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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实施

  本报讯 谢宗博、易晓君、阳丽、记者梁东波、蒋孝玉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随着我省日前印发的《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与实施。《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都将按规定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自此,一场变矿产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将在江西全省范围内启动。

  《办法》规定,地热、地下水等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按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石油等第二类矿产、黏土等第三类矿产则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后缴入国库。

  同时,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法》发布之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相关部门将进行全面清理,并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资金方式和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办法》强调,探矿权、采矿权在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进行价格评估、备案,并以评估备案的结果为底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则应进入矿业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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