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是指出资开采矿产资源,并具备组织开采行为能力(资金、技术、设备),依法享有采矿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释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开采矿产资源;②自行销售开采的矿产品;③在矿区范围内建立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④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⑤依法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在行使其合法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按期进行矿山建设并开始生产;②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③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税费;④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⑤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⑥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和注销手续。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很大的活动,国家对勘查活动也一起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因此,我国法律对探矿权人的资格没有进行限制,凡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探矿权人。
由于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很大的活动,国家对勘查活动也一起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因此,我国法律对探矿权人的资格没有进行限制,凡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探矿权人。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探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是由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他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
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探矿权人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探矿权人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探矿权申请、审批、出让、转让、注销及监督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探矿权管理的主要法规。
由探矿权主体、探矿权、国家对探矿权实施宏观管理和探矿权有关法律责任等构成,旨在使其充分发挥机能,实现探矿管理有序运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权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区块登记制度;②申请审批制度;③勘查许可证制度;④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⑤探矿权依法转让制度;⑥探矿权招标投标制度;⑦探矿权评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矿权保留制度;⑩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制度;⑥监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费减免制度;⑩探矿权注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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