位、姓名、年龄、身高和颜色等。

以上这两类文书肯定要经过官吏的严格审查,否则就不会有岳麓秦简《戍律》中“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的规定。此处所言“谒书于吏”,当指“庸代人者”和“取代者”必须如实登记籍贯和年龄,以便相关官吏核查“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状况和籍贯等情况。在确定“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皆无违反上文所述的三条法律时,则会在文书后面标记“丿”和“∫”等符号。在居延汉简中,还有一枚有关“取庸代戍”制度的简牍明显标记了“卩”,如《合校》303.13载:“田卒大河郡平富西里公士昭遂,年卅九,庸举里严德,年卅九,卩。”[36]李均明等先生对此解释说:“简牍钩校符中,√、∫之类多表示人或物见存,而卩多表示某行为已实行,侧重点虽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皆表示某帐(或其他文书)已核校,如吐鲁番文书所云‘勾上了’。”[37]可见,官府对这类“取庸代戍”文书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上引简牍中甚至出现了三次审核的情况,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7:985中的“∫ ∫∫”即可为证。至于《合校》303.13中的“卩”,亦有可能表示“庸价”已取之意,或表示文书审核后,双方雇佣关系已达成的意思。但此处之“卩”具体所指为何,尚待更多出土材料的证实。

概言之,秦《戍律》在“取庸代戍”方面的规定与其说是对一般黔首的优待,毋宁说是对高爵位者的激励。我们知道,秦民获得爵位愈高,则其经济和政治等待遇亦随之而提高。因此,“取庸代戍”制度的施行极大地激发了秦军功爵制的优越性,但同时也证明,秦实际服戍役者绝大部分为贫苦之黔首。

二、“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

学术界一般认为,云梦秦简中的“《戍律》当为有关征发兵役的法律”[38]。既然《戍律》属于兵役制度,其与秦简中出现的《徭律》就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在探讨秦汉赋役制度时,往往将秦“月为更卒”之制视为徭役,而非戍役,如有的学者依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就直接提出了“《徭律》即月更之徭律”的观点[39]。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戍律》之简文证明了这一观点似不确。例2《戍律》表明,秦“月为更卒”是“戍”,而非“徭”,且秦“遣戍”制度极为严格。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例2中的材料:

第一,“戍者月更”与“君子守官”代役问题。例2《戍律》对“戍者”役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文规定了“戍者月更”;另一方面则又强调了“守官四旬以上”的“君子”可以抵消戍期“一更”的规定。

秦“戍者月更”指的是“戍者”每月轮番驻守(或劳作)之意[40]。这一制度为汉代所继承,如《汉书》卷七《昭帝纪》在“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目下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41]这里所谓“一月一更”指的就是秦《戍律》中的“月更”。

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亦可免除相当于“一更”的役期,亦即一月之戍役。享受这种待遇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君子”、“守官”以及“四旬以上”。何谓“君子”?根据简文意思,此“君子”指的是地位或品行较高且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如云梦秦简中出现的“署君子”就是指“防守岗位的负责人”[42]。这类人既然社会地位颇高,其极有可能拥有一定的高爵位。“守官”就是在官府任职并从事行政工作之意。其中,“官”指的是官府治事之处所,如《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在外不俟车。”郑玄注曰:“官,谓朝廷治事处也。”[43]因此,据律文可知,但凡“君子”居官处理政务满40天以上,皆可免除一月之戍役。

第二,“遣戍”制度[44]。这条法律中有一枚简牍同样在云梦秦简《戍律》中出现了,如云梦秦简《秦律杂钞》载:“·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简39)”[45]据此可知,岳麓秦简《戍律》相较云梦秦简《戍律》而言要详实地多,它不但包括“同居毋并行”的内容,更详细记载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具体情况。

一是“遣戍,同居毋并行”。这些“遣戍(或曰行戍)”之管理者就是“县啬夫、尉及士吏”。然而,有学者认为,秦“戍役由县尉征发”[46],恐不确。由云梦秦简《戍律》可知,秦在“遣戍”时,“县啬夫”负主要责任,“尉及士吏”则次之。但处罚是一样的,皆为“赀二甲”。

那么,《戍律》中之“同居毋并行”表达的是何种含义?《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载:

