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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索要赔偿合法
义务帮工致残 索要赔偿合法

2014-07-25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可是,在义务帮助他人时受伤应该如何处理?日前,齐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村村民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张强与张明(均为化名)系齐河县表白寺镇村民,今年2月份,张明修建家中院墙大门时,邀请张强为其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张强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治疗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强为治伤花去治疗费6772.2元、鉴定费1000元。
  由于对义务帮工受伤赔偿问题思想认识不一,法律知识欠缺,在私下索赔中,双方意见分岐:原告认为,自己是为被告帮工干活受伤,被告理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被告认为是原告在帮工干活中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受伤害,只能酌情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张强遂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张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损失45887.5元。
  齐河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通过辩法析理,引导双方依法合理解决问题,重点向双方释明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强受邀帮助张明干活没有收取报酬,张明也没明确拒绝帮工,因此张强的帮忙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通过主审法官一次次地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做思想开导工作,当事人双方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态度都发生了变化。被告认识到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也意识到作为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理应重视这份乡里乡情,互谅互让,也可以适当减少自己的诉求份额。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明分两次赔付张强因受伤遭受的损失27000元,同日,受伤的张强笑着领到了第一次赔付款15000元,当事双方重新和好如初。
    (郑春笋 曹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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