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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普法:2009年女子电动车被扣,坚持打9年官司法院最终判赔车

导读:说到“超标电动车”,很多人应该并不陌生,电动车名义上归类为非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车速度快、外观豪华,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了。机动车带着非机动车的帽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给交通带来了很大安全隐患。为维护交通安全,不少地方采取了严厉措施打击超标电动车。本文案例即属于该种情况,让人禁不住笑出声的是,本案当事人在自己的电动车被扣后,坚持诉讼9年,官司打到省高院,终于拿回了自己的“电动车”。

【案例】2009年2月13日,黄小花在街道骑行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时被当地民警截停,民警以违反市公安局通告为由查扣了车辆,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但扣车通知书上并未记载当事人信息、违法时间地点,也未在所附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依据列表上标注违法事项,仅在“扣留机动车”一栏打钩。

电动车被查扣后,黄小花向当地公安分局出具了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及其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以证明车辆合法所有权和电动自行车并未超标,但未被采纳,此后车一直被扣留。

后黄小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分局还车。该案诉讼时间之久、过程之复杂让人惊叹,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认定严谨性、执法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堪称典范,值得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和广大车友认真学习。通过案件的审理过程,大家也可以初步了解到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

2009年3月3日,黄小花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公安分局扣车的行为违法。2010年3月10日,当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随后,黄小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即驳回黄小花的起诉。

接着,黄小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定由隔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里简单介绍下异地审理。在我们国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子经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即属于终审判决,这时候的判决就是生效判决,就要执行了。

如果对于终审判决你还是不服,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之前的判决确实有问题,它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审,还可以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就像本案,考虑到是行政诉讼,涉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且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小花的起诉,这时如果再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更好地审理此案,广东省高院指定异地审理此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黄小花认为扣车不合法,并提出了2点理由:

1、自己的车不是超标电动车。黄小花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及参数指标显示: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等于40公斤,最高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每小时。购车金额为1600元。

2019年之前,电动车国标要求时速不得高于20km

2、民警不是交警,没有上路查扣车辆的执法权。

(二)当地公安分局认为扣车合法,并对黄小花的理由进行了反驳:

1、黄小花的车就是超标电动车。公安分局提供了案涉电动自行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一份称重说明,认为该电动车最大时速超过了20公里每小时,重量超过了40公斤,就是超标电动车。

2、市公安局发布了通告,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市公安局于200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X区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规定“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施行期限是2008年9月21日至2009年3月20日。市公安局又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禁止摩托车在X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规定“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力二轮车禁止上路行驶”,施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于上级发布的通告,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

(三)对双方的理由,某市中院的意见完全倾向黄小花。

1、关于涉案电动车是否超标。公安分局提供的自称是案涉电动自行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一则该询问对象是否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身份无从考证,二则仅凭其个人口述也难以客观反映该款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是否超标,故该份询问笔录的证明力较低。

对于整车质量是否超标,公安分局提供了称重说明及图片,但该称重说明及图片并无直观反映出称重过程或者车主在场确认,也无反映被称重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故该证据的证明力也较低。

反之,黄小花提供了原始的购车发票、车辆附随的合格证及其参数指标,直观可信,能证明被扣押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因此,黄小花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车不超标,公安分局的证据则无法证明黄小花的车超标,这种情况下,派出所以超标为由扣押黄小花的电动自行车依据不足。

2、关于执法扣车是否有依据。公安分局以“违反市公安局通告”为由扣押黄小花电动自行车,但并未指明具体的通告文号,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该通告已经向社会发布。《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因此执法法律依据不足。

3、关于派出所民警是否有执法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规定很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本案中,派出所并非交通管理部门,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当地公安分局关于“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的主张于法不合,不予采纳。

综合1、2、3所述,无证据证明黄小花电动自行车超标,派出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公告向社会公布,且派出所也无交通执法权,因此判决:撤销当地公安部门扣车通知书,鉴于事发已逾9年,被扣押的电动车已经找不到了,当地公安分局应向黄小花支付赔偿金1600元。