 

田时先行富(简244/1241)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情)。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简245/1242)署于券,后有

(徭)而聂(蹑)行之。(简246/1363)[47]

 

可见,法律规定,农忙时节必须“先行富有贤人”,只在“闲时行贫者”。在文书登记管理上,无论是“富有贤人”,抑或为穷困之“贫者”,官府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官府如此强调行徭的时间,其关键在于保护农业耕作正常进行。我们发现,即使有黔首“居赀赎责(债)”,也必须保证有一位成丁在家务农,如秦律规定:“一室二人以上居(简136)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

(徭)戍。(简137)”[48]因此,例2中《戍律》所规定的“同居毋并行”是秦重农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是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秦律对戍卒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如《戍律》规定,如果戍卒在驻守服役时,父母或其妻死亡,署所应“遣归葬”。同时,戍卒在服役期突发疾病时,署所也会给予一定的假期。那么,秦又是如何具体执行这一制度呢?由于秦史资料阙如,其情况不得而知,但汉简所载更为详实。据西北汉简可知,戍卒请假回家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亲人过世,“以令取宁”;二是亲人病危,回家探视;三是戍卒自己生病。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如下西北汉简:


据此可知,戍卒之父母、妻子甚至姊妹一旦死亡,该戍卒即可“以令取宁(或曰归葬)”。上引简文中明确记载父母死亡而遣“归葬”的简文有简52.57、简100.10、简264.10、简E.P.F22:276、简E.P.T65:54和简E.P.T52:213;明确记录戍卒之妻亡故后而被“归葬”的有简E.P.T48:138等;简E.P.F22:492则详细记载了戍卒之子亡故而遣“归葬”的例子。甚至还有戍卒之亲姊妹因亡故而被遣“归葬”的情况,如简E.P.T54:3即可为证。上引后四枚简牍则记录了因母亲或祖母病危,戍卒要求请假回家探视的情况。当然,戍卒请假的原因还有很多,如戍卒自己生病等。另外,在这些西北汉简中,负责准假的是戍卒所在戍所之官吏,如候官等,而级别较高的“候长”等请假则需获得都尉府的准允[49]。

然而,岳麓秦简中却不是“诣尉卿治所”或“诣官”“取宁”,而是“告县,县令拾日”。这是何故?笔者以为,因戍卒“在署(服役处所)”,其“将吏(主管官吏)”并不知道该戍卒之“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是否真的已死亡(或生病)。为了核对戍卒请假“归葬”的真实原因,只能“告县”,并由其户籍所在县调查后再“拾日”。当戍卒所在署所接到其县令发来的“拾日”文书后,署所官吏再将之遣“归葬”。

那么,秦律对销假制度又有哪些规定?例2《戍律》曰:“其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遣往拾日于署。”可见,与秦请假制度相反,销假时戍卒必须“拾日于署”,而非“县令拾日”。但秦之此类销假制度方面的史料甚为不详,惟汉简有载,如其简文曰:

以上简牍中之“廖”即“瘳”,《说文》曰:“瘳,疾瘉也。”[50]不难看出,简E.P.T53:26、E.P.T59:119和简6.8表明,戍卒“病有廖(病愈)”后,须亲自到所属候官销假,并言明“即日视事(即当天上岗之意)”。简59.37和简185.22是“诣府”报告戍卒“病有廖”,并可以“视事”的情况。简311.6是一份封缄类文书。该文书的收件为都尉府,封缄人为“尉史承禄”。此“尉史承禄”指的是候官之尉史。这是因为“‘令史’和‘尉史’既可以作为地方行政系统中县邑侯国的属吏,也可以作为边郡军事系统候官的属吏,这与他们最初是‘令’的吏和‘尉’的吏有关”[51]。总之,这份文书有三层意思:一是候官派遣“尉史承禄”呈送七月份九位生病吏卒“饮药有廖名籍”到都尉府。且文书指明必须于“八月旦”送达。第二层意思则是记录了封缄数量和方式;第三层意思就是封缄时间和封缄人。这份文书表明,戍卒“有廖”销假后,必须按月呈报都尉府[52]。

