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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发挥骨干教师“传帮带”作用,帮助中青年教师成长进步,制定本细则。

一、校领导和有授课任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校内、校外授课均须带1-2名本专业教师作为教授助理跟班学习。所带教授助理,由授课人指定。

二、倡导教授在校内、校外授课也带1-2名本专业教师作为教授助理跟班学习。

三、教授助理应为45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四、在校内授课的教师,确定教授助理后,填写《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助理备案登记表》,于授课前报教务处备案。

五、外出授课的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助理备案登记表》,此表需经教务处同意,报常务副校长同意;外出授课的教授,填写《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助理备案登记表》,报部室负责人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

六、带教授助理的授课教师每半天增计2课时教学工作量,教授助理每半天计6个教学活动工作量。

七、教授助理在校外跟班学习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由财务处按有关制度报销。

 

附件: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助理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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