就这样,在扣车9年后,法院判决当地公安分局赔钱。

二、宣判后,当地公安分局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院再审。

(一)上诉中,公安分局提出了3点申辩理由:

1、一审法院单方面采信黄小花提交的证据,导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黄小花提供的发票与销售单不一致,发动机号、车架号可以自行补写,根本无法证明该发票记载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实际车辆一致。

第二,黄小花提供的合格证存疑,合格证由生产厂家自行印制,并未得到质量检测部门的复核和认定,故不能作为合格、合法商品的凭证。合格证上显示的生产厂家为深圳某公司,可该公司根本未进行注册登记,是否属于黑作坊、黑加工点制造、拼装的车辆不得而知,允许这样的车辆堂而皇之上路,就是漠视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三,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除了人证外,“称重”虽然在程序上有细微瑕疵,但是足以作为认定黄小花车辆超标的依据,以细微程序问题完全否定实体事实,缺乏客观支撑。

2、查扣非法车辆的法律依据已经提交,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向公众公布的证据为由予以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整顿电动自行车的法律依据,均系市公安局向公众发布的指令性通告,因年代久远,在答辩期内难以搜集提交公告载体(报纸刊登或者电台播放)证据,但该依据并非伪造或者虚构。法院在宣判前应当全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况且向市公安局核实并非一件难事,法院在尚未核实前就直接否定上诉人的查扣依据,实属不妥。

3、关于基层派出所能否查扣非法上路行驶的车辆的问题,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并不能自由选择,只要法律有规定、上级有命令且在职责范围内,就必须予以履行。

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查扣行动,是市公安局组织领导下的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执法活动,其中交通管理局作为主要执法者,基层派出所作为辅助执法者,并不违反行政法对于联合执法的规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

(二)广东省高院意见如下:

一是整治电动车确实有依据,相关公告属实,一审判决认定整治通告未向社会公开理由不充分;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小花的电动车超标;三是基层派出所无交通执法权,不能扣押电动车。综合以上,虽然一审法院关于执法依据方面未采纳公安分局的意见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于本案的几个疑问。

1、为什么法院不认可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打官司讲证据,但并不是你拿出来的任何证据法院都会认,证据最关键的就是要可信,要能充分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中,当地公安分局拿出了两份证据证明黄小花的电动车超标,一个是所谓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一个是称重的图片和记录。

第一份证据,谁能证明他是厂家负责人?他作为厂家负责人,你让他证明他厂子里生产的电动车超标?这两条不能得到完美解释这个证据就都不过关,所以法院不认可这个证据。

第二份证据,现场称重照片。这个证据本来是很有力的,可惜黄小花不在现场,而且也没有第三方机构在现场。称重属于对物证进行鉴定,如何证明鉴定的车辆是黄小花的车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如何证明称重的科学性?需要当事人或第三方在现场进行监督。可惜这两条都没有,所以法院也不认可这个证据。

证据的严谨性非常重要,对于证据只有两种情况:采信,或者不采信。一旦你的证据不够严谨,法院直接不采信,也就是直接不看你这个证据了。拿本案来说,公安分局提供了两份证据,可法院都不采信,那等于你没有证据证明她的电动车超标。

行政诉讼,政府部门作为行政的一方要有充分的依据,现在你拿不出依据证明当事人的电动车超标,说明你的行政行为违规,这种情况下,即便黄小花啥证据也不提供,当地公安分局也会输了官司。

2、民警是不是真的没有权力查扣车辆?这个广东省高院说得很清楚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除了交警,其他民警无权以违章为由在道路上查扣车辆。

3、黄小花的电动车到底该不该被查扣?我相信,她的电动车很大概率是超标的,因此按照当时深圳市的规定是应该被查扣的。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当地公安分局赔钱,但并不能说明黄小花的行为没有违法,只能说明,当地公安分局在扣车这件事上办的有瑕疵。

最后要提醒:购买电动车一定要认准国家标准,骑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充电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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