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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瑜律师讲堂之中国投资企业国外公司并购法律操作指南(一)

被并购公司和投资母公司的关联作用程度审查

 

根据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准则,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决定:

一、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

三、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的25%或以上;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一半以上由另一企业委派。

中国投资企业国外公司并购时应当调查的内容为: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的投资和投资返还;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在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方面的相互来往账目;有无价格转移支付财务帐;母公司是否向被收购子公司分摊费用、是否转移费用。母公司是否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

只要被收购公司和投资母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就有可能存在价格转移支付,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和费用、报销费用,投资母公司向被收购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相互避税,就有可能受到国外税务机关监督。受到目标公司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企业就有税务风险。因此,中国投资企业国外公司并购时,如果被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则该公司不能收购。


 



 

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承做中国在中亚、俄罗斯投资企业的公司并购经营管理税务策划劳动成本控制预防行政违法解决纠纷方面的一体化,全过程法律服务业务,不做转手业务。不依靠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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