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相继出台,用人单位就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项就增加了不少的用工成本,但员工随着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例,但用人单位不应该因此随了员工的意。否则,将可能给用人单位自己带来多种法律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虽然员工自己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因该要求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仍然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正如上面规定的,员工除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补缴社会保险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然而在补缴社会保险的实践操作中,缴费基数往往按照统筹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以宁波2011年公布的上一年度(2010)职工月平均工资2808元为例,对一名普通员工月工资没有达到2808元,则在补缴的时候,相应的应当多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四、经营风险的增加。目前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种保险,且五种社会保险基本上已经实行捆绑式。尤其是高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承保了工伤保险后,当员工发生因工致伤或残,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同样《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产生本不应当增加的经营成本,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综上,未缴纳社会保险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能图一时的“小利”却掉进了员工的“陷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