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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兑现储户3.3万元利息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我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9月17《新安晚报》)

  “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当事银行——安徽蒙城农行行长的话可谓掷地有声。18年前,为更多吸收公众存款,不惜高息揽储;18年后,为了免于支付高额利息,不惜违背契约——无论是“当年已经错了一次”,还是现在“不能再错第二次”,银行总是有利的,甚至也总是有理的。天下的道理怎么都给银行说尽了呢?

  且不说央行下发 “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通知,是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而且央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对银行业内部有效,不能因此剥夺储户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银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盖有自己公章的白纸黑字的到期存款单。

  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是经济活动头等重要的自然法律。既然错误是银行自己犯下的,那么因此产生的后果当然也只能由银行自己来承担,这是最为朴素不过的基本道理,哪好意思腆着脸反过来让储户承担一切后果?

  储户之所以放心将手中的人民币兑换成一张银行的存款单,信赖的正是银行的信誉。信誉当是银行的立身之本,信誉不足造成的金融紊乱和社会问题,也是政府打击民间非法吸储的主要理由。可是,一旦货真价实的存款单也可能被银行拒付,银行与那些非法吸储机构又有何区别,银行又将凭何取信于民?

  然而,真正可怕的其实还不是银行丧失信誉,而是银行根本无惧于丧失信誉。作为国有银行,特别是小地方的国有银行,他们或许根本就不担心失信于民的问题。正如有网友总结的那样,银行与客户事实上处在非常不平等的地位: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小心被判刑……

  在这种权利不平等的背景下,“拿什么拯救银行的信誉”更像只是一个伪问题;而真问题是,拿什么让银行重视自己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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