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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不符驾驶出事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13年12月22日,黄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17000元。现保险公司以黄某不具有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所需的D照为由,向黄某行使追偿权。

  [析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有D照,而黄某持有的是C1照,因黄某驾车时持有的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驾驶人黄某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驾驶人在无证、醉酒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最终主体为驾驶人,而非保险公司。笔者认为,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是为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驾驶人在无证等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则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宗旨。本案中,驾驶人黄某不具有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的D照,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黄某依法享有追偿权,不需为被保险人买单。 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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