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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47号

发文日期:2014-05-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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