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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吗?




情景案例

      邹大妈早年丧夫,独自将两个儿子拉扯大。长子周某国在外省读大学,次子周某军在县城读高中。大学期间,周某国与外省同学樊某(女)情投意合,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四春节时,周某国将樊某带回家见邹大妈。由于樊某是外地人又是独生女,周大妈推测两人结婚后,周某国多半不会回家乡。邹大妈认为,周某国在女方家工作生活,相当于上门女婿,因此坚决反对两人的恋情。周某国和樊某认为邹大妈传统迂腐,于是不顾邹大妈的反对,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不久周某国因车祸遇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8万元。在分割遗产时,邹大妈认为樊某是扫把星,把自己大儿子克死了,主张由自己继承儿子的全部遗产;而樊某认为自己是周某国的合法妻子,自己要不要遗产没关系,但肚子里4个月的胎儿应该继承父亲周某国的遗产。邹大妈认为,肚子里的胎儿还未出生,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樊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与胎儿都参与周某国的遗产继承。那么,樊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权威观点

      我国《民法典》对胎儿遗产继承权制度进行了修改,将胎儿拥有的继承利益改为了继承权,并将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接受赠与。樊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 

法官解读

      生命至高无上,胎儿也不例外。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却有着出生为人的可能性,尤其是现代社会科技发达,胎儿存活率较高。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以立法形式保护胎儿利益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给胎儿,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后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二是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重新分配;三是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属于该名婴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值得说明的是,如果胎儿是多胞胎的,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对胎儿有利的情形下,法律认可胎儿的继承权。因此前述案例中,在对周某国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作为妻子的樊某以及肚子里的胎儿,都有权参与周某国的遗产继承,可以分得相应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特别提醒

      1.由于胎儿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主张。
       2.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法律条文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留下空间。
作       者|罗   曼
 责任编辑|马   悦
策划审核|龚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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