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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风险暴露30问

本文根据大额风险暴露相关课程整理而成,具体查看详细课程,长按上图获得二维码报名。

1.

政策性银行非次级债可以豁免,那么国开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否属于豁免范围?

答:《管理办法》中明确“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虽然国开行被明确为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在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查询中也不在政策性银行的分类里,但是其政策性属性未变,仍然按照政策性银行进行豁免。

  • 第一:从业务角度看,国开行对于很多银行来说都属于超过监管限额的风险暴露客户,如果国开行不能豁免,会对国开行发行的债券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 第二:目前1104填报说明里,“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含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明确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

2.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本身属于质押业务,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不改变,但是应收账款在资本计量权重法和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当中不属于合格缓释品。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交易对手为贷款人。

保理业务属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应该考虑该应收账款是否有追索权。有追索权的话将应收账款转让人作为交易对手,无追索权的话将应收账款偿付人作为交易对手。

3.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登记中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收益权转让等工具属于特定风险暴露吗?

答:属于。按照特定风险暴露计算。

4.

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暴露?

答:投资保本理财的交易对手为理财发行方,风险暴露类型为一般风险暴露;投资非保本理财的交易对手为理财底层资产,风险暴露类型为特定风险暴露。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保本理财产品,未来不会发行新的保本理财。

5.

什么样的业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答:交易账簿的划分不应该是大额风险暴露一个项目考虑的事情,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计量都需要考虑交易账簿的划分。商业银行应该统一交易账簿的划分逻辑。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交易账簿定义如下: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6.

交易账簿划分和会计上金融资产分类的异同点?

答: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的划分是银行监管的概念,金融资产分类是会计上的一个概念,一个银保监会监管,一个是财政部监管,理论上没有关联。但是两者有可比较性。

商业银行如果没有专门的银行账簿及交易账簿的划分规则,可按照金融资产分类进行映射。

  • 旧金融资产四分类:核算方式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交易账簿。

  • 新金融资产三分类:核算方式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账簿。

7.

G14-5报表中客户不够100个,是否需要补齐缓释后风险暴露为0,缓释前风险暴露不为0的客户?

答:不需要。所有报表中只有第2张表需要考虑缓释前风险暴露,其余表不需要考虑缓释前风险暴露。定长报表客户填不满,置0。

另外需要注意,由于报表的单位为万元,部分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较小,例如10元在报表中由于四舍五入也会出现风险暴露为0的情况。

8.

结算性同业存款与非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划分依据?

答: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但是一般银行没有专门的区分规则,需按照审慎性原则全部填报。简化分类的话,可以判定定期存款为非结算。

9.

铁道债质押是否属于合格缓释?

答: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种类

质物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为公共部门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为合格缓释品。

10.

政府债的交易对手是谁?

答:国债的交易对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政债的交易对手为地方财政厅、局。

11.

交易对手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怎么办?

答:目前,仍有少部分企业查询不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工商注册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12.

授信未用信部分是否需要计量风险暴露?

答:授信未用信部分应该计量表外信用风险。

根据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填报在报告期末表外授信对应项目中。

根据监管填报一致性,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按照潜在风险暴露计量。

13.

G14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

答:一级资本净额应与资本充足率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2.一级资本净额]项目保持一致。

潜在风险暴露应该与G4B-2中额表外项目一致。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与G4B-3中明细一致。

特定风险暴露应该与G31报表明细一致,但是需要注意,G31报表中公募基金算作底层资产不需要穿透,而G14中仍需穿透公募基金。

14.

到底什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两类业务,一是场外衍生业务,二是证券融资业务。

  • 证券融资交易主要包括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银行账簿下的证券融资交易分为所有权发生转移与不发生转移两种情况,交易账簿下的证券融资按照经系数调整的风险暴露。

  • 场外衍生工具风险暴露计量=MTM+Add-on

  • 中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

15.

其他潜在风险暴露包含哪些?

答:除比较常见的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外,其他的潜在风险暴露包含已经授信未用信的部分、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等。

16.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哪些?

答: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由巴塞尔委员会每年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确定。2019年,全球系统重要银行有摩根大通、花旗、汇丰、美国银行、中国银行、巴克莱、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中国工商银行、三菱金融集团、美国富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美国纽约银行梅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瑞士信贷银行、法国BPCE银行集团、法国农业信贷银行、ING银行、日本瑞穗金融集团、摩根士丹利、加拿大皇家银行、桑坦德银行、法兴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美国道富银行、三井住友银行、道明银行、瑞银集团、裕信银行。

17.

风险暴露中的减值准备怎么计算?

答:目前上市银行都已经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实现单笔计提,风险暴露计算直接引用单笔计算的结果。对于还未实施新金融会计准则的银行来说,按照目前行内实施的贷款计提比例进行计算。

18.

同一张报表中一个客户是否可以出现两次?

答:有可能。如果A客户是B客户的母公司,A客户同C客户组成经济依存关系,并且A客户的风险暴露大于C客户。那么在第4张表中,A客户会出现两次,但客户类型不一样,分别为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19.

同业客户有经济依存客户吗?

答:没有,填报说明中客户类型只有同业集团客户没有同业经济依存客户。

20.

