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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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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组织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对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现代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个领域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且为福田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授予“福田区杰出人才”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评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

第四条 杰出人才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绩及贡献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选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参加评选者不受国籍与户籍的限制。

第七条 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可参加评选:

(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三)来我区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科研团队带头人,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在教育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成绩显著,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并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技术水平达到全市先进行列,在打造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等方面成绩卓著者,并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在全市乃至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并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区取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其他为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杰出人才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杰出人才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方式。

第十条 单位推荐程序:

(一)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福田区杰出人才”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填写《福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一式四份),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职能部门审核推荐。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辖区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向对口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职能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也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推荐程序:其他人才可由2名以上区杰出人才或深圳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填写《福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一式四份),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个人自荐程序:无工作单位者,填写《福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一式四份),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对候选人进行审议。

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一般从我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高级专家担任评委。

专家评委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当届评选工作行业分组实际,划分参评专家评委组别,每组由7人或9人组成,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列为提名人选。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区杰出人才获奖候选人员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杰出人才推荐人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调查组,通过相关单位或组织,对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对确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取消被推荐人资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人)或被推荐人。

第二十条 在杰出人才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所授予的“福田区杰出人才”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奖金,暂停推荐单位(人)下一届推荐资格、被推荐人下二届被推荐资格。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40人,每人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获得者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奖金、评选及管理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福办发[201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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