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晚期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一)
时间:2010-08-16 13:48:49 来源: 作者:
关于晚清中央督抚的群体研讨,以往学术界曾经有了一些重要效果。[1] 这些论著,多就嘉、道、咸、同、光、宣整个晚清时期作较长时段的综论,关于看法督抚制度在晚清的演化及其相关成绩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根底。本文拟在此根底上,试图对清末新政时期中央督抚的群体构造与人事故迁停止专题研讨,[2] 以期为察看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初演化态势以及中央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一些新的看法。
一、清末新政时期督抚制度的异动情形
督抚制度来源于明,构成于清。明代总督与巡抚建置,起先只是由朝廷暂时派遣,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明中叶当前方逐步向中央化和制度化转变,但终明之世未能完成。清沿明制,督抚制度在康熙初年略具雏形,总督与巡抚由朝廷暂时派遣官成为正式的中央最高军政长官,督抚辖区与省的界限大致相合而由“准政区”成为正式的中央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后再经调整变化,至乾隆中叶最终完成其制度化的进程而根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中央行政制度。[3] 嘉、道当前,全国十八行省计八大总督、十五巡抚的格式渐趋波动。[4] 虽然咸、同时期督抚的职权大有变化,[5] 但其辖区格式并无改动。光绪十年(1884)、十一年(1885),新疆、台湾相继树立行省,辨别设置甘肃新疆巡抚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是督抚制度在晚清的重要变化。光绪前期至宣统时期,在新政逐步展开的进程中,政区革新也被不时地提上议事日程,使督抚制度进一步发作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一)云南、湖北、广东巡抚的裁撤
督抚同城是清代督抚制度特有的景象。按清制,总督治兵事,巡抚理民事,巡抚例归总督节制。督抚同城,本以相互牵制,然权利穿插堆叠,权非难分,矛盾在所难免。同治五年(1866),广东巡抚郭嵩焘曾痛陈其弊,称:“督抚同城,巡抚无敢自专者,于是一切大政悉听总督掌管;又各开幕府行文书,不能如六部尚书侍郎同治一事也,而整齐杌陧之意常多。”或是巡抚形同虚设,或是督抚之间互相倾轧。“同为小人而意见各持,同为君子而诪张倍出。…… 则贤者永不得无为,中材亦因以自废。”薛福成进而以为:“一城之中主大政者二人,志不齐,权不一,其势不得不出于争。若督抚二人皆不肖,则相互容隐以便私图,仍难收牵制之益,如乾隆间伍拉纳、浦霖之事可睹矣;若一贤一不肖,则以君子惎小人力常不足,以小人抗君子势常缺乏,即久而是非自明,赏罚不爽,而国计民生之受病已深,如康熙间噶礼、张伯行之事可睹矣;又有小人与君子同事难免稍事瞻循者,如乾隆间孙嘉淦、许容之事可睹矣;若督抚皆贤,则本无所用其牵制,然或意见不同,性格不同,因此不能相安者,虽贤者难免,曾文正公与沈文肃公葆桢本不同城,且有引荐之谊,尚难一直浃洽,其他可知矣。”[6] 可见,督抚同城流弊甚大,变革势在必行。
清代督抚同城情形有四:福建有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住福州府,湖北有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住武昌府,广东有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住广州府,云南有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住云南府。在福建,因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行省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其督抚同城成绩相应处理。至于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之制的变革动议于戊戌变法时期,已经一度重复,裁而复置。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1898年8月30日),在百日维新的低潮中,光绪皇帝发布裁汰京内外冗官与闲职衙门的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与直隶、甘肃、四川等省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体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7] 戊戌政变当前,朝廷规复古制。八月二十六日(10月11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讨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终究能否可裁的成绩。[8] 九月十八日(11月1日),军机大臣与吏部会奏以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不可随便议裁:其一,督抚为国度重臣,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督抚制度经过临时演化,渐趋成熟,“实已推敲尽善,无可置议。”其二,湖北、广东、云南三省“以江海奥区、岩疆重地,非督抚并立,缺乏镇摄十分”,裁并巡抚,总督难以统筹,“窒碍颇多,不可不熟思审处。”其三,同城督抚各有专职,可相互牵制,以不至事权过重而坐大,且危难时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于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抚俱得其人,其收效当更宏远。…… 是督抚同城不但两不相妨,并可相助为理。如今时势日艰,实未可轻议裁并。”据此,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恢复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旧制,以曾鉌补授湖北巡抚,鹿传霖补授广东巡抚,丁振铎补授云南巡抚。[9] 一切回复如初。
