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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的境外发货人可以是国内企业吗?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620篇推文

网友后台抛出一个问题:报关单上的境外发货人可以是国内企业吗?

具体业务场景如下:A公司是保税区内的企业,该企业与境内区外B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此时的境外发货人填谁?

突然一下,我也语塞了,回答不上来了,究竟是否可以呢,在这里抛砖引玉,只谈方法论,得出结论仅为一家之言。

一、首先寻找法规依据、明确相关概念: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关于境外收发货人填制规范具体描述如下: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在这里是不是又会抛出一个问题,这个境内和境外究竟是以什么作为分界线呢?在这里需要提到两个概念就是国境与关境。

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陆地领土、领空和领海。

关境是指实施同一海关法、规章、关税制度的区域,也是海关行使执法主权的地区。

正常情况下,国境等于关境。但是随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突破。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关境大于国境。如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进出各成员国国境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成员国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此,对于关税同盟各成员国来说,他们的关境大于国境。例如:欧盟。

国境大于关境。如一国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等特殊区域,由于特殊区域视为境内关外(国境内关境外),货物进入特殊区域内享受不同于境内区外(国境内特殊区域外)的监管政策,故该国的国境大于关境。例如:中国。

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区各自实行单独海关关税制度。除此以外还有设立在国境内的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视为国境内关境外),所以我国的国境大于关境

综上所述,进出口活动中常说的进出境、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提到的境内、境外,其实指的都是关境。

二、正视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业务场景如下:A公司是保税区内的企业,该企业与境内区外B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此时的境外发货人填谁?

此处又要明确一个概念:

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区域的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有报关企业身份。

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境外发货人填制A公司当然没有问题了,A公司是注册在保税区的境内公司,视同为关境外企业,可以填制A公司的英文名称。

对于填制规范提到的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这种情况个人觉得应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时适用

三、知识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换言之,一家企业可以拥有“双重身份”了,既可以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又可以备案为报关企业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如何获取“双重身份”

1

新设立企业

分别申请备案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海关核发不同类型的海关备案编码。注意:报关人员信息应编制在报关企业海关备案编码项下。

2

已备案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

只需在申请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时,海关核发相应类型的海关备案编码即可。

3

具备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海关不再单独办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备案,已经备案的企业备案编码仍然有效。

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载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如何办理信息变更

以下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涉及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注意事项

1.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变更信息涉及企业住所、市场主体类型、所在地经济区划等与海关编码规则相关的信息,则需按照海关备案编码规则变更海关备案编码。

2.对于报关企业,申请变更后海关备案编码无需变更。

“双重身份”企业如何注销

可以一次性注销“双重身份”,也可以只注销其中一种身份。

办理途径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企业管理和稽查”子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

“互联网+海关”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旧版)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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