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正和客人谈生意,手机接连收到银行发来的扣款短信,于是拨打了银行的电话,希望立即冻结账户。没想到却被拒绝了,并要他去银行亲自办理。在前往银行时账户上的642458.24元就被盗走只剩下19.34元。之后李某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赔偿的事项,银行却说与其无关,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经营着一家建材公司,正在和几位老板谈生意,突然手机连续的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自己手里的银行卡出现了几笔大金额交易,总金额达到了40多万元。
李某立即拿出了钱包,看了看这张银行卡一直在身上,自己也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怎么可能平白无故的出现了这几笔交易。
几个正在商谈的老板看到李某神色紧张,就表示如果有急事,他可以先去忙。李某连连表示抱歉后,立即拨打了银行的电话,希望银行能够立即冻结账户。
但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断的在询问并确认李某的相关信息,并且还表示这几笔交易银行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李某也不想浪费时间,害怕自己银行卡中的余额再会被他人盗取,就赶紧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立即冻结自己的银行账号。
但银行工作人员对李某的这一请求,还是拒绝,并表示要求李某前往银行柜台亲自办理,才能冻结账户。
李某拿着银行卡和身份证立即驱车前往银行网点,并在车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下车后立即就跑到银行柜台,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冻结银行账户。
可是还没等李某递交身份证和银行卡,就被银行的安保人员拉走,告知要取号排队。在李某的一番解释之后,银行的安保人员才联系了大堂经理这才顺利办理业务。
经银行柜台员工查询,李某账户中余额仅有19.34元
李某听到这一消息后,气愤不已,从自己发现账户被扣款,在驱车前往银行的过程中短短十几分钟的时间内,账户内的642458.24元存款就只剩下19.34元。
李某认为这些钱刚刚被倒放没有多久,有被追回的可能,要求银行立即查询资金的去向,并紧急冻结对方的账户。
但银行却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权限,无法冻结对方的账户。而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番操作后,也没有查出这些资金的流向,甚至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李某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流失。
李某拿着手里的银行卡,对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自己也从来没有丢失过。因为在车上的时候报警了,此时警察也赶到了现场。
经过警方的侦查后,相应的犯罪分子被抓捕归案。最后证实李某的银行卡相关信息被泄露,犯罪分子通过收集来的信息,然后利用的卡和伪造的POS机,盗刷了李某账户内的存款。
由于被盗的钱没有被追回,李某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存款损失642438.9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李某认为:
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在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取,是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需要对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涉案银行卡自己也一直拿在身上,当天自己前往银行办理冻结手续和在场的民警都可证实。
发现资金被盗的第一时间已经联系了银行要求立即冻结银行账户。但他们并没有立即冻结,反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自己存款的损失进一步加大,银行对此也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答辩称:
李某要求冻结资金账号的申请程序出现问题,他所拨打的电话并不是银行的客服电话,而是该银行的办公室电话,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无法核实相应的信息,工作人员也没有权限,立即冻结银行卡,所以才会要李某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银行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在电话里直接给李某办理冻结账户,是严格遵照相应程序办理。
李某在知道账户内资金被盗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更改银行卡密码,或者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等措施,导致卡内剩余资金的损失,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从警方提交的信息可知罪犯是在网络上购买的相关信息,才得以复制李某的银行卡,这就能证明李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及密码的义务。
任何一笔交易的完成都离不开正确的密码,正确的密码也是银行识别交易,是否为储户的唯一重要凭证,银行识别出正确的密码后确认交易,在此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相应的损失是由李某自身泄露了银行卡信息以及密码所导致的相关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身承担。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存在过错,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综上,判决银行赔偿李某642,438.9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但被驳回。
案件来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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