新政时期,变革督抚同城之议再起。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1904年11月6日),云南巡抚林绍年奏请裁撤云南巡抚一缺,以为直隶、四川两省版图宽广,政务殷繁,尚且可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云南当无督抚并设之理,裁撤巡抚一缺,总督完全可以统筹,现实上云贵总督也曾屡次兼署云南巡抚,而并无贻误,“可见两缺原无须两员,若并而为一,以总督兼管巡抚,责成愈专,事权归一,必于一切私事尤为裨益。”清廷将此折交政务处与吏部议奏。十一月六日(12月12日),政务处与吏部会奏,痛陈督抚同城弊害,以为:“督抚同城,往往或因意见整齐,私事转多牵掣。如今时艰日亟,督抚尤宜专其责成,自不如即为裁并,以一事权而免推诿。”因此建议裁撤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两缺,辨别由云贵总督与湖广总督兼管各该省巡抚事;至广东巡抚缺,因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尚在广西督办军务,应在其回省后再行请旨操持。清廷依其议。[10] 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即行裁撤。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七日(1905年7月19日),清廷调最初一任广东巡抚张人骏署山西巡抚;二十一日(23日),即裁撤广东巡抚缺,以两广总督兼管巡抚事务。[11] 至此,清代督抚同城成绩根本上得以处理。
(二)江淮巡抚的设置与裁废
清代江苏的中央行政制度颇为特别,境内有两督一抚三个中心:省级行政长官有两江总督驻江宁,江苏巡抚驻苏州,漕运总督驻江北淮安之清江。虽漕督自有专职,但因其兼有巡抚事宜,而与中央吏治亲密相关。在清末,正是由于漕运的衰落,在裁废漕运总督的进程中而呈现了苏淮分省成绩。
苏淮分省原因于张謇的徐州建省动议。光绪三十年(1904),张謇拟就《徐州应建行省议》,提出徐州建省方案,主张以徐州为中心,从江苏、山东、河南、安徽四省分出45个州县,树立徐州行省。[12] 与此同时,御史周树模以漕运废弛而漕督无官可辖为由奏请裁撤漕运总督。[13] 清廷把张謇的条陈与周树模的奏片一并交给政务处议奏。政务处在否认张謇的徐州建省方案的根底上,变通提出了苏淮分省的新方案:赞同裁撤漕运总督,将其缺改为江淮巡抚,“与江苏巡抚分治,仍归两江总督兼辖”。据此,原江苏省一分为二,苏、淮划江而治。江北设立江淮巡抚,将江宁布政使及其所辖之江、淮、扬、徐四府及通、海两直隶州全归管理,巡抚驻清江,即为省会,并以淮扬海道兼按察使衔;江南仍归江苏巡抚,以苏州为省会。此议失掉清廷上谕的同意。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05年1月28日),清廷调恩寿为江淮巡抚,以陆元鼎为江苏巡抚。[14] 这便在苏淮分省的根底上设置了江淮巡抚。
苏淮分省音讯一出,言论哗然。上海《时报》以为,从天文、历史、民风等方面来看,建省当在“徐州一带”。所谓“徐州一带”,不只包括江苏之江北各府县,而且包括安徽之凤阳、泗州,山东之曹州、济宁,河南之归德。“故徐州昔日不设巡抚则已,若设巡抚,宜合以上各府另组织一行政区域,不宜合长江下流之扬州、通州同等一区域,更不宜合江南之江宁府同一区域。”假如仅以江苏之江北各属与江宁一府为江淮省,则不能无效地控驭苏、鲁、豫、皖边境,“但有新设抚军之名,而无新设抚军之利也”。[15]
江苏官绅更是群起支持。张謇颇感绝望,对所谓“江淮省”的建置大为不满。“闻建立江淮省,此大谬,痴人前难说梦,信也”。“苏抚端方懵然入奏,部懵然因其说而易名为江淮,以漕督为巡抚,非驴非马矣”。他立刻致书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周馥,“请争江淮省事”。[16]
与此同时,江苏京官相继联名上奏表示支持。工部侍郎陆润庠领衔会同陆宝忠、顾肇新、陈名侃、吴郁生等人首先上奏,以为:“朝廷本无分省之意,江督亦无废事之虞,顾以裁漕督而添巡抚,因设巡抚而议添行省,方法既疑乎倒置,定章必归于将就。”江苏跨江立省之定制不宜轻改,江淮分省必需慎重,希看朝廷谕令廷臣与沿江督抚会议覆奏。[17] 随后,江苏京官又公推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领衔再次上奏,以为苏、淮独自立省,则彼此减弱,不但不利于江、海军事进攻,甚至将惹起本国列强抢夺利权与中内政涉的费事。“多设一省,各国多生一窥伺之端。…… 设领事、增商埠、增教堂之举,势必纷至而沓来。徐、海民气悍强,大惊小怪,交涉顺手事情将因之而日生。”[18]
清廷将陆润庠、恽毓鼎等折一并发交政务处议奏,并谕令两江总督周馥会同商部参谋官张謇观察情形速议电奏。[19] 周馥一面与张謇“酌议”,[20] 一面会商湖广总督张之洞,希看他“设法挽回大局”。[21] 随后,周馥上奏清廷,参军事、政治、经济三方面提出支持意见,以为“分设江淮行省非万年金汤之全策”。他建议将淮扬镇改为江淮提督,“文武并用,节制徐州镇及江北各营”。[22] 张之洞也积极支持周馥,他电奏清廷,“详陈江淮分省之无害有利,仍以不分省为宜”。
[23] 苏淮分省虽然已获上谕同意而成为既成现实,但却“为众论所不韪”,使政务处颇感为难,不得不向清廷奏请“仍请发出江淮设省成命,裁撤漕督,于徐州中央添设提督一缺,以资重镇”。[24]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905年4月21日),清廷发布上谕,即行裁撤江淮巡抚,将淮扬镇总兵改为江北提督。[25] 虽漕督废而不复,但江淮巡抚设置不及三月即废。
(三)东三省改制及其督抚建置
