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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六(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续表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 L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九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用途
钢丝绳
种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 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 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
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三)所要求的检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第四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
钢丝绳类别
报废标准
说明
使用期限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2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 可继续使用1年
平衡钢丝绳
4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
1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
2年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10%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
25%
直径缩小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
10%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时,应当更换锈蚀 各类钢丝绳
罐道钢丝绳
15%
锈蚀
各类钢丝绳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2.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 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五条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 途
安全系数最小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13
升降物料时
10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10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8
吊桶的连接装置
13
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10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运人时
13
运物时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常温(15℃)下不小于100J;
2.低温(-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八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85倍。
表13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
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  途
最小比值
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井下
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40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60
围抱角在35°~60°
40
围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
20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 必须经常检查, 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二十一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第四百二十二条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
立井提升
斜井提升
升降人员
升降物料
串车提升
箕斗提升
加(减)速度/(m·s-2)
≤0.75
≤0.5
提升速度/(m·s-1)
v≤0.5,且不超过12
v≤0.6
≤5
≤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四条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百二十五条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 值不得小于3。
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
θ≤30
θ>30°
提升减速度/( m·s-2)
≤Ac?
≤5
下放减速度/( m·s-2)
≥0.75
≥1.5
注: ?Ac=g(sinθ+fcosθ)
式中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2项为准。
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二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
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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