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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拒绝上门输液,也有错?
来源:诊所老板之家整理至滨州传媒网、护理人

  最近,滨州传媒网报道了一件事情:诊所拒上门输液 愁坏行动不便老人……许多网上的声音变得多样,有抱怨、有反对、有支持……

  据报道,家住滨城区北镇办事处的86岁的李光德老人因为患有慢性病,10多年来需要频繁输液治疗,往常都是一个电话,附近诊所的医生上门提供诊疗服务,可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再没有医生上门了。

  眼看着老父亲每天爬上爬下外出输液,儿子心里说不出的着急,这也成为一家人的心病。

  通过走访发现,小区附近的很多诊所都停掉了外出诊疗的业务,这让习惯了在家接受输液治疗的部分老年市民感到很不适应。

  对此,网友们热议一番:

  网友a:上门服务很好,可以解决患者的问题

  网友b:上门服务可以测测血压、血糖等,但鉴于输液危险性大,还是得让患者与家属见谅!

  网友c:什么违规!就是考虑成本,如果价格高,还巴不得呢!

  ……

  无独有偶,张婆婆5年前查出患有冠心病、高血压,多年来一直靠打针吃药控制病情。上周她因身体不适,专门来到医院看病,医生开了几瓶注射液。当天,她在医院注射了一次,并让医生把剩下两次的药开了,准备带回家去家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帮忙注射。谁知张婆婆跑了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方都称不能代输液,“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就是为了方便居民吗,怎么这点小事都不帮忙?”

  “代输液”同样遭遇冷门,但伴随的往往也是患者的不理解。难道这些真是的患者口中所说的“一点点小事儿”吗?上门输液于理于法其实都是可以拒绝的:

  于理,上门输液的风险极大,诊所拒绝也是根据从医学角度出发:

  一、过敏反应,发热反应,循环负荷过重,空气栓塞等;差错事故;病情突变等。这些在输液过程中难免会发生。

  二,由于病人体质不同,很多人对相同的药物有不同的反应。医疗上,药物和病人之间产生的不良反应,都是未知的,无法控制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的病人虽输相同的药,他可能第一天、第二天甚至第三天都没事,但是第四天却突然发生了不良反应,这时,如果患者在医院,医生就能够对其做出更好的治疗,在家里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

  三、上门时间有限,只能在挂上针后陪护病人 20分钟、30分钟就得走,不像在诊所那样,随叫随到,直到输完液。也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当患者出现胸闷、气短、心悸、气促等症状时,家属在陪护过程中却容易忽略患者的感受,从而延误及时纠正。一旦发生问题,抢救又会因地点、时间等因素而受到相应的延迟。

  四、在诊所,有各种医疗设备做保障,真出现问题了,医生可以应对做出及时的处理,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诊所。可医生上门输液时,可能连简易的急救药箱都不好携带,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好做出有效的抢救措施。

  于法:上门输液属于非法行医

  诊所医生上门为患者输液,在医疗卫生行业如何界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此持什么态度呢?是否发布过禁止医师上门输液的通知?针对这些问题,滨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

  “医师到患者家中输液,是一种诊疗行为,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场所进行,这显然是相违背的。”该工作人员介绍,输液过程中,患者可能会因为体质不同出现药物过敏反应,而患者家中不具备抢救条件,会延误抢救时机,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之前曾发生过医师上门输液,老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的事件。患者家属缠着医师不放,最终还是出钱赔偿了事。”该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滨城区卫生部门没有出台相关文件、通知禁止医师上门输液,但这种行为“不应该存在”,而且可以定性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场所进行,这显然是相违背的。也就是说,医生执业地点只能是在办理注册手续时的执业地点执业,否则就属于违法行医。

  卫生部门对于上门输液的反对和禁止,必然遭到很多网友和患者的抨击!有些而列举美国例子来说明我国卫生部门对于护士上门输液不应该“堵”而应该“疏”!然而,作为专业人员,一定要理性认识这一问题,因为我们是在中国执业!

  1.中国的医患矛盾你知道的。医疗过程中不出问题,患者还要指责服务态度!万一有一点瑕疵,那就成为了纠纷的导火索!

  2.中国医疗体系不健全,对上门输液没有后备医疗保障,也没有相关法规规定,更没有保险支持!一切后果皆为自行承担!

  3.医院中护士比例都不达标,患者数量又高居不下,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上门输液简直是天方夜谭!

  4.说句公道话,很多事情也不是卫生部门能够解决的。医院编制问题需要人事部门允许,医保范围问题需要医保部门答应,很多公益性服务的开展需要的经费还得财务部门点头。

  5.由于工艺等原因,我国药液参杂杂质的可能性或纯度你是知道的,在我国家庭环境中,加药输液过程中的污染可能性也很大。

  如果在家庭服务的范畴,上门输液你要注意这些

  据了解,目前一些医疗机构中有家庭病房科目的单位可以开展家庭输液活动,患者办理家庭病房手续后,该诊疗机构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可以到该患者家中提供输液服务。

  ①开展家庭护理输液可能会发生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等意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局限性,因此必须在家属自愿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意外,拟定协议书并签字。

  ②要选择性用药。出诊时由于抢救药物、物品自带有限,一旦发生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易延误时机,所以用药方面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要选择适宜在家庭输液安全系数高的药物,首先应询问有无药物过敏史,对哪种药物过敏者禁用,还应避免应用容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氨节青霉素”等,和需用仪器观察的药物。

  ③常用的抢救药物、物品要做到随身携带、固定数量。药品:地塞米松5mg、苯海拉明20mg,盐酸肾上腺素lmg,以上三种药品各2支,5%葡萄糖注射液500mL, 0.9%生理盐水注射液500mL;物品:一次性注射器2具;科室还要配备电动车、救护车、急救箱、便携式氧气瓶、便携式心电图机等。

  ④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认真听取患者的主诉,随时回答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了解用药后反应,尤其对特殊用药的患者。如有特殊变化,及时向医生反馈,输液时一定要注意调节滴速,患者的一般用药在输液前20min内均不应超过20滴/分,无不良反应时,再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

  ……

  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注意事项,大家可以在文章下方积极留言。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辽宁省法学会会员、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无论是正规医院的上门输液还是私人上门输液服务,如果由于服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上门服务的人员涉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只要乡村医生出诊或者诊所医生上门服务,如果出事故,就会承担责任,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法不容情,但法理之外,需要我们多一点冷静与思考,对于医生或者患者而言,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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