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所在的西南地域是满族的发源地。清王朝树立后,即以东三省为行政特区,其行政体制与边疆行省制度悬殊。为了避免汉人介入其“龙兴之地”,清政府在西南实行封禁政策,制止汉人出关移民垦殖,以关外为皇家禁地,自成体系。东三省的行政体制是以八旗驻防为主、州县民政为辅的旗民并治二元构造体制:一方面是八旗驻防零碎,以盛京为陪都,设盛京将军为最高军政长官,置户、礼、兵、刑、工五部,各设侍郎掌管,并在吉林、黑龙江设驻防将军,三省大局部地域设置各级驻防;另一方面是州县民政零碎,设奉天府尹,管辖八旗驻防以外的州县民官,这些州县民官设置于三省局部移民垦殖地域。在清初,州县民政零碎附属于八旗驻防零碎;到清末,随着清政府封禁政策的松弛,流民陆续出关垦殖,移垦社会得以开展扩张,清政府不时地在移垦地域添设州县民官,使东三省原有的旗民并治体制逐步趋向边疆行省官僚行政体制。社会经济的开展,为东三省改建行省制度奠定了根底。另一个重要的动因,是险峻的国际环境的压力。历经甲午和平、庚子事故尤其是日俄和平,东三省业已成为列强特别是日本与俄国抢夺的重地,面临着被瓜分消亡的严重危机,“名为中国领土,实则几无我国容足之地。”[26] 为了援救危亡,不使东三省沦为日俄的殖民地,清政府不得不力图增强统治,其重要举措便是将东三省外行政体制上与边疆行省一致,使其成为中国不可联系的一局部。这样,新政时期,在官制变革的进程中,东三省改制便成顺理成章之事。[27]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二日(1906年10月19日),清廷谕令贝子载振、尚书徐世昌前往奉天查办事情。[28] 历时近三个月,载振、徐世昌对日俄和平当前的东三省情形停止了详细的考察。十一月二十二日(1907年1月6日),载振、徐世昌将考察情形密奏清廷,痛切地指出东三省在日俄侵略下渐趋消亡的危殆情势及其政治窳败难以援救的黑暗理想,以为其基本症结就在于东三省旗汉并治的双重行政体制运转不灵的成绩。“如今三省方法虽有图新循旧之殊,行政用人亦复互有得失,而其缺乏以为起衰之剂与救亡之策则一也。何者?国度统治领土之法,莫要于行政机关有指臂相使之效。而我三省官制则以军署为之长官,以州县为之僚佐,夫以治兵之职而辖理民之官,所务不同,利害亦异,隔膜既甚,牵制斯多,其终乃无一利之能兴,无一弊之不出,所以数百年来有最良之殖民地,而曾不能一收殖民之效。”因此主张彻底变革旧的官僚行政体制,以为弥补之法。“必需大加变革,于用人行政诸大端,废除成例,以全国之人力财力注重东陲,乃可看弥补挽回于万一。”[29] 随后,清廷又屡次召见载振、徐世昌,咨询东三省改制的详细方法。载振、徐世昌再次密奏,提出“化散为整,挈领提纲,得人而理”行将东三省一致管理的战略,以为:“目下三省情形,铁路贯注,商埠同开,举凡外交内政,均有利害相因之势,若各分疆域,各为习尚,无论势涣力薄,于控驭之方多所未便,且彼此政策不能分歧,尤恐失内政之均衡,卒之散漫支离,玉石俱焚。故必结合三省属诸一人,乃可收一致之效。”他们主张特设东三省总督一员,“予以全权,举三省全部应办之事悉以委之,除内政事情关系重要者,仍令与外务部咨商操持外,其财政兵政及一切内治之事,均令通筹总揽,无所牵制。”另在总督之下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各一员,“专理三省民事吏事,仍受督臣节制,其权限应略视边疆各省巡抚为轻,不得与督臣并行,凡有奏件均须由督臣领衔方许入告。一切三省用人行政,悉听总督掌管。”并建议在日俄驻军尚未尽撤之前,领先期实在预备,以便“克日实施”。[30]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1907年4月20日),清廷以“东三省吏治沿袭,民生困苦,亟应仔细整理,以除积弊而专责成”为由,谕令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并以徐世昌补授东三省总督,唐绍仪补授奉天巡抚,朱家宝署理吉林巡抚,段芝贵署理黑龙江巡抚。[31] 东三省正式改为行省制度。
东三省改为行省制度后,其实与边疆各省在体制上并不尽相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总督职权异常专注与庞大。据新定东三省官制规则,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各设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凡奏咨批札稿件,厅司皆以次呈督抚核定。总督在他省时,日行私事皆呈抚核,重要事情先呈抚核,电商总督定夺。督抚如京部尚书侍郎,三省私事皆由督抚联衔具奏。至例行之事与刻不容缓者,如总督出省,仿边疆兼辖省份之例,列总督前衔,由该巡抚一面办奏,一面电商总督,以期迅速而免贻误。贺谢各折仍循例专奏。三省皆仿京部规制,铸行省公署堂印,文曰奉天省印、吉林省印、黑龙江省印。……凡三省公署堂印,应由总督佩带。总督在他省时,则本省印信由巡抚佩带,回省则仍交之总督。”[32] 东三省总督是高于三省巡抚之上的总揽行政、军事、财政等各项大权的最高长官。正如先人评价说:“盖除封建时代割据一方之诸侯,殖民地反抗异族之总督外,权任未有若此者。”[33]
值得留意的是,东三省总督准绳上应在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行省公署办公,但现实上则是常驻奉天,这样便与奉天巡抚同城,发作新的督抚同城成绩。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1908年12月9日),翰林院侍读荣光奏请核议奉天官制,以督抚不能同城为由,建议裁撤奉天巡抚,以为:“向来外省官制,督抚不宜同城。今奉天为三省总督驻节,足资控驭,又有左右参赞,筹办一切事宜,已绰不足裕。此巡抚一缺,几同虚设,”理应裁撤。清廷谕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体察情形,酌议操持。徐世昌上奏表示支持。他以为,东三省总督与奉天巡抚的关系,与边疆督抚同城情形不同,由于边疆督抚属平行关系,职权穿插堆叠,难免矛盾抵触,而东三省督抚则是附属关系,巡抚是总督的属官,督抚各有职权,总督统管三省军政内政,巡抚专管本省外交,总督驻奉天只是暂时的,并非经制,所谓“总督应驻三省之中权,以扼军政内政之枢纽,而专为筹边治蒙之计画,其省内一切政令,皆任之以巡抚,是巡抚不应裁,非仅为总督之入觐阙廷、出巡边塞也。”假如裁撤奉天巡抚,则东三省总督将囿于奉天一隅,仅办奉天巡抚之事,与吉林、黑龙江两省隔阂,不能统管三省全局,“三省创始重要之政,必至延搁不办;又显然以东清南满铁路界线划境而治,此中机括,关系甚大,万难裁撤。”