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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本条以三个款项分别就家庭关系中的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亲属

家庭关系中的亲属包含了第一款中规定的三类人员,即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

配偶指经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以及依法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如同居关系中,彼此均不具备对方的配偶身份,因此也就不属于对方的亲属范围。

有关事实婚姻的认定,以1994年2月1日即《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日为界限,此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结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彼此为对方的配偶,具有亲属身份;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彼此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具有配偶身份。自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无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2.血亲

血亲是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即基于人的自然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如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都属于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目前主要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养父母对养子女的合法收养而产生。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同其亲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但生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后,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姻亲

姻亲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与配偶的特定亲属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是自己与配偶的特定亲属之间的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姑父与妻侄等之间的关系。姻亲不包含配偶,配偶是一个独立的亲属类型。

民法一直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近亲属

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故与人们日常理解的“近亲属”范围有很大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基于亲情或传统观念等原因,往往会将与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人都视为“近亲属”,比如姑侄叔侄之间,堂兄弟之间等,彼此都可能视为“近亲属”,而事实上,彼此之间的感情亲近程度远比与一般亲戚亲近得多。尽管如此,这类“近亲属”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彼此不具有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本条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限定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是说,与某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仅限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其他亲属均不属于“近亲属”。所要说明的是,上述“近亲属”中除“配偶”外,其他人员均包含拟制血亲的亲属。

三、家庭成员

本条第三款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 属于家庭成员不难理解,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可以成为家庭成员,但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必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样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

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有其法律意义。比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属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如虐待其他人员的,则不能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另外,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在以户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活动中,对于承包方具有重要意义。如在现有土地政策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通常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在承包期内,该农户中家庭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该农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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