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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九):闲散官(分司官、添差官)

本篇标题所称的“闲散官”,并非指宋代所有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职务(差遣或职事官),而是指其中的一大部分,即常用于安置各色人员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

分司官

所谓“分司官”,即两宋时的一类陪都职务。北宋最初有东、西两京,后逐渐有了东、西、南、北四京【1】,东京为首都,其余三京为陪都。南宋虽以临安府(原杭州)为“行在”(临时都城),却仍以东京为首都,其余三京为陪都,但实则这四京皆已沦于境外,因此徒具名义。

注1:东京开封府(960年置),治所在今河南省开封市;西京河南府(960年置),治所在今河南省洛阳市;南京应天府(1014年升),治所在今河南省商丘市;北京大名府(1042年升),治所在今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分司官的具体形式,一般为“职事官+分司某京”。其或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通常用来安置老、病官员,抑或遭降黜的官员。

对老、病官员而言,得授分司官是一种优待。如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十月,奉议郎(寄禄官)、前太府寺丞(前职事官)王璋因病自请分司,于是获许“守本官”(即寄禄官不变),担任“太府寺丞、分司南京”。

对遭降黜官员而言,这自然是惩罚了。不过这“惩罚”,也有“惩罚的开始”与“惩罚的缓和”之分。前者,如北宋仁宗乾兴元年(1022年)六月,宰相丁谓罢相,以太子少保分司西京;七月再贬“崖州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后者,如北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之前被“削官爵,流锢登州”的曹翰,在该年正月被叙复【2】为“右千牛卫大将军、分司西京”。

注2:“叙复”,又称“牵复”。指宋代因罪受惩之官员,在皇帝特旨恩赦、国家大赦、受惩罚满一定年限等情况下,或逐步恢复或重新得到本官(寄禄官)、差遣、职事官、职名等官职,或由较重惩罚措施改为较轻惩罚措施,或由遥远、环境恶劣的居住地迁至相对较近、环境较好的居住地。

在薪酬待遇上,分司官虽不能与正常官员同日而语,但假使以“遭降黜的受惩官员”角度来说,却可谓不错了。北宋前期的分司官,一般拿半额基本工资;而大约到仁宗景祐年间前后,分司官就开始拿全额基本工资了。至于其它各项津贴、福利、待遇,则只在有皇帝特别恩准的极少数情况下,才能享受。

添差官

所谓“添差官”,即在某一正式差遣之外设置的相应的额外差遣(即在具体差遣前加“添差”二字),有“厘务”(有一定有限的职守)“不厘务”(完全没有职守)之分。其大约始于北宋英宗朝,自哲宗朝后至南宋日益增多。

添差差遣的俸禄,其中少数人与正任差遣相同,多数人则减半支给。主要用来安置宗室、戚里、随龙人(潜邸僚属)、遭降黜官员、投归宋朝的少数民族或北方汉人、裁撤机构后剩下的官员等等各类“冗员”。

以下试举两例:

随龙人,如北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九月辛未,供备库副使刘永安“添差扬州都监”。

遭降黜官员,如同年(1097年)十二月丁酉,秘阁校理刘唐老因属“元祐奸党”,且“时出险言”,故而被降黜为“添差监桂阳监【3】盐茶酒税卖矾务”。

注3:当时桂阳的行政区划为“府·州·军·监”这一级中的“监”,其治所在今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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