与汉简中所反映的销假制度类似,岳麓秦简也有相关记载。但由于岳麓秦简《戍律》中简186/1255之前一枚简牍残缺,具体情况不明。笔者从“而舍之,缺其更”一语推测,戍卒返回戍所时,各地应提供相应之住宿,其因病“缺其更”,必须“以书谢于将吏”。如果“其疾病有瘳”或者“已葬”,则必须“遣往拾日于署”,并“为书以告将吏”。换言之,戍卒病愈或亲人葬后,主管者必须遣戍卒前往署所报到,并由署所确定其上岗的日期。与此同时,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戍卒的直接上司。反之,如果“所【将】”戍卒“疾病有瘳”或“(亲人)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则主管官吏“尉、尉史、士吏”各赀罚“二甲”,连带责任者“丞、令、令史各(赀)一甲”。因此,秦销假时必须“拾日于署”,而此“署”乃指戍卒服役之署所。

三、“缮治城塞”制度

岳麓秦简《戍律》对“缮治城塞”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因为“城塞”在古代战争中具有重要作用。所谓“城塞”,指的是某城之“塞”,如文献中常见的“寇陇西、金城塞”[53]“复寇金城塞”[54]“出平城塞”“与邓鸿等追击逢侯于大城塞”[55]“鲜卑入马城塞”[56]等记载皆可为证。《说文》曰:“塞,隔也。”[57]如《战国策》云:“昔者齐南破荆,中(东)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之君,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天下,济清河浊(清济浊河),足以为限,长城钜坊,足以为塞。”[58]同时,“塞”又指“边塞”,如《广韵》曰:“塞,边塞也。”[59]在西北汉简中,这种作为军事设施的“塞”也不乏记载,如“持禁物蘭越塞(E.P.T68:74)”“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E.P.F16:3)”“匈奴人入塞(288.7)”等[60]。因此,“城塞”在古代战争中有着巨大的防御功能。正因为如此,秦官府才将之纳入了《戍律》之范畴。

巧合的是,云梦秦简《秦律杂钞》中亦有一则史料与上引例3无论在文字抑或在文意上皆大体一致的简文。我们由此可以断定,云梦秦简的这则史料其实应归入《戍律》,如其文曰:“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简40)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简41)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秦律杂钞》简42)”[61]结合这两则史料,我们可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秦律规定了“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由于“城塞”在战争中具有重大作用,秦官府非常重视“缮治城塞”的工作。根据岳麓秦简《戍律》中上报“属所尉”的三类簿籍可知,这类工作的具体参与者包括如下几类人员:

一是戍卒。从“戍者城及补城”“令戍者勉补缮城”和“增塞埤塞”来看,戍卒主要承担筑城、修缮城池和“增塞埤塞”等工作[62]。这类“缮治城塞”者所形成的簿籍在岳麓秦简中称之为“用徒数”簿籍[63]。此“徒”显然不是“刑徒”,而是戍卒。

二是“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登记这类筑城者所形成之簿籍,秦律谓之曰“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簿籍。据“徒隶少不足治”可知,“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以及戍卒是“缮治城塞”的主要劳作者。

三是“黔首”。从岳麓秦简《戍律》可知,只有当“徒隶少不足治”时,秦官府才会考虑征发“黔首”“缮治城塞”。不仅如此,《戍律》还对黔首“缮治城塞”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法律规定征发黔首服役,必须“闲时岁一兴”,其目的在于不耽误农事,确保国家生产粮食的安全。其次,法律又规定“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以缮之”[64]。这些“缮治城塞”者包括公士,上造,簪袅和不更等几个爵称之人。同时,秦《戍律》也规定了对“弟子、复子无复不复”等当享受“复除”之人也一同征发,且规定“各旬以缮之”。就无爵位之“公卒、士五”而言,一旦兴徭,“缮治城塞”更是应尽之责。

第二,规定了“缮治城塞”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上引《秦律杂钞》中“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当有一标点,整理者将两者连称,恐误!笔者以为,正确标点应为:“县司空、署君子将者(署所主管)”。如秦简《敦(屯)表律》:“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简34)” [65]秦简显示,都官系统和县廷皆有“司空”一职,但此处为县廷之“司空”。简文中之“署君子”指的是署所中有职位及爵位的官吏。其大意是说,如果戍者筑城和修补城池后未能确保一年而“城有坏者”,则“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

