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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许可条件 应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2:有书面合伙协议;
应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应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应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六、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七、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八、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表格下载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适用的申请主体 自然人、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变更合伙企业
受理单位 区工商分局
许可单位 区工商分局
法定许可(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工商窗口(桑田路935号)
收费标准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免征。其中:第2项中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免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受理时间 上午8:30~11:15  下午2:00~5:15(5月至9月)
上午8:30~11:15   下午1:30~4:45(10月至次年4月)
咨询电话 0574-87848749
重要提示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常见问题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6: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加注“(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对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办理;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发送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9: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由企业经营场所所地在工商部门登记,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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