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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11年3月15日,珠海机场组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这次活动旨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航空旅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受到乘机旅客的赞[1]誉。”
 
由来介绍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2]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2]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节日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节日宗旨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3、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4、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5、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6、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国情况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节日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组织或部门:

准则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4、消费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相关资讯

“2011年3月15日,珠海机场组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这次活动旨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航空旅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受到乘机旅客的赞誉。”

“ 上午9时,珠海机场工作人员在出发大厅门口和2号登机口分别设置了咨询台。咨询台前,工作人员身披红色的绶带,向乘机旅客发放航空安全知识宣传册、航班延误知识、珠海机场航班时刻表和机场快线时刻表等宣传资料,并为旅客现场提供航空安全咨询服务,受到旅客的热烈欢迎。”

“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与民生”确定为2011年主题,强调消费需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改善民生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配合中消协2011年主题活动的实施,不断推进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珠海机场举办了此次“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现在人们喊他们修,他们还十分不耐烦,如果没有消费者去买他们的东西,他们哪里来的这些名声,所以,应该尊重消费者。

  2009年主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以下主要涵义: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2010年主题

  消费与服务,并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咨询及宣传等系列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王众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共同为2010年年主题揭幕。

  中消协表示,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为年主题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明年,中消协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1年维权活动的年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首先,强调消费需求是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其次,强调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强调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2011年主题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消费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将2012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

  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

  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合作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

  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

  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

  奥地利消费者协会

  孟加拉消费者协会

  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

  丹麦消费者协会

  联邦德国消费者协会

  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

  法国消费者联合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

  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

  爱尔兰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

  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

  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

  韩国消费者联盟

  卢森堡消费者联盟

  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

  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

  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

  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

  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

  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

  瑞士消费者联盟

  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

  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美国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者同盟会

  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

  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

  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

  消费者事务部(澳)

  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

  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

  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

  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

  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

  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

  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

  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

  圭亚那消费者协会

  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

  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

  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

  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

  日本主妇协会

  日本生活发展中心

  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

  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

  韩国消费者委员会

  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

  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

  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

  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

  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

  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

  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

  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

  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

  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

  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

  瑞士消费者联盟

  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

  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

  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

  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

  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

  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

  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

  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

  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

  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

  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

  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

  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

  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

  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

  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

  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

  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

  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

  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

  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

  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

  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

  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

  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

  芬兰消费者委员会

  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

  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

  希腊公民联盟

  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

  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

  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

  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

  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

  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

  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

  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

  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

  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

  荷兰消费者联谊会

  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

  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

  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

  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

  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

  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

  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

  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

  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

  新加坡消费者协会

  南非主妇团体

  南非消费者联合会

  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

  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

  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

  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

  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

  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

  台湾消费者基金会

  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

  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

  泰国知识妇女协会

  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

  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

  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

  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

  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

  美国服务研究中心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

  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

  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

  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

相关拓展

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获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2][3]

315真正为用户行动

  回首315的历程,从最初中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日子或者说一个组织来纠正人们或者是商家朝着正确的方法发展。但是,事实上真的能做到吗?我们时常听到的是,某某品牌不按照事先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卖了虚假产品给消费者。甚至有很多卖假药的不法分子,不把人的健康当做己任。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个社会变了?

  不禁想问,315何时能真正为用户行动,能真正的为用户着想呢?之前看了一篇文章说,315只是用户的诉苦大会。“诉苦大会”一旦完毕,无良的仍旧无良,受苦的还是受苦。风头过去了,不少自以为聪明的人和商贩又在暗暗各 自打起了不可告人的小算盘。因为网媒只是一个宣传的平台,甚至“消协”也只有“通报权”和“监督权”,没有了实际的“杀伤力武器”和坚强的后盾,熬过 “315”这一关,风头过去了,天下依旧是我的。

  对于商家来说,最初的目的是什么?除了要赚钱,更需要是“以用户为中心”,如果没有用户,商品是不是就没有销量了。除非你能垄断市场,相信难度是非常大的,你能做的产品,其他必然会做,所以从这点来看,垄断市场很难。那么说,想要真正做到,想让你的用户记住你,那就“以用户为中心”。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不少奸商,购买了一些劣质商品,我们不仅要抵制这样侵权的行为,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我们要一起努力净化社会。希望商家们可以珍惜自己在消费者心理的位置,做好产品,同时每天都当做是“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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