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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雇主的责任分担
发包人与雇主的责任分担--江苏法制报
□赵玉保
[案情]黄某家住农村,现因儿子结婚,需要建楼房,于是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建筑户李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受雇于李某的陈某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伤。陈某起诉李某与黄某,要求李某与黄某赔偿。
[评析]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建设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李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安全措施致陈某受伤,黄某与李某应当连带赔偿陈某的相关损失。
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该项条款,我国法律对于其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规定。其次,该解释对于其中涉及的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也没有明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不单仅限于建设工程领域,例如计算机系统工程等等。
本案中,黄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李某施工。李某的雇员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符合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黄某与李某应当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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