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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你了解多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年多少钱?

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如何申请?

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这份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

通通告诉你答案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制度含义:最低生活保障就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三环节、十步骤”程序确定低保对象。

第一环节:村(居)受理申请和核评

步骤:(1)个人申请受理——(2)收入调查核实 ——(3)组织民主评困——(4)村(居)进行一榜公示

第二环节:乡镇(街道)开展复查和审核

步骤:(5)经办机构审查——(6)乡级政府审核——(7)乡级进行二榜公示

第三环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和发放

步骤:(8)民政部门审批——(9)县级、乡级、村级进行三榜公示——(10)批准兑现待遇(家庭年收入-生产性支出=低保口径;低保标准-低保口径=足额补差)

3、城乡低保具体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民政部门依法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经村(居)民主评议后一榜公示。

(2)乡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乡村两级二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说明理由。

(3)县级审批。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经审批后再次在乡村两级三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有疑问的,由乡镇(街道)再行复核按规定办理。

4.2019年保障标准:农村低保4080元/年;城市低保590元/月。

5.管理原则:

(1)动态管理。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户做到“应退则退”。

(2)年度审核。每年年初集中开展审核,新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纳入保障,对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退出保障。

(3)按户施保。以一个家庭为计算单位,对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进行保障。

(4)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校学生、年满60岁的老年人、重大病患者、计生两女结扎户等不同类型人员按10—30%的低保标准增发补助金。

6.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材料

(1)低保申请书、个人承诺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单亲家庭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6)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7)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临时救助

1.制度含义:临时救助是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1500元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具体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如实登记、核实、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政策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3)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

(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须出具申请人签字的核查委托书

(6)其他需填写的材料

4.标准和范围: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执行。执行文件《桐梓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桐府办发[2016]112号)

(1)因火灾、地质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可按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救助金,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可按一次性给予1000元-10000元救助金,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1000-3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500-3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视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6)属于急难救助范围的,按急难救助相关规定,急难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

1.制度含义: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进行的供养。即,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保障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即当年城市低保保障线的1.3倍。

4.特困人员供养两种形式

特困供养对象分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以集中供养为主。

5、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可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年满6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及以上的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员;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8倍,且财产符合特困供养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6.申请特困供养程序

根据2017年《桐梓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桐府办发[2017]107号)规定:

1.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区)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社区)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村居(社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供养。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群众评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社区)群众代表等参加。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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