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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2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对应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取消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对应犯罪罪名定为危险作业罪)。

综上,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和落实: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5、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责任追究(重大隐患和事故)、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鉴于此,对传统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员的认识梳理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凡是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人员均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中由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指派的、负责安全生产的分/专管人员,包括各级分/专管领导、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安全员

生产经单位在生产经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主要参考资料

1、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3、20201206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4、12010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5、080513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6、04120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

7、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 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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