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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 | 对查明事实真相设置障碍 可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行业中,医生的一举一动都与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医疗诉讼对于医务人员已不再陌生,甚至有医生感叹:医生成了徘徊在法律边缘的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李德勇律师希望通过案例的分享和解答,引起广大医生朋友们的重视,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增强行医安全意识,避免招致不必要的纠纷与责任。

案例一:该保密的要保密 刺激患者不可取

案例

患者在一次例行体检中,被确诊为肺癌。患者性格敏感、细腻,为劝说患者积极手术配合治疗,家人和医院几经沟通,商量好对患者隐瞒真实病情。经过一段时间细致的思想工作,患者终于同意手术了。但在术前,护士发药的过程中,患者由于紧张自己的病情,连连追问护士给他发的是什么药,该护士不耐烦地说:“得癌症都吃的药。”患者听后大受刺激,晕了过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时,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本来就对手术很害怕,经家人的劝说才同意接受手术治疗,护士言词欠妥,未考虑患者的承受能力,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医护人员存在过失,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对查明事实真相设置障碍 可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案例

2018年12月,患者因上班时手被扎伤,到A医院就诊。当时医生对患者手里的异物做了清除术后,拍X光片提示无异物,对伤口进行了包扎缝合。过了一段时间,患者的手伤不见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出现了发炎、流脓等症状。于是,患者到B医院进行复查,经查,手里还有异物存留,患者不得已又进行了一次异物清除术。

事后,患者几次找到A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A医院的相关人员不予理睬。患者调取当时就诊资料的要求也屡被拒绝。

解答

病历是医疗机构履行与患者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证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病历不仅是医院的一项义务,也是医院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为查明事实真相设置了障碍,因此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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