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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紧急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在出台全流通方案之前,一定会制定全流通政策配套的相关制度与程序。而有关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正是全流通实施前的制度准备之一。”

  树欲动且风不止,用这句话诠释最近证监会与舆论界相得益彰的配合十分合适。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正在紧急制定有关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指导意见的草案,估计这份草案不久将在业界内部征求意见。此外,沪、深两大证交所也在积极配合证监会解决类别股东投票的技术性问题,即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技术保障。

  与以往不同,在这份草案制定之前,关于监管层制定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意向早已漫天飞,追根溯源,消息恰恰源自监管部门之口。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及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上交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曾在不同场合,不谋而合地表示,“为建立流通股东对控股大股东的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正在制定类别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抓紧时间制定这份方案,是为了确保在全流通实施之前,正式推出有关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非流通股转向流通股的问题上有足够重的话语权。

  小范围试点

  “并非每一项董事会决议都需要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让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知情人士透露,“这仅局限在对流通股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伤害的特定事项中。针对这些议案,应该让流通股股东站出来发言。”

  目前,讨论稿(草案)中的特定事项基本锁定于一些中小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矛盾突出与集中的地方。

  矛盾集中之一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因为在目前制度下,拥有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往往放弃认购公司配股、增发等活动,而造成为再融资掏钱的是流通股股东,支配资金使用权的却是非流通股股东。

  因此草案规定: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境外上市等再融资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其次,监管层认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非流通股东,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决定,其实是欺骗中小股东的行为,是为达到上市目的而谎报项目的举措,对流通股股东造成巨大的利益伤害。

  上述知情人士称:“这项事宜也纳入了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的范围内,比如,当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超过30%,该决议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此外,该人士透露,针对现实中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低卖高买等种种手段套现、榨干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证监会也在考虑把这些涉及流通股利益的重大资产重组归入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之例。

  尽管许多决议相关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但这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建立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内容不会涉及太多,证监会的意思是首先在小范围内搞试点,选取典型问题予以解决。”

  因为,证监会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问题。

  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只是在大股东单独作出决定之前,要让中小流通股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说话,尊重他们的意见。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证监会在考虑保护中小股民利益的同时,也必须照顾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与公司的发展,不能让他们感到类别股东大会是在减弱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理论上讲,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会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流通股股东更关心短期股价的变动。”

  此外,据透露证监会在设计草案时,还遇上另一些难题。譬如,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50%”通过的设定是否过高,是否会因某些流通股股东的不关心而行同失效,或者以何依据来设置大股东是否“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界线等等。

  据透露,上述问题已激起证监会内部的不少争议,而草案中涉及争议的内容可能在最近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再次修改。

  “类别股东大会将不单独召开,与以往程序不同的是,唱票时,将分别统计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数与非流通股股东投票数。”

  过渡性政策?

  “国务院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再次把“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与“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提上监管层与学界的工作议程。

  而此前,2003年11月,由47只基金(流通股股东)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100亿可转债的风波更促使中国证监会下决心尽快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因为,在中国股市股权分置的现状下,如何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上,有效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招商银行47位流通股股东的命运,更大程度上,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症结———全流通能否得到稳妥解决密切相连。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在出台全流通方案之前,一定会制定全流通政策配套的相关制度与程序。而有关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正是全流通实施前的制度准备之一。”

  只有一套完善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才能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全流通方案前,有充分的表决权与话语权。

  但这位内部人士认为,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绝对不是为简单地解决全流通问题而孕生的过渡性政策,这项政策将长远地保持下去。

  早在2003年下半年,业界曾掀起一股建立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的舆论与实践浪潮。

  2003年10月28日,在境内证券市场上首例类别表决———银山化工的流通股类别股东大会上,由于流通股股东的说话,《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未获通过。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证监会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滥用控制权问题,即防止公司的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犯小股东利益,并没有以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或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之分。

  因为,即使在全流通的或民营的上市公司中,也存在持有流通股或社会法人股的大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侵占小股东权益现象的发生。

  现实情况是,我国“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并且绝大多数占有控制地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是国有非流通股。

  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约1200家A股上市公司中,国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77.60%。

  因此,某些业内人士把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看作是以国有股减持为主体的全流通问题解决前的过渡性政策,他们认为一旦全流通问题解决,这项政策就不复存在。

  但知情人士表示,只要证券市场存在,就会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利的发生,就会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不同利益群体的争夺,这同样存在于国外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有所不同的是,在国内股票全流通后,类别股东将以A、B、H股或者其他方式重新划分。

  遥相呼应

  事实上,证监会曾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制度。

  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认为,从实际情况看,类别股东大会运用的效果并不明显,除了国内没有一份规范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之外,还缺少一系列配套的制度。

  据透露,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正在积极地为类别股东大会制定相应的流通股网上投票系统与有关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配套制度。

  而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系统、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与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是一脉相承的。

  建立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方便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

  “技术上已经不是问题”的说法基本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但在流通股股东资格的认证(CA认证)上,还存在一些小麻烦。

  据深交所信息中心人士透露,目前,两大交易所正在就CA认证问题商讨对策。

  此外,建立有关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指引意见,又可以弥补网上投票系统的不足,即满足那些无法来现场参加会议,又无法在网上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

  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方法,可以选派一位流通股股东集中其他股民的投票权,并替代行使相互一致的权利。

  林义相表示,由于《公司法》缺乏对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不久将出台“关于类别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理论上讲,只能要求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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