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于1993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现主管部门(出资人)天津港(集团) 与 石化 决定依法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于2014年 月 日 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该企业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解散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其办事流程主要适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相关办事流程。根据以上文件,非公司制企业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本所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公司制企业解散办理清算事宜时,必须履行向债权人公告的程序,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但以上提到的涉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中都未出现要求“非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必须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的字样,办事程序也未要求提交公告报纸报样。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则视为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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