风险暴露超过监管限额之后怎么办?

答: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后果比较严重:

(一)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二)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三)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六)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

相关处罚参见《罚单来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有哪些关注点?》

由于风险暴露不同于贷款余额,风险暴露由于受利息等调整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不断增加,如果按照监管限额进行贷款,很可能超过监管限额。

21.

国企怎么处理?

答: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其最终控制人属于豁免客户,即不应该将所有国企当做一个集团客户。

例如:中石油集团与中石化集团虽然控股股东一致但是不能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集团客户。

但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该和该国有企业合并为一个集团客户。

22.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架构和流程应该怎么设置?

答:监管规定应该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所以最佳的方式还是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各条线部门进行配合,避免出现不同条线各自管理的情形。原因如下:

  1. 由于常见的合格风险缓释交易对手多为商业银行等同业客户,所以风险暴露经常出现由非同业通过风险缓释转移到同业的情况。如果跨条线各自管理容易忽视该情况。

  2.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同时设立金融市场部、投行部、资管部等等,都或多或少投资一些产生特定风险暴露的通道业务。由于不可穿透的匿名客户有限,多个业务条线会产生匿名客户超过限额的情况。

23.

如何防止风险暴露超过监管限额?

答:设置内部限额,例如非同业单一客户的监管限额为15%,内部限额可以设置为12-13%,超过内部限额后进行审慎管理。

除了上述所说的,风险暴露可能会因为利息原因增加之外。一级资本净额也有可能因为会计政策及风险偏好的原因减少,所以应该对于大额风险暴露进行动态的管理。

24.

银行投资券商的收益凭证怎么计量?

答:首先,券商的收益凭证并不是资管产品,所以会出现保本的收益凭证;其次,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对于券商来说属于表内业务,券商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

所以,对于券商的收益凭证投资是对该券商的一般风险暴露,填报G14-5.

25.

投资资管产品中为保持流动性没有投资底层资产的部分怎么处理?

答:一些资管产品为保持流动性,并没有将所有资金投资底层资产。例如,某个债券基金规模为100亿,其中90亿投资相应的债券,剩余10亿投资银行存款,某银行投资该基金10亿。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几个情况:

  • 如果该基金完全不能穿透,所有风险暴露算作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 如果可以完全穿透,9亿风险暴露算在底层债券发行人身上,1亿算在银行存款发行上。

  • 如果可以穿透前十大底层资产及银行存款发行人,根据投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发行人及银行存款发行人的风险暴露,其余部分算作匿名客户。

  • 如果投资的银行存款为本行发行的存款,该银行存款产生的风险暴露不再计量。

26.

需要计算对公客户高管在本行的贷款产生的风险暴露?

答:报表中不需要将该公司与公司的高管算在集团或者经济依存客户进行填报。但是大额风险暴露内部管理流程中建议将对公客户及其董高监以及亲属作为一个管理组进行管理。

还需注意的是,个人客户是有可能成为银行大额风险暴露客户的,主要来源于金融质押的业务,例如大额股权质押。交易对手名称为身份证上的名称,客户代码为身份证号。

27.

G14-1表中全部大额风险暴露是否可以从G14-2中提出缓释后风险暴露小于2.5%的客户后加总?

答:第1张表中全部大额风险暴露和第二张表大额明细汇总加总有一些区别。一是第2张表中有些客户不是大额客户,因为缓释前超过2.5%才填入本表,这部分需要剔除。二是第二张表如果有单一客户既属于集团又属于经济依存,直接加总会扩大风险暴露。

第1张表从第2张表处理逻辑是,先剔除非大额风险暴露客户,再剔除同时属于集团及经济依存客户重复计算的部分。

28.

一个客户能否成为多组经济依存客户?

答:有可能。由于经济依存客户判定条件既有经营情况的判断,也有担保情况的判断,也有资金来源情况的判断。所以一个客户有可能同时属于多组经济依存客户,如果该客户风险暴露比较大,还有可能在报表中出现多次。

L例如:银行向A客户贷款2亿,向B客户贷款1.5亿,B客户总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A客户,A违约很有可能导致B违约,但B违约不会导致A出现违约。银行向客户C贷款1亿,B为该贷款进行保证,如果C客户违约很有可能导致B客户违约。

所以应该将A\B作为一组经济依存客户,B\C作为一组经济依存客户。如果A和C之间可能因为B导致存在违约相关性,那么ABC三个客户作为一组经济依存客户。

29.

附加风险暴露怎么计量?

答:“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计算附加风险暴露有两个判断点,一是该产品是否实现破产隔离,从业务上来看,ABS和信托都可以实现破产隔离,其余产品破产隔离的法律效力比较模糊。二是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是否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四者需要各自判断是否会造成损失,如果会造成损失需要各自计算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为投资的名义金额。

附加风险暴露的计算规则如下:

30.

报表中各项贷款的含义?

答:填报说明中[F1其中:各项贷款]:填报机构因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从字面的意思该项应该填由贷款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但在2020年第2期的答疑平台上表述“其中:各项贷款”按各项贷款余额口径填报。所以该项不按风险暴露计量而是贷款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贴现在计量风险暴露时交易对手为承兑方,填报贷款余额时贴现的交易对手是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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