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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带征有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作者:理道发布时间:2012-9-27 15:34:00

中山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解读:关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中山市位于国家东部地区,土地级差收益相对于全国其他发展及欠发达地区较为明显,税务机关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来确立适度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从2012101(税款征收期)起,对中山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为:

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由5%调整为6%

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由5.5%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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