[34] 宣统元年三月初四日(1909年4月23日),御史齐忠甲又奏请改定东三省官制,以为:“现今内省督抚同城者,均巡抚裁缺,奉天似宜仿照归并,以专责成。”清廷谕令新任东三省总督锡良体察情形,妥筹操持。锡良上奏表示赞同。他以为,东三省总督驻署奉天,同时在吉林、黑龙江各有行署,本为统管三省内政外交要务,并有移驻长春以便控驭三省之议,驻扎奉天原非久制;但现实上,东三省总督巡历吉林、黑龙江为时甚少,移驻长春也不太能够,次要还是驻在奉天。因而,他建议:“遵照外省官制通则,总督所驻省份不另置巡抚,即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将奉天巡抚一缺裁去,以专责成。惟该抚臣程德全现甫奉旨补授,应否裁撤之处,恭候圣裁。”奉朱批:“奉天巡抚事宜另候谕旨。”[35] 宣统二年三月十七日(1910年4月26日),清廷调奉天巡抚程德全为江苏巡抚;三月十九日(4月28日),即裁撤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锡良管奉天巡抚事。[36]
另外,在清末新政时期,随着蒙疆的开发以及川边改土归流的停顿,有人提出了在蒙古与川滇藏边地步区树立察哈尔、暖河、绥远与西康行省的动议,但都因故未能建成。[37] 总之,清代督抚制度经过260多年的演化,至清王朝覆亡前夕,最终构成全国二十二行省计有九总督、十四巡抚的新格式 [38]:总督计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和东三省总督;巡抚计有江苏巡抚、浙江巡抚、安徽巡抚、河南巡抚、山东巡抚、江西巡抚、湖南巡抚、广西巡抚、贵州巡抚、山西巡抚、陕西巡抚、新疆巡抚、吉林巡抚和黑龙江巡抚。
二、中央督抚群体构造的统计剖析
本节经过对清末新政时期中央督抚群体构成的几项根本要素停止数字统计,包括各省督抚的总体人数及其出身背景、旗汉比例与籍贯散布等方面,以期剖析该时期中央督抚群体构造的普通情形。
(一)总体人数
清末新政时期中央督抚究竟有多少人呢?清代督抚任职方式大致有实授、署理与护理三种情形。实授是指正式的实缺官;署理普通也是实缺官,但名义上只是代理;护理则不是实缺官,普通只是在原任出缺而继任未到之前的暂时性代理,而本任另外有人。虽然三种情形性质不一,但现实上都是实践主政者,故本文将一并统计。由于有同一人任同省督抚两次以上及屡次出任不同省份督抚的情形,故很难做分省统计。经过去除各种穿插情形,详细统计如表1:
表1: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总体人数统计表
[39]类别
姓 名
人数
总督
李鸿章、刘坤一、那桐、崔永安、张镇芳、李有棻、魏光焘、樊增祥、张勋、崧蕃、李廷箫、何福堃、长庚、毛庆蕃、许应骙、增祺、崇善、松寿、李岷琛、赵尔巽、赵尔丰、王乃征、王士珍、段祺瑞、陶模、胡湘林、王人文
27
督/抚
张之洞、袁世凯、周馥、吴重熹、杨士骧、端方、陈夔龙、李兴锐、张人骏、丁振铎、瑞澂、德寿、段芝贵、岑春煊、袁树勋、张鸣岐、升允、奎俊、陈璚、林绍年、杨文鼎、李经羲、沈秉堃、锡良、徐世昌
25
巡抚
聂缉椝、恩寿、效曾、陆元鼎、濮子潼、张曾敭、陈启泰、宝棻、陆钟琦、程德全、王之春、饶应祺、诚勋、联魁、恩铭、冯煦、朱家宝、继昌、沈曾植、张怀芝、齐耀琳、胡廷幹、尚其亨、吴廷斌、袁大化、孙宝琦、胡建枢、张广建、俞廉三、丁宝铨、陈宝琛、王庆平、吴禄贞、张锡銮、李盛铎、于荫霖、任道镕、瑞良、李绍芬、夏峕、曹鸿勋、余诚格、钱能训、潘效苏、吴引孙、何彦升、余联沅、翁曾桂、瑞兴、冯汝骙、信勒、柯逢时、增韫、周浩、沈瑜庆、景星、张绍华、庞鸿书、岑春蓂、朱益濬、黄槐森、丁体常、邓华熙、唐绍仪、陈昭常、周树模。
66
合计
118
表1显示,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共计118人,其中仅任总督者27人,既任总督又任巡抚者25人,仅任巡抚者66人。
(二)出身背景
清代仕宦论出身。清制规定:“分出身之途以正仕籍。凡官之出身有八:一曰进士,二曰举人,三曰贡生,四曰荫生,五曰监生,六曰生员,七曰官学生,八曰吏。无出身者,满洲、蒙古、汉军曰闲散,汉曰俊秀。各辨其正杂以分职。”
[40] 仕宦出身一般又有正途与异途之分。“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荫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但不得考选科、道。非科甲正途,不为翰、詹及吏、礼二部官。惟旗员不拘此例。…… 其由异途出身者,汉人非经保举、汉军非经考试,不授京官及正印官,所以别流品、严登进也。”
[41] 正途是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举人、贡生等高级学衔或由世袭特权获得荫生的功名而入仕的途径;异途是通过捐纳获得监生的功名或因军功而入仕的途径,如具有生员等低级学衔及未能进学的文童(即俊秀)和行伍出身者,也可以通过捐纳或军功获得官职,这些当然都在异途之列。
[42]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出身背景统计如表2:
表2: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出身背景统计表
类 别
项 目
进士
举人
贡生
荫生
监生
生员
文童
行伍
新式
学生
不明
合计
人 数
54
16
12
7
10
6
3
2
6
2
118
百分比
45.8
13.5
10.2
5.9
8.4
5.1
2.6
1.7
5.1
1.7
100
说明:新式学生含留美幼童、留日学生和北洋武备学堂学生。
表2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118人中,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等正途出身者有89人,占总数的75.4%。据有人统计,此前四十年即1860-1900年,总督正途出身者占78.3%,巡抚为77.1%。
