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疫苗是将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立克次氏体、病毒等)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灭活或利用基因工程等方法制成的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自动免疫制剂。所以疫苗生产、运输、储藏等过程中,因存储环境超过规定的温度或光照强度而导致疫苗效果降低、失效甚至会引发严重过敏反应的情况。
2.《疫苗条例》第64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关于“疫苗的储存与运输”的规定: 3.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2)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3)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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