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在现行公文中使用频率较高。但由于“印发’、“转发”、“批转”三者词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现混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公文应有作用的发挥。为促进公文规范,笔者从两个方面试谈“印发”、“转发”、“批转”三者之区别。
一、原文渠道上的区别
“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xx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是某省政府本身;又如:<<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长在XX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这个讲话的起草和整理者是制发通知的本市市政府办公室。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转发” 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和下级有自主行文权的机关。如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系上级机关);xX县政府转发<<xX市经贸委关于严禁到企业检查评比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系不相隶属机关,这个机关的公文具有借鉴价值,且没有大的区别,不需要大的改动,可直接转发本县各部、单位参照执行,如有所区别,可在转发通知中提出参照执行的具体意见);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发行“XX风采”福利彩票意见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系所属下级单位,这个单位有自主行文权,可,就每项工作独立行文。但为了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促进落实,由它的上级机关转发,提高行文规格)。以上情况,行文时,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更不可用“批转”。
“批转”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下属职能部门。下属职能部门立足本职、放眼全局,为某项工作和事业提出具有全局性的建议、意见和报告,而这个部门就这些意见、建议又无直接行文权,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转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如,某县供电局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需要得到各乡镇、城建、交通、林业部门的配合,供电局对这些单位没有直接行文权,就拟出一个意见——<<关于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转发——<<XX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供电局关于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
二、公文用途上的区别
“印发”有两种用途。一个是用于解决公文文种缺编问题。在法定的公文种类中,没有纲要、政策、规定、办法等文种,不能直接行文,这时只能用(关于印发。X纲要(政策、规定、办法……)的通知)形式发出,要求下机关贯彻、执行。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在国务院发布的十三种主要公文种类中没有纲要这一文种,不能直接以<<国务院关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这种形式发文;又如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千政策)的通知>>,“政策”不是文种,只能以通知的形式印发。如果在国务院发布的公文文种中有这一专门文种的话,不可再用通知的形式印发。例如<<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公告的通知>>是错误的,公告是文种,可直接行文,不需要通过“通知”形式去“印发”。正确的行文应是:<<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的公告>>。另一个用途是解决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发文问题。各级机关整理的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需要发至有关单位、部门学习、贯彻,可用<<印发xx讲话的通知>>形式发出,如<<XX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长在XX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XX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副省长来xX视察时讲话的通知>>。
“转发”类公文也有两个用途。一个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可以理解为某机关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如果认为该公文对本地、本机关及全局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可以以转发的形式发文至本机关下属的部门、单位,并可在行文中结合实际提出本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要求。如:<<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个用途是用于以本机关的名义转发下级部门的公文,以提高公文的规格和效力。如<<XX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今年秋种作物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xX省农业厅立足本职提出今年秋种意见,然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比省农业厅直接行文,更有利于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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