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并购公司和投资母公司的关联作用程度审查
根据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准则,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决定:
一、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
三、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的25%或以上;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一半以上由另一企业委派。
中国投资企业国外公司并购时应当调查的内容为: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的投资和投资返还;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在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方面的相互来往账目;有无价格转移支付财务帐;母公司是否向被收购子公司分摊费用、是否转移费用。母公司是否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
只要被收购公司和投资母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就有可能存在价格转移支付,被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和费用、报销费用,投资母公司向被收购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相互避税,就有可能受到国外税务机关监督。受到目标公司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企业就有税务风险。因此,中国投资企业国外公司并购时,如果被并购公司与投资母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则该公司不能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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