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林
内容提要 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
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
上升到
法律责任。实际
上,
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
见死不救罪”的
法律规定。
美国:遇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
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
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
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
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
法律诉讼。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
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还有一条专门
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
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
法律细节
在联邦和各州有各
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
法律责任
上的赦免。这
种情形必须是
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
种救助是无偿的。
欧洲:
见死可不救有前提
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
见死不救”的确是一
种“罪与罚”。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
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
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上述国家规定“
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
法律要为对“
见死不救”的
法律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
在于
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
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加拿大:为保护施救者立法
加拿大也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主要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
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
见死不救罪”立法需谨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仲兴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
见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
层面的事情,
法律是把“双刃剑”,设立“
见死不救罪”更应慎之又慎。
王仲兴认为,18位过路人
见死不救,应该遭到道德谴责,起码这些见到小悦悦伤势的路人应该打120,或者将其转移到马路一边的安全地带。
但他也强调,这18个路人可能也存
在谴责不下去的可能性,肯定会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他们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一些人可能是没看清楚,不知道小孩受伤,一些人怀疑是设的“局”,担心将事情赖
在自己头
上。
王仲兴还提到,国外的“
见死不救”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
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王仲兴表示,出现“
见死不救”不应从个人身
上寻找原因,只是给个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国出现“
见死不救”的情况,实际
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
法律的欠缺。这
种恶劣的现象从
法律和道德
层面迟早要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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