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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在休谟人性论中位居首位

贾克防

理性主义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在伦理生活中听从理性,让激情和欲望服从于理性的统治,便是一个遵从道德和正义的人。在理性统治下,灵魂才能实现内在和谐,个人也才能得到幸福。两千年之后,到了现代世界的开端时候,理性主义道德哲学依然大行其道。格劳秀斯、洛克、克拉克等人更是沉湎于对理性的信任之中,认为道德问题可以像数学问题一样得到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的解答。

休谟拒绝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家们的观点,并从根本上质疑他们的思路。他认为,理性的功能只在于认识事实;而价值判断则是由情感作出的。休谟让我们思考这样的例子:对父母不孝、虐待父母,甚至杀害自己的父母,那毫无疑问是极大的不道德。父母是我们得以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原因,不善待父母便是忘恩负义的不孝。类似地,一棵橡树,结下橡果,橡果落地之后发芽生根,然后长成大树,最后由于争夺养分、阳光,把原来的母株杀死了。我们却不会谴责这个由橡果长成的大树。休谟分析指出,两种关系的原因虽然不同,“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是意志或者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与运动的规律”,但是都属于“杀害”关系。我们考虑弑母行为时,就伴随着不道德的谴责,而在考虑两棵植物时却并没有“不道德”的谴责。因此,不道德的概念不来源于“对关系的发现”,即对于两个事例的理性观察。

休谟把理性的对象分作两种:一是关于实际的事情;二是关于观念的关系。这两种理性的使用,都不能提供关于道德的判断。首先,所谓关于实际的事情的认识,是通过观察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对因果关系的推断来施行。我们从上面的例子看到,通过观察实际发生的事情,并不能获得道德判断。其次,通过考察观念的关系也无法提供道德关系。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三角形各个部分的关系而推理得出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是无法通过考察“忘恩负义”这一行为,得出“忘恩负义是错的”这一道德判断。因此,既然理性的两种使用都无法提供道德判断,那么结论就是理性无法提供道德判断。

对于休谟的这一推理的更为凝练的表达就是:我们从事实判断中无法得出价值判断。休谟说:“在我所遇到的各种道德体系中,我总是注意到,作者在先期阶段是按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吃惊地发现,我所读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与'应该’或'不应该’相联系起来的。……对于这种好像完全不可设想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怎样可以从彻底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中所推论出来的,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通过使用理性,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事实观察的判断,这些判断的主词和谓词之间是用系词“是”和“不是”来衔接的。“是/不是”标识的是事实判断。而道德价值判断则不同,符合道德价值的判断,是“应该做什么”,反之则是“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应该”标识的是道德价值判断。休谟自信地说,作为读者只要“留神注意”从“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的跳跃”,“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所有通俗的道德体系”。可以说,事实/价值的区分凝聚了休谟伦理学最为革命性的成分。

其背后是休谟对于理性作用的怀疑和对情感在人性中重要作用的洞察。休谟认为,理性是惰性的,没有发动意志的主动能力;而情感是主动的,能够使我们去追求或是躲避、克制或是奋起、中止或是继续。人的道德实践能够遵照规则,道德准则能够得到遵行,依靠的就是情感的主动性。

对于理性和情感的分野,休谟认为:首先,理性不能产生道德的约束力。理性的作用有两种,一种是做演绎推理,从正确的前提,依照逻辑规则,推论出正确的结论。另一种是关于事实的概然推理。比如从原因推论出结果。第一种理性的使用应对的是观念间的抽象关系,而不是直接在现实之中。因此,它要想影响到实际的行动,那就要通过指导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而实现。也就是通过影响理性的第二种使用而影响行动。比如,“一个商人想知道他与另一人的账目的总额;为什么呢?只是为了想知道,多大的账目总额才能够达到既偿还债务又能到市场购货的那个结果”。第二种理性的使用,则是因果关系的推理。我们喜欢B,而A可以导致B,于是便去做A以期得到B。似乎因果推理是可以决定我们的行动的。但是,休谟认为,其实如果B对于我们来说是无所谓的,那么这个因果推理也就不会影响到我们了。因果推理之所以能影响到我们的行动,是因为我们先有了行动的意愿。单凭因果推理本身,并不能引发意愿或行动。理性推理能够对我们的意愿和行动加以影响,但是单纯的理性并不能引发意愿或行动。理性也不能控制意志以中止行为或对抗激情。理性若要对一个正在发生的激情产生作用,必须通过对意志的影响,但理性无法影响意志。因此,当一个行动正在进行,或者当一个激情正在发生的时候,唯有另外一个激情产生了相反的冲动,才能使当下的行为或激情停下来。

其次,情感、意志和行为都不包含任何可由理性进行评估的内容。在《人性论》中,休谟反复提到,情感(意志)是一种“原初存在”、“原初事实和实在”,虽然存在于心灵之中,但并不是表象性的。这就使得情感在根本上不同于作为理性对象的真理和知识。观念、印象与所表象的对象相符合,便是真理。这可以根据理性而确定。情感在根本上不是表象性的,也就无所谓与任何东西符合还是不符合。情感本不是理性的领域。因此,理性不能决定情感。

休谟由此得出两个推论。一是行动无所谓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理性的就是与理性准则相符合,非理性则相反。行动没有任何表象内容,因此也就无所谓相符与否。二是理性以相符或相矛盾的方式是无法直接地阻止或发动行动的。

按照休谟的人性理论,情感是首要的,决定着目的与方向,而理性则仅仅是为情感服务,提供情感所需的手段。所以,休谟的名言是“理性不过是情感的奴隶,并且也应该如此”。总之,在休谟的伦理学中,理性与情感不可交通。伴随着这一区分,作为理性对象的事实和作为情感对象的价值就截然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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