具体来讲,秦“城塞”的修筑和维护由“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及其下辖机构负主要责任,“属所尉”掌握簿书登记和考核工作。而县廷机构下之县司空具体负责“城及补城”工作。

我们知道,司空主要“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66]。至于具体如何“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等工程,司空则需要大量役使人员[67]。那么,有哪些可供司空役使之人员呢?秦简显示,“城旦舂”“居赀赎责(债)”等触犯法律者为司空役使的主要劳动力。因为这些已决之触犯法律者不仅由司空监管下从事各种劳作,而且司空还负责追收拖欠官府之债款[68]。如里耶秦简J1(9)1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瞻手。”[69]诸如此类由县级司空负责追缴“赀钱”的例子还有11例,如简J1(9)2—简J1(9)12等[70]。对这些拖欠国家“赀钱”者及其他恶性罪犯,一旦缉捕后,县司空则采取“关入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府寺附设之‘狱’”的措施;而对已决之犯罪,则“要除去桎梏,改戴较轻而便于劳作的铁制刑具‘钳釱’,或除去刑具为‘复作’”[71]。因此,县司空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徒隶”就可从事“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等工作[72],其中,“缮治城塞”即为“司空”相当重要之职责。

但《秦律杂钞》中的戍卒“城及补城”则归“署君子将者”具体负责。此处之“署君子将者”是指“尉、尉史、士吏”等主管官吏。又,从岳麓秦简中所记之“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等总领“缮治城塞”工作来看,征发“黔首”来“缮治城塞”既是县廷行政之要务,也是分管县廷军事工作之“尉、尉史、士吏”的职责。但如果是“别离与郡治和县治的城塞”,则由“离城乡啬夫”具体负责“缮治城塞”[73],其职责有如“城尉”。

可见,由于“城塞”在战国秦汉时期具有重要的军事功能,因此,“缮治城塞”既是包括司空曹在内之县廷诸曹行政之要务,又是主管军事之县尉的职责。

四、结 论

综合而言,《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披露的有关秦《戍律》方面的史料,其中绝大部分为首次刊布,是我们深入探讨秦戍役制度提供了鲜活而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大体而言,这批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历史真相:

一是秦存在“取庸代戍”制度。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表明,秦律对“取庸代戍”者的爵位没有限制,低爵位甚至无爵位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不仅如此,秦法律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这批简牍还显示,秦对“取庸代戍”者的管理也极其严格,如秦官府针对“取庸代戍”者建立了各种严格的文书登记制度,凡“【不当相代】而擅相代”以及“不谒书于吏”者,皆处以不同程度的赀罚之罪。

二是《戍律》首次披露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制度。岳麓秦简《戍律》中所说之“戍者月更”,指的是“更戍卒”每月轮番驻守之意。尤为重要的是,这批岳麓秦简不仅证明了云梦秦简《秦律杂钞》中“同居毋并行”属秦《戍律》,而且还制定了任职于官府的吏员满40天以上可以抵消一月之戍期的规定,亦即“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

三是秦律制定了严格的“遣戍”和请假销假制度。秦律规定,“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同时,在“遣戍”时,必须严格执行“同居毋并行”的政策。岳麓秦简还显示,秦针对“戍卒”制定了严格的请假和销假制度。如更戍卒在署所,“父母、妻死遣归葬”,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县“拾日”。在确定其请假真实原因后,由所在县发文至署所,然后“遣归葬”。一旦“其疾病有瘳、已葬”,必须由所在“将吏”核实,然后“遣往拾日于署”,并由署所之官吏确定其到岗日期。

四是秦律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更戍卒“城及补城”时,必须“姑(嫴)堵一岁”,一旦“城有坏者”,则“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可见,具体负责官吏有“县司空”和“署君子”。但在维修“城塞陛鄣”时,则县级各类行政官吏诸如“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等都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属所尉”还负责“缮治城塞”者的簿籍编制、登记和考核工作。根据这些簿籍可知,这些“缮治城塞”者包括“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戍卒”及“黔首”等。