[43] 显然,新政时期督抚出身正途者已有所减少,但这仍然是异途出身者无法比拟的。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清末新政时期已有6位新式学生出身者跻身督抚行列。他们是留美幼童出身的唐绍仪、留日学生出身的吴禄贞和北洋武备学堂毕业的段芝贵、王士珍、段祺瑞、张怀芝。具体情况是:(1)1907年4月20日,清廷任命唐绍仪出任奉天巡抚、段芝贵署理黑龙江巡抚,段未到任便于5月7日被劾解职,唐于1908年7月20日以专使身份赴美,一年后开缺,实任一年零三个月。(2)1911年11月2日,清廷任命王士珍署理湖广总督,王未到任即于14日因病解职;是日清廷谕令段芝贵暂护湖广总督;17日又命段祺瑞署理湖广总督。(3)1911年11月4日,清廷任命吴禄贞署理山西巡抚,7日吴便被袁世凯派人暗杀。(4)1912年1月30日,清廷任命张怀芝出任安徽巡抚,此时离清帝退位仅十余天了。除唐绍仪外,其他几位都是在武昌起义以后被清政府任命为业已光复的省份的督抚,多有名无实,且时间极为短暂,于新政实在已是毫无意义。虽然这些人的任命,尤其是北洋系的王士珍等人,对于清政府来说多少有点不由自主的意味,但这种由新式学生出身者出任督抚的现象,却在无形之中透露出新的信息:在新政废除科举制度之后,新式学生开始向传统科举正途之士挑战的端倪初现。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预示着清政府用人行政的新方向。如果假以时日,也许会有新的气象,但清政府很快就走向覆亡,显然已是无法验证了。
(三)旗汉比例
清代督抚旗汉比例有一个变化过程,大致是清初多用旗人,包括满洲、蒙古和汉军各旗,尤其在冲要地区如山陕总督则专用满员,至雍正年间始参用汉人;从道光朝开始,督抚中汉人比例开始超过旗人,直至清末。
[44] 新政时期督抚旗汉比例统计如表3:
表3: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旗汉比例统计表
类别
项目
汉人
旗人
合计
满洲
蒙古
汉军
人数
90
17
5
6
118
28
百分比
76.3
23.7
100
表3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118人中,汉人90人,占总数的76.3%;旗人有满洲17人,蒙古5人,汉军6人,共计28人,占总数的23.7%。从数字统计看,显然是汉人占绝对的优势。
(四)籍贯分布
清代督抚籍贯的地域分布,与文化、政治等因素息息相关。平常时代,督抚多由科举正途出身,则文化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所出督抚为多;非常时期,由军功等异途跻身督抚者不少,如咸丰、同治以后随着湘、淮军兴起的湖南、安徽等省督抚渐多。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籍贯分布统计如表4:
表4: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籍贯分布统计表
省别
旗籍
安徽
湖南
江苏
浙江
湖北
直隶
江西
河南
人数
28
12
10
9
8
8
6
6
5
省别
广东
山东
福建
四川
云南
广西
贵州
吉林
山西
人数
5
4
3
3
3
3
2
2
1
说明:旗籍分满洲、蒙古、汉军三种。
表4显示,清末新政时期中央督抚除旗籍外,散布全国17个省份,尤以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为多,偏僻省份如山西、吉林、贵州、广西、云南等省为多数,新疆、甘肃、陕西、奉天、黑龙江则全无。
总之,从群体构造情形来看,清末新政时期的中央督抚依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次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新式官僚群体。
三、地方督抚人事变迁的统计分析
本节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各省督抚任职的基本状况进行数字统计,包括任职人次、任职背景、在职年龄、任期时间、任职频率与离职原因等方面,以期分析该时期地方督抚人事变迁的一般情形。
(一)任职人次
清末新政时期各省有多少任督抚呢?因为有同一人任同省督抚两次以上及多次出任不同省份督抚的情形,故督抚总体人数与其任职总人次数并不相同,前者应该小于后者。通过对各省督抚任职人次的数字统计,可以反映出全国范围内各省督抚任职的总体情形。详情见表5:
表5:清末新政时期各省督抚任职人次统计表
总
督
直隶
两江
陕甘
闽浙
湖广
两广
四川
云贵
东三省
合计
10
11
6
15
13
11
13
7
3
89
巡
抚
江苏
安徽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新疆
浙江
江西
广西
17
12
14
18
13
11
6
11
10
12
湖南
贵州
湖北
云南
广东
江淮
奉天
吉林
黑龙江
合计
11
8
7
3
4
1
4
2
3
167
说明:本表中各省督抚含实任、署理与护理等各种情形,有同一人在同一省份先署理后实任者一般以一次计算。
表5显示,清末新政时期各省总督任职共计89人次,巡抚167人次。除了新设的东三省总督与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以及裁撤的云南、湖北、广东巡抚与设而又裁的江淮巡抚,其余各省督抚任职大都在10人次以上,最高者如山西巡抚竟达18人次之多。各省督抚平均每年有一次以上的更动,可见新政时期督抚调动的频繁(以下还将作进一步的任职频率统计)。
(二)任职背景
清代任官之法,初因明制,内而大学士至京堂,外而督、抚、藩、臬,由廷臣会推,后停止会推,改为由吏部开列具题请旨。
[1] 一般情况下,督抚出缺,除由特旨补授以外,各省总督,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开列,各部侍郎、各省巡抚升任;各省巡抚,由内阁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各省布政使升任。
[2] 另外,总督多由总督互调,也有由布政使超擢者;巡抚多由巡抚互调,也有由按察使超擢者。督抚任职背景指其出任督抚之前的官职,也即铨选督抚的各类官职来源问题。有人研究认为,清代督抚之甄补实以自布政使直接升任最为理想,因为布政使一般由按察使升任,因而最具在地方临民治事的经验。据统计,清代督抚自布政使直升者约占总数的一半左右,同光时期更是高达80%;布政使以外的其他官职则依次为侍郎、学士、提督、都御史、将军、按察使、尚书、道员、府尹与寺卿、都统等。
[3] 清末新政时期督抚任职背景统计如表6:
表6: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背景统计表
总督
类
别
总
