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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及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09-05-12 15:43 阅读次数: 4050      所属分类:办案札记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及相关问题
一、医疗期不只是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也与病假待遇有关。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障待遇。医疗期长短的规定见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癌症,是一律为24个月还是按照工龄不同有长短?(见广东省的规定第六条2项是按照特殊病种特殊处理,..主要劳动法律其它省市劳动法律政策集锦广东省劳动部和广东医疗期规定.doc)上海是一律按照工龄来处理..主要劳动法律其它省市劳动法律政策集锦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意见是按照特殊病种处理不论工龄长短07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主要劳动法律省劳动厅94、97、98、99,2000,06年劳动仲裁讨论纪要.doc
二、疗期内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2、                     劳动法的例外:但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25条的规定的4种情形: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例外: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1-4 应当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注意: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1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第1款。解除完全按照该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其它对于解除的规定基本上都涉及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不涉及解除条件的增加。1、解除条件: A、提前30天书面通知                         B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2、解除的补偿 按照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1、医疗期满即顺延期满后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2、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劳动厅《 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3条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五、对于医疗期满,职工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负责支付退休金或生活费。见(苏劳险1995 23号文,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1、医保由医保支付(医保不报销的部分如何处理?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处理?)2、没有参加医保的,单位按照医保报销范围内支付,还是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
七、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支付标准有待认证,但最低保障很明确为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按照80%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2条)——见病假工资发放.doc
八、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提前30天通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医疗期满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由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按照鉴定的结果作出不同处理和补偿,1-4级企业无需补偿,4-10级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不能工作。)
4、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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