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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篇」每日一法之中药饮片与院内制剂

一、名词概念

1、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

2、中药饮片:指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材,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剂(监管可类比药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也需履行药品上市许可人相关义务)。

3、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4、传统中药制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

二、法律规定

1、中药饮片

(1)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2)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1)资质要求: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文号要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3)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互联网、邮购等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宣传广告。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违法处罚

(1)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三、如何判断是中药饮片代煎还是医疗机构制剂?

(1)目前国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制剂”和“代煎”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规律是“先有方,再煎药”属于代煎行为,而如果医院方先煎药,然后卖给需要的患者,就有售卖制剂的嫌疑了。比如,医院来了病人,医生检查后,开出了处方单,然后根据处方,现场调配后进行煎制,且一人一方,属于代煎药品的范畴;而如果医院先把药煎制好,病人来了后直接开给患者就属于“制剂”的范畴了。

(2)煎药应遵循《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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