督
巡抚
布政使
将军
都统
尚书
军机大臣
提
督
提法使
其他
合计
人数
31
18
16
8
3
3
2
2
1
5
89
百分比
34.8
20.2
18.0
9.0
3.4
3.4
2.2
2.2
1.1
5.7
100
巡抚
类
别
布政使
巡抚
漕督河督
总督
侍郎
将军
按察使提法使
道
员
内阁学士
其他
合计
人数
72
58
9
6
6
2
4
1
1
8
167
百分比
43.1
34.7
5.4
3.6
3.6
1.2
2.4
0.6
0.6
4.8
100
说明:总督任职背景的其他类包括直隶候补道、督办川滇边务大臣、督办川粤汉铁路大臣和北洋军第二军总统;巡抚任职背景的其他类包括督办边防大臣、督办统税大臣、帮办津浦铁路大臣、仓场侍郎、邮传部右丞、奉天民政使、奉天左参赞和陆军第六镇统制。
表6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的任职背景与上述一般情形略有不同。除督抚自身的平行互调以外,布政使确实是升任督抚的重要官职,但侍郎、学士、提督、都御史等官职则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出任总督者巡抚多于布政使,将军也有一定的数量;出任巡抚者漕督与河督为数不少。至于有军机大臣任总督的情形两例:1909年那桐署直隶总督,1911年袁世凯以开缺军机大臣任湖广总督;还有总督任巡抚的情形六例:1901、1904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兼署湖北巡抚,1904年暂署两江总督的端方回任江苏巡抚,1908、1909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锡良兼署奉天巡抚,1911年前陕甘总督升允署陕西巡抚。这些都是特例。另外,这个时期有督办川粤汉铁路大臣、帮办津浦铁路大臣、陆军第六镇统制和北洋军第二军总统等新式官员出任督抚的情形,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现象。
(三)在职年龄
官员在职年龄往往与其政治作为相关。通过逐年统计各省督抚在职时的实际年龄,可以从一个侧面观察各省政治运作的一些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在职年龄统计如表7:
表7: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在职年龄统计表
类别
省别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平均
总
督
直隶
78
43
44
45
46
47
48
48
49
55
56
57
51.3
两江
71
72
66
67
68
69
46
47
48
64
65
66
62.4
陕甘
65
66
67
68
47
48
49
50
51
68
69
58.5
闽浙
72
73
76
77
73
45
65
60
61
62
63
66.1
湖广
64
65
42
67
68
69
70
53
54
46
47
58.6
两广
66
67
42
43
44
45
70
62
63
63
36
54.6
四川
63
64
51
52
53
54
52
64
65
66
66
59.1
云贵
64
65
62
63
64
65
55
56
49
50
51
58.5
东三省
52
53
57
58
67
57.4
巡
抚
江苏
46
53
54
55
66
51
52
66
67
50
51
55.5
安徽
59
47
55
56
57
60
61
65
49
50
51
52
55.3
山东
42
65
66
67
45
46
47
61
62
43
44
50
53.2
山西
40
41
60
61
62
60
64
52
53
41
42
69
54.1
河南
63
56
48
49
50
60
61
59
71
72
58
58.8
陕西
43
44
45
46
57
58
59
59
60
61
62
54.0
新疆
64
65
64
65
66
58
59
60
61
62
60
62.2
浙江
77
78
48
49
50
63
64
63
48
49
50
58.1
江西
74
75
58
67
64
68
44
46
47
48
49
58.2
湖南
59
60
59
60
44
58
39
40
41
42
55
47.0
广西
59
60
61
44
45
57
32
33
34
35
48
46.2
贵州
73
74
43
59
56
48
59
60
61
62
53
60.7
湖北
40
41
42
67
47.5
广东
64
65
57
58
59
60.6
云南
41
53
54
55
50.8
江淮
56
56.0
奉天
47
48
49
50
48.5
吉林
47
48
41
42
43
44.2
黑龙江
47
48
49
50
51
52
49.5
说明:(1)同一省份一年有二人以上任督抚者,按任职时间长者计。(2)各省督抚平均在职年龄为其各年年龄的平均数。
表7显示,清末新政时期9个总督中平均在职年龄在55岁以下的有直隶、两广2个,55-60岁的有湖广、四川、云贵、陕甘、东三省5个,60岁以上的有两江、闽浙2个,其中最高者为闽浙总督66.1岁,最低者为直隶总督51.3岁;19个巡抚中平均在职年龄在50岁以下的有湖南、广西、湖北、奉天、吉林、黑龙江6个,50-55岁的有山东、山西、陕西、云南4个,55-60岁的有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江淮6个,60岁以上的有新疆、贵州、广东3个,其中最高者为新疆巡抚62.2岁,最低者为吉林巡抚44.2岁。合计总督加权平均在职年龄为58.5岁,巡抚为53.7岁。
(四)任期时间
清代官员任期无定制,督抚也不例外。督抚为省级行政长官,其任期时间长短,与各省行政运作密切相关。通过对各省督抚任期时间的统计,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各省行政运作的一些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期时间统计如表8:
表8: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期时间统计表
类别
省别
5年以上
4-5年
3-4年
2-3年
1-2年
0.5-1年
0.5年以下
未到任
合计
总
督
