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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問篇第十四·23

憲問篇第十四·23_论语新解 钱穆_国学导航

《论语》学习 2010-03-29 08:38:38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订阅

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犯,謂犯顏諫爭。一說:犯顏諫諍即勿欺。一說:如言過其實以求君之必聽,雖出愛君之心,而所言近於欺。以子路之賢,不憂其欺君,更不憂其不能犯。然而子路好勇之過,或有以不知為知而進言者,故孔子以此誨之。今按:“孔子請討陳恆”章之前,先以“言之不怍”章,又繼以“事君勿欺”章,《論語》編者之意,可謂深微矣。讀者其細闡之。

  【白話試譯】

  子路問事君之道。先生說:“要不欺他,又能犯其顏色而直諫。”



引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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