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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1748年生于伦敦,1832年去世。1789年他出版了其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提出了功利主义要遵循的最大幸福原则,成为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

西方“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理解功利主义的差异

功利这个词在生活中很常见,通常指这个人生活一切以利益为重,人做人做事太过激进。但在西方哲学中,功利主义和传统常识中理解的功利主义不太一样,西方的功利这个词应该是功效的意思。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在功利主义中,判断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取决于这个行为对人带来的效用是什么。凡是给当事人带来快乐的,这个行为就是可取的,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道德的。凡是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这个行为就是不可取的,是不道德的。

什么是“功利主义”

        “自然把人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有一个苦乐原则的,如果做一件主义事情你感觉到快乐,你会很乐意去做,但是如果做一件事情,你感觉到痛苦,你会很乐意去做么?不会,你会去逃避它,来逃避痛苦。

正是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根据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的幸福倾向来认可或者拒绝一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功利主义通过两个要素来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快乐和痛苦去判断。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快乐主义。

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他强调个人要求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但当个人组成了一个集体的时候,或者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时候,这个共同体其实也是利益的当事人。那如果出现个人的幸福和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这个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利益如何保证呢,这就涉及到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通过法律的方式,用法律的约束力去制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通过牺牲个人的利益来保证集体的利益,这个原则的逻辑结论应该是提倡集体主义,所以我们说边沁的功利主义最终的归宿是社会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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