直隶
1
2
1
6
10
两江
2
3
6
11
陕甘
2
1
3
6
闽浙
1
1
1
1
7
4
15
湖广
1
3
1
5
3
13
两广
1
4
2
3
1
11
四川
2
1
3
3
4
13
云贵
1
1
2
3
7
东三省
1
1
1
3
合计
2
3
4
6
17
8
37
12
89
百分比
2.2
3.4
4.5
6.7
19.1
9.0
41.6
13.5
100
巡
抚
江苏
1
4
1
9
2
17
安徽
2
2
2
5
1
12
山东
3
1
3
7
14
山西
2
3
1
8
4
18
河南
1
4
3
5
13
陕西
2
1
6
2
11
新疆
1
1
1
1
1
1
6
浙江
2
2
1
5
1
11
江西
1
4
2
2
1
10
湖南
1
5
1
4
11
广西
1
5
1
2
3
12
贵州
1
1
1
3
2
8
湖北
1
5
1
7
广东
1
1
1
1
4
云南
1
1
1
3
江淮
1
1
奉天
1
2
1
4
吉林
1
1
2
黑龙江
1
1
1
3
合计
0
2
12
13
34
24
65
17
167
百分比
0
1.2
7.2
7.8
20.4
14.4
38.9
10.1
100
说明:(1)本表为各省督抚每次任职时间统计,同一督抚任职多次者按其任职次数分别统计。(2)新政前已任督抚者,其任职时间一律从新政开始的1901年1月29日起开始计算。
表8显示,清末新政时期89任总督中,任期半年以下者37人次,占总数的41.6%,任职1-2年者17人次,占19.1%,未到任者12人次,占13.5%,任职半年至1年者8人次,占9.0%,合计任期2年以下者74人次,占总数的83.2%,任期最长达5年以上者仅2人,即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167任巡抚中没有任职5年以上者,其中任职半年以下者65人次,占总数的38.9%,任职1-2年者34人次,占20.4%,任职半年至1年者24人次,占14.4%,未到任者17人次,占10.1%,合计任期2年以下者140人次,占总数的83.8%。有人统计此前四十年(1860-1900)的各省督抚任职时间,发现总督任职1-3年者占51.1%,任职3年以上者占48.9%,最长任期有达12年以上者2人,其中1人长达25年;巡抚任职1-3年者占72.2%,任职3年以上者占27.8%,最长任期有达9-12年者4人。
[4] 另据有人统计从嘉庆朝到光绪朝(1796-1908年)的各省督抚任职时间,认为总督平均任职为2-3年,巡抚为1-2年。
[5] 显然,清末新政时期均有明显降低的趋势。
(五)任职频率
任职频率指各省督抚每年平均任职人次数。通过任职频率的统计,可以观察各省督抚更动次数多少的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频率统计如表9:
表9: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频率统计表
总
督
省别
直隶
两江
陕甘
闽浙
湖广
两广
四川
云贵
东三省
人次
10
11
6
15
13
11
13
7
3
频率
0.9
1.0
0.5
1.4
1.2
1.0
1.2
0.6
0.6
巡
抚
省别
江苏
安徽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新疆
浙江
江西
广西
人次
17
12
14
18
13
11
6
11
10
12
频率
1.5
1.1
1.3
1.6
1.2
1.0
0.5
1.0
0.9
1.1
省别
湖南
贵州
湖北
云南
广东
江淮
奉天
吉林
黑龙江
人次
11
8
7
3
4
1
4
2
3
频率
1.0
0.7
1.8
0.8
1.0
4.0
1.3
0.4
0.6
说明:清末新政时期一律按11年整计算,不足11年的按实际年数计算:东三省总督、吉林与黑龙江巡抚各5年,湖北、云南、广东巡抚各4年,奉天巡抚3年,江淮巡抚3个月。
表9显示,清末新政时期9个总督中,每年更动1次以上者有两江、闽浙、湖广、两广、四川5个,其中最高者闽浙达1.4次;19省巡抚中每年更动1次以上者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广西、湖南、湖北、广东、江淮、奉天13省,除江淮巡抚因仅设3个月即裁废外,江苏、山西、湖北3省均高达1.5次以上。由此可见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更动的频率之快。
(六)离职原因
督抚任职情形大致有章可循,但离职原因则颇为复杂。兹将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离职原因分为升、调、革、病、卒、开缺、回任、裁缺与其他九类。(1)升:总督可升任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巡抚可升任总督、河督与漕督、尚书、将军。(2)调:总督可互调,或调尚书、将军、河督与漕督;巡抚可互调,或调侍郎、都统。(3)革:为缘事革职或解职。(4)病:因病开缺或解职。(5)卒:因去世出缺。(6)开缺:缘事开缺或开缺另候简用。(7)回任:暂署或暂护者回本任。(8)裁缺:裁废职缺。(9)其他:死于就任途中,武昌起义后自动去职,或被捕、被杀、自杀,光复后任都督,清帝退位后自动解职。详情如表10:
表10: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离职原因统计表
类别
项目
升
调
革
病
卒
开缺
回任
裁缺
其他
合计
总督
人数
3
26
3
7
6
6
26
0
12
89
百分比
3.4
29.2
3.4
7.9
6.7
6.7
29.2
0
13.5
100
巡抚
人数
19
53
10
14
3
16
29
2
21
167
百分比
11.4
31.7
6.0
8.4
1.8
9.6
17.3
1.2
12.6
100
清末新政时期督抚离职原因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因辛亥革命打乱了原有的正常政治秩序,革命前后各省督抚情态各异,清政府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除此而外,表10显示,该时期督抚离职原因仍以调任为最多,总督占29.2%,巡抚占31.7%,其中尤以各自互调为多;其次便是暂署或暂护者的回任,总督占29.2%,巡抚占17.3%。这两种情况正是该时期内督抚调动频繁的又一佐证。另外便是因病去职与卒于任两种原因,合计总督占14.6%,巡抚占10.2%,也是不小的比例,这与督抚在职年龄偏高密切相关。
