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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司机好心载邻居被起诉索赔近30万元!法院:好意同乘可减责

司机龚某倒车时发生颠簸,副驾驶座上的邻居何某因此受伤,交警认定龚某全责后,他被自己好心搭乘的邻居起诉索赔近30万元。对此,法院判决乘客自负85%责任,而司机只需承担15%的责任。

3月22日,岳阳华容法院通报了这起好意同乘案件。

多年邻居因一起事故闹上法庭

何某与龚某是多年的邻居,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23年5月1日,龚某要开车出门,而何某恰好去目的地附近,就坐车一同前往。返程时,龚某在开车倒车时发生颠簸,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何某没系安全带,在颠簸中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龚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全身多处骨折,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何某多次找到龚某要求赔偿,认为交警认定司机全责,自己的损失就应该由对方负责。但龚某则认为,自己好意捎上邻居,还曾提醒过对方要系好安全带,但何某没有系,受伤严重也有其自身身体原因,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何某把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30万元。

事故责任不完全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查明,龚某驾驶的车辆是私家用车,非营运车辆,这台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万元/座,其搭载何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两者系邻居关系,龚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何某,两人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过错。该案中,龚某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但他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在依法认定何某的经济损失后,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由何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龚某对其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因龚某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剩余的约2万元由龚某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可减责

法官介绍,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民法典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美德,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也不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是,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法官提醒,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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