    概言之,岳麓秦简《戍律》既反映了秦“徭戍”制度的完善,更体现了秦民承担了各种繁重的戍役负担。对此,主父偃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秦民的这种悲惨境遇,他说:“(秦始皇)发天下丁男以守北河。暴兵露师十有余年,死者不可胜数……又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饟,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路死者相望。”[74]可见,主父偃所言,正是当时秦戍卒生活的真实写照。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9页。

[2]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28页。

[3]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9-130页。

[4]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0-131页。

[5]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收入所著《汉晋简牍论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6-168页。

[6] (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范睢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13页。以下版本皆同。

[7] 《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第3125页。

[8]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49页。

[9] 《史记》卷九六《申屠嘉传》,第2688页。

[10]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收入所著《汉晋简牍论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57页。

[11]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46-168页。亦可参阅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7-112页。本文以《汉晋简牍论丛》版本为准,以下皆同。当然,论及该问题的学者还有很多,如翦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9年第1期;高敏:《试论汉代的雇佣劳动者》,收入所著《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188-212页;陈直:《居延简中所见庸工价值》,收入所著《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9-91页;朱绍侯:《对居延敦煌汉简中庸的性质浅议》,《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黄今言:《西汉徭役制度简论》,《江西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李树春、梁瑞:《<居延汉简>中的戍吏经商、雇佣现象》,《殷都学刊》2009年第1期;臧知非:《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八章“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更卒之役不是‘徭’”,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1-209页。

[12]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57页。我们钩稽相关史料后发现,秦简中出现了很多有关“庸”的史料。但其意或为庸工,或表示“用”之意,或由于简文残缺,意义不确,如湘西里耶秦简中之简8-43、简8-949、简8-1245、简8-1674以及云梦秦简《封诊式》简18等即可为证。当然,《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也有相关记载,如《芮盗卖公列地案》简064(意为“用”)、《猩、敞知盗分赃案》简050(意为“雇为佣工”)、《同、显盗杀人案》简144(意为“佣工”)、《盗杀安、宜等案》简159(意为“佣工”)等。又,《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也有相关记载,如简075/2012(意为“佣工”)、简232/1419(意为“用”)等即是。因此,《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关“取庸代戍”的新史料为我们深入了解秦汉戍役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

[13]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67页。谢先生还对“取庸代役”制度中的服役期限、庸价和年龄等问题作了阐述和论证,具体情况下文将论及。

[14]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67页。

[15]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以下版本皆同。

[16]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文中将之简称为《合校》,以下版本皆同。

[17] 此处按谢先生厘定的简文为准。参见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48页。

[1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以下版本皆同。

[19] 此处按谢先生厘定的简文为准。参见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48页。

[20] 谢桂华先生在《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一文中共列举了45则汉简材料。为节省篇幅,本文仅列举了19例足以说明“取庸代戍”制度的典型史料,特此说明。

[21]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108页。但是,“以强代者”是合法的,如金关汉简73EJT6:93云:“戍卒颖川郡定陵遮里公乘秦霸,年五十,庸池里公乘陈宽,年卅四

,”(参见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70页),此处雇主显然已到五十岁了,但被雇者仅为“年卅四”,当然属于“强”,而非“弱”矣。

[22] 但法律并未规定“庸代人者”年龄不能超过五十,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7:993即可为证。

[23] 从“取庸代戍”的籍贯上看,谢桂华先生的研究结论正好与岳麓秦简所记相契合,这也进一步说明,汉代“取庸代戍”制度继承了秦制。

[24]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67页。

[25]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55页。

[26]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6页。

[27]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第45页。

[28]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18页。

[29]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第67页。

[30]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49页。

[31]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第98页。

[32]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82页。

[33]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第83页。

[34] 这些简文除了上引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外,《肩水金关汉简》中尚有很多,为节省篇幅,本文仅从已披露的四批金关汉简中各摘录了两条典型材料。

[35] 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60-162页。

[36] 此处按谢先生厘定的简文为准。参见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第150页。

[37] 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7页。

[38] 高恒:《秦律中的徭、戍问题——读云梦秦简札记》,《考古》1980年第6期。

[39]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5页。

[40] 马怡:《秦简所见赀钱与赎钱——以里耶秦简“阳陵卒”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08页。

