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一家酒店的电工人员,平日负责酒店的线路检查及维修,某日与酒店的前厅主管发生了口角,导致二人同事关系不融洽,马某一气之下便提出不干了,当即脱下工作服,第二天就没有按时到岗位,经领导联系,马某说自己不想干了,想辞职,通过电话直接让单位开具辞职证明。酒店领导同意马某辞职。
后马某便退了员工宿舍,办理了交接手续,酒店也为马某结清了工资,但是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马某表示不服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过仲裁、一审马某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我们依该案例为引申,学习经济补偿金知识点。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依法给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不仅利于约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有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
所有的经济补偿金均是法定补偿金,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的情形,具体计算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依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的马某与同事发生不愉快后,执意要辞职,但马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被迫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马某的诉求法律依据不足,也因此仲裁、一审均未支持其诉求。
我们常讲,主动辞职与被动辞职两者的后果是不同的,区分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所产生的成本也不同,如何区分呢?主要还看辞职的理由,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看辞职报告中辞职的理由是如何陈述的,据此定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比如说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员工辞职的理由却是“因个人原因”,则依然属于是主动辞职,而不属于被动辞职,也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一定要谨慎写明自己的辞职理由,(可以是多个辞职理由)如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则劳动者可以采取录音或是邮寄等方式固定被动辞职的理由。但是要注意,辞职的理由上法定的,在这里不能做扩充理解 ,如案例中的马某是与单位的领导层发生不愉快,表面看似用人单位有点过错,但是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情形,所以最终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无法获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