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
1、城乡居民医保4大调整
2、城镇职工医保4大调整
3、其他方面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4大调整
01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无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参保信息识别,就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直接联网结算待遇。
什么是普通门诊?
就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的普通门诊就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以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是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
02
住院支付比例
一是普通人群住院支付比例。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65%。
二是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
三是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至本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45%。
0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是调整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30万元。
二是调整支付比例。取消分段设置,只要是进入我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统一提到到75%。
三是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提高到90%,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提高到85%,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04
门诊特定病种
一是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23种。增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
二是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性病症、艾滋病、地中海贫血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8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取消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置,按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门诊特定病种无起付标准,按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度限额并增加1200元。
城镇职工医保4大调整
01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限额每人每年350元,取消了起付标准15元和次均医疗费用限额70元的规定,支付比例为80%。
02
住院支付比例
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住院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5%、85%。
03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支付比例提高到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万元。
04
门诊特定病种
一是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26种。增加白血病、慢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狂犬疫苗门诊接种等病种。
二是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取消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设置,按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是增加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如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狂犬疫苗门诊接种和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除外】,取较高病种的支付限额标准并增加200元/月。
门诊特定病种无起付标准,按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1、肺结核须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2、精神障碍性病症须在我市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3、艾滋病门诊特定病种须在我市统筹区内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慢性病防治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相关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其他方面调整
1、参保人入院前24小时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前24小时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中结算,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2、扩大门诊特定病种的定点范围。
因门诊特定病种(除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3种病种)在本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市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执行。
3、日间病房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我市试点医疗机构日间病房(日间手术和日间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住院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病种除外)执行。
4、提高中医药支付比例。
乙类中成药和中药自制剂个人自付比例减低5%,即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5、明确医疗康复诊疗项目支付比例。
医疗康复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
注:以上信息根据《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府规[2018]13号文件整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