总之,从人事变迁情形来看,清末新政时期的地方督抚群体有三个显著的特性:一是任职人次数较多,任期时间过短;二是在职年龄偏高,健康状况堪忧;三是任职频率太高,更动过于频繁。这些都对新政有着直接的影响。
四、地方督抚的群体特性及其对新政的影响
在清王朝的权力结构中,督抚是处于上承朝廷旨意而下负临民治事之责的中间环节。清政府在庚子事变后开始推行新政,自然以督抚为其中坚力量。“立国之道,兵食为先,而财政兵政皆散在各省,如何筹措,如何练兵,如何开制度局,如何开军械局,如何开银行,如何铸钱币,一皆听各省督抚之各自为谋。”
[6] 可见,地方督抚的所作所为对于新政的进程乃至成败得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通过上述对于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可知其群体特性的负面因素较多,这些大都不利于清末新政的顺利推行。
其一,清末新政时期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主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旧式官僚群体。这个群体从整体上是较少革新精神,而易于安于现状的,显然不利于新政的推行。正如康有为所批评说:“中国虽有百司千官,实不过军机数人、督抚二十余人而已。…… 而其为军机、督抚二十余人,久历大位,而不暇问学,不知中国之旧学,更不识欧、美之新法,加以累资乃至,耄老而荒,而以丛杂之大政,乘疲弊之精神,故望案牍而心惊,见陈书而生畏,望才士而先谢,闻立事而先疑,安于丛脞,而畏于率作,实不得已也。而国家又以兼差任之,以一七八十老人而柄国家大政之数职,内政外交,理财整兵,皆归其手,日不暇给,神不及经,即使忠贤,亦惟有糊涂误败覆餗而已。”
[7] 康氏的批评或有夸张之处,然大致针砭了督抚群体保守有余而创新不足的病症。
其二,任职人次数较多,任期时间过短。清末新政时期11年中,总计有118个督抚,总督任职89人次,巡抚任职167人次,80%以上任职在2年以下,其中总督任职在半年以下或未到任者占55.1% ,巡抚占49%。显然,这些督抚实在是难以有所作为的。所有督抚中任期最长达5年以上者仅2人,即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
[8] 他们的事迹恰恰从反面印证了督抚任期过短不利于新政的论断。袁世凯在直隶的新政举措,成为各省效仿的典范,所谓“中国各省新政之布,必资模范于北洋”。
[9] 张之洞在湖北的情形也是如此,“各省推行新政,皆取法于湖北。” 他长期任职湖北,“一生精力,几尽用之于鄂,而事业之展布,亦于鄂为最著。不能不谓为久任之效。”
[10] 然而,像张之洞这样的久任者实在是凤毛麟角。
其三,在职年龄偏高,健康状况堪忧。清末新政时期总督加权平均在职年龄为58.5岁,巡抚为53.7岁。据人口史研究成果表明,自汉至清两千多年中,中国一般以60岁以上为老年;
[11] 中国近代(1949年以前)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约为35岁。
[12] 可见,新政时期督抚的在职年龄显然偏高。不仅有10%以上的督抚或因病去职,或死于任上,而且有不少督抚老年在任,也不利于新政进行。例如张曾敭,1903年60岁时才就任山西巡抚。1905年调任浙江巡抚后便因年迈而体弱多病,一年之内两次奏请开缺。1907年因秋瑾案而黯然隐退,此前他致书友人吐露出无奈的心声:“兄本非疆寄之材,待罪五年,时刻思退,吾弟之所知也。今秋病作,到此始服药廿余剂,怔忡、喘汗、头眩、腿软等症,均未稍减。医云‘须防暴仆’(西医亦曾言之)。十步之外需人扶助,衰病若此,更何能为国效力?”
[13] 张氏虽以称病为下台之藉口,然如此老迈病态,确实是难堪其任的。
其四,任职频率太高,更动过于频繁。清末新政时期督抚任职更动大都在一年一次以上,可见其更动频率之快。频繁调动,使督抚疲于奔命。1903年4月,任职河南巡抚尚不到一年的张人骏奉旨调补广东巡抚,禁不住感慨万端,甚至萌生退意。他在日记中写道:“两年之内迁移四省,犬马齿衰,其力已竭,实不宜久妨贤路,辜负国恩,进退当自为权度也。”
[14] 这不但不利于政策的稳定性,而且劳民伤财,使本已困难重重的清末财政更形拮据。时人批评说:“中国官制不善,其弊虽不止一端,而明于治理者咸以任官不专、数数更调为一大原因,然此犹以前事也。至今新政行而更调更速,前以五年十年为一任两任者,今且数月数十日矣。试观江苏于此三年中,督已四易,抚已三易;而十一月初七日,又有江苏、湖南两抚对调之上谕。…… 方今当此各省举行新政之时,而为此忽三忽四之政令,致使各大吏所定之政策无一不有始而无终,以空费此可宝之时日、可贵之金银,其可忧一也。方今各省库款支绌,各官责任繁多,而又以此无谓之举动,敝民而伤财,其可忧二也。”
[15] 当时,地方督抚大臣中最有影响的有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两广总督岑春煊和两江总督端方。所谓“京外总督三个半,宫保(张)与袁、岑居三数,端得半数”。
[16] 张与袁任职较长,收效较著;岑与端则恰恰相反。清末新政时期,岑春煊任督抚9次,端方11次。
[17] 尽管岑与端当时也可谓难得的干才,但因过于频繁调动而难有作为,其他平庸之辈更可想而知。
当然,对于督抚群体特性的负面影响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其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性是非常明显的。同是旧官僚群体中,由于趋新与守旧程度的差别,相对而言便可能对新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任职时间的长短、在职年龄的高低、任职频率变动的大小,情形不一,其对于新政的影响也自然有所不同。可以说,正是这些内在差异导致了各省新政发展的不平衡性。
总之,庚子事变后,清政府虽然被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政,但各省进展不一,成效并不理想,其中原因固然颇为复杂,而作为新政中坚力量的地方督抚的群体性格特征的内在限制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