[41][汉]班固:《汉书》卷七《昭帝纪》在“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目下注引如淳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0页。如淳又在《汉书》卷二九《沟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着外繇六月”条目下注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第1690页。

[4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页。

[43]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影印版),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82页。

[44] 我们发现,上引岳麓秦简《戍律》在制定“遣戍”法律条文时使用了“

(徭)发”和“平其
(徭)”等属于《徭律》的词语,难道秦“徭”和“戍”完全一样吗?如是,则秦官府又为什么分别制定了《徭律》和《戍律》呢?笔者以为,秦“徭”和“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戍”属兵役范畴,而“徭”则非矣。当然,这两者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否则秦史文献中也不会出现诸如“徭戍”等合称之词汇了。大体而言,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部分:一是服“徭戍”者为一般著籍之“黔首”;二是这两者皆受秦《傅律》的约束;三是两者“遣戍”制度几乎相同;四是两者必须服劳役。还有一个显著区别就是,行“徭”是以日计算服役时间的,而行“戍”则按月计算,如岳麓秦简《徭律》曰:“田时先行富(简244/1241)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情)。(简245/1242)”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49页。

[4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9页。

[46] 高恒:《秦律中的徭、戍问题——读云梦秦简札记》,《考古》1980年第6期。

[47]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49页。

[4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第51页。

[49] 《居延新简》EPF.22.82即可为证。

[50] [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6页。

[51] 李迎春:《汉代的尉史》,简帛网站2009-06-16。

[52] 当然,西北汉简显示,戍卒生病及“有廖”的簿籍文书也有按日、按年上报的。

[53]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六十五《段颎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46页。以下版本皆同。

[54]《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第2883页。

[55]《后汉书》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第2956页。

[56]《后汉书》卷九十《鲜卑传》,第2987页。

[57] [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8页。

[58] [汉]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范邦瑾协校:《战国策笺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72-173页。

[59] 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小学名著六种·广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98年,第99页。

[60] 关于“塞”,西北汉简中很多,此不赘引。

[6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0页。

[62] 当然,戍卒除了戍守、筑城和修缮城池外,也负责“传送委”的工作。参见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43页。

[63] 此“徒”非无户籍之奴婢,而是卒徒,亦即云梦秦简《秦律杂钞》中之“戍卒”。

[64] “复子无复不复”指的是无论免除徭役与否,皆须“缮治城塞”。

[6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页。

[66] 《续汉书·百官志》。参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二十四《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第3561页。

[67] 尚有一点必须明确,即秦县司空(或曰司空曹)与都官系统的“司空”是有区别的,如孙闻博先生说:“以长吏理事之县廷为中心,从内、外的角度来看,列曹处内,无印绶,多称‘廷○曹’,与令、丞关系更密切;诸官在外,有印绶,未见称‘廷○官’者,具有更多独立性。倘若参照现代行政组织形式,列曹大体为县廷的‘组成部门’,诸官近似县廷的‘直属机构’。即列曹负责领导、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务,诸官则是主管某项专门事务的机构。”参见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十一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3页。

[68] 正如宋杰先生所言:“秦汉县道存在着两套司法系统。《后汉书·百官志五》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县丞掌管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属下辞曹、决曹的狱掾、狱史(吏)审理。而县尉所辖尉曹既负责劫盗贼杀等恶性案件,缉拿相关人犯;还因为兼管徭役征发事务,而由其主要机构之一‘司空’对士卒‘逋亡’等犯罪活动进行起诉和处治,同时办理追缴赀赎钱款、欠负公物等有关案件。”可见,宋杰先生所言不虚矣!参见宋杰:《汉代监狱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33页。亦可参阅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69] 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171页。

[70] 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第176-179页。

[71] 宋杰:《汉代监狱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25页。

[72] 《续汉书·百官志》。参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二十四《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第3561页。

[73] 至于“离城乡啬夫”,整理者曰:“离城,指别离郡治或县治的城塞,相对后文‘城’而言。离城不置尉,由其所在乡之啬夫掌治城之事,称之为‘离城乡啬夫’。”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70页。

[74] 《史记》卷一一二《主父偃传》,第2954页。


(本文原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引用请核对原文,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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