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特别提醒”隐含霸王条款 为了诚信? | |||
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 信息内容: 友邦保险“特别提醒”隐含霸王条款 为了诚信? 8月10日下午,读者李先生向本报讲述了保险缴费通知附带“特别提醒”的故事。他想问一问,保险公司要变更合同,有权单方面设定期限吗? 李先生:无意发现“特别提醒” 李先生说,他10年前就跟友邦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前几天,他收到年度缴付保险费通知。他没发觉这份通知跟往年有什么差别,就打算去缴费。他的妻子无意中发现,通知书的下方有一行小字,写着保险公司的这份“特别提醒”。 读了“特别提醒”后,李先生感到好气又好笑:只要一同意,今后个人隐私就“全透明”了!自己10年前就跟保险公司签了合同,确定个人资料仅供友邦一家使用,如果今天没有注意“特别提醒”,一个月内无异议,是不是合同就由此更改了? 友邦:“我们是为了诚信” 记者拨通了友邦保险的咨询电话。对“特别提醒”,友邦保险公司作了以下解释: 首先,公司这么做是为客户着想,现在客户需要的金融信息越来越多,公司应该提高服务质量。 至于“1个月”的默认期,友邦方面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接受;至于少数有异议的,只要个人写个拒绝申请,贴上邮票,寄给友邦就可以了,这样做应该很方便的。 “最重要的是,我们这么做是为了讲诚信。”友邦方面说,现在有许多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就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出卖”了,“我们却还在征求客户意见。” 律师:“霸王期限”不合法 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律师、徐晓青律师认为,这个“特别提醒”还算不上是“霸王合同”,因为它只是商家单方面的设想,还没有变为双方签字画押的合同,但其中1个月的“霸王期限”不合法,跟诚信更扯不上关系。 他们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这个特别提醒,如果消费者未能在1个月内拒绝“特别提醒”,那么,“特别提醒”也不能因此就违背消费者意愿而具备合法性,毕竟,合同是要双方坐下来签署的。 【特别提醒】 兹因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建议增加以下授权条款:本人在此授权贵公司从各种渠道收集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本人的个人资料,并同意贵公司持有、使用该个人资料或将其用于处理本人保险合同、审核与保险产品及服务有关的申请,同时授权贵公司将该个人资料提供及披露予与贵公司有关联的个人或组织或任何被选择的境内外第三方,以便于处理本保险申请及提供有关售后服务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直接促销及资料处理、资料核对,资料挖掘,并为上述目的与本人联系…… 如您未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则本通知所载内容将被视为您的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准确记录。 来源:东方网-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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