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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三个实操问题
问题一
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答复一:
1. 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2. 收到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10万元
答复二:
或者编制一张分录也可以,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问题二
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
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问题三
增值税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是否允许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复:
允许的。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三: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转载自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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