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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要重罚,事关所有医疗机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并于3月6日开始实行。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药品的主要机构,和各个环节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出现哪些行为会被从重处罚,哪些属于“其他严重情形”,哪些又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小编就销售、提供环节可能涉及的违法情形,作统一梳理。

第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者重罚

一、涉三类重点人群的

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二、涉八类特殊药品的

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

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

三、涉四类突发事件的

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四、涉假药的

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

第二,收购、销售骗保途径购进的药品,将被这么处罚

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情形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加工、销售这类民间传统配方药品,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四,出现以下行为至少判三年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定义为“其他严重情节”,即出现以下行为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出现以下行为,最严重可判死刑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定义为“其他严重情节”,即出现以下行为者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涉及假劣药犯罪、医保骗保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健康中国建设的多重领域,无论在惩处力度还是量刑标准的精准度上都作了充分考虑。

随着药品监管的进一步常态化,一切涉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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