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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者(PI)

  主要研究者的英文是Principal Investigator,缩写为PI。根据ICH-GCP的定义,Principal Investigator 同Investigator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一个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国外称为Site)只有一个研究者,就称为Investigator,如果一个机构有多位研究者,那么主要负责的研究者就称为PI,其他称为Sub-investigator(辅助研究者),常常简写为Sub-I。PI或者Sub-I的定义,在国外非常清晰。一般情况下,申办方都要求一个新药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Sub-I作为主要研究者的后备。

  但国内对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定义同国外有所区别。 国内主要研究者往往是研究机构的科室主任,甚至院长作为主要研究者。国内的Sub-I,一般直接称为研究者,但这种称呼并没有普及。

  有的公司将除PI之外的研究者称为Co-investigator(共同研究者),这种称呼实际上不合理。因为这种称呼没有体现PI对于临床研究的责任。国外虽然也有Co-investigator,但这种称呼往往不用在临床研究中。例如NIH(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一些研究项目,可以同时资助一个机构的几个研究者,让这几个研究者共同开展不同的临床研究,这才是Co-investigator。而在新药临床研究中,一个项目地点只能对应一个PI,以明确PI的责任。如果有两个PI在一个地点工作,那么这个地点就会被当成两个新药临床研究室。

  国内不但对PI的定义同其他国家有些区别,PI的责任也有区别。西方国家的PI可以作为独立法人同申办者进行合作,但国内的PI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国内PI隶属于医院,医院才是法人单位。所以,在现有体制下,国内临床研究的实际责任人不是PI,而是医院。但医院的重点是看病,临床研究水平偏低,这就是矛盾所在。如果PI在临床研究中出现了问题,往往是对医院的临床研究机构进行整改,而非像国外那样处罚PI本人,PI的名字也不会像美国FDA那样直接上黑名单。国内药监局也没有PI的黑名单,但可以取消医院的临床研究资格。

  在西方国家,医生一旦拥有行医执照,医生之间就是平等的,每个普通医生都有做PI的机会。由于国内医生分很多等级,国内PI也主要由科室主任来承担。所以,国内PI往往承担着比临床研究更多的职责,他们能够真正花在临床研究上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使得国内的监查员在执行国际性临床研究流程(SOP)的时候,变得非常困难。

  “要求监查员每次监查都见到PI,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在国内做临床研究,监查员能够见到PI指定的Sub-I就可以了,同时在监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跨国制药公司的SOP都要求,监查员在每次监查都要见到PI,同他直接交流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这种交流不会超过15分钟。虽然医生忙,监查员也忙,但这种交流十分必要。监查员往往一个月或几个月才去临床研究机构一次,如果PI连同监查员见面的时间都没有,说明他花在临床研究上的时间非常有限,怎能体现他对这个临床研究负责?

  监查员在预约监查的时候,一般都要挑选PI在研究机构的那一天。如果的确有事不在,监查却必须进行,那么就需要在监查报告中做相应记录,并确保在下次监查时候见到PI。如果连续两次监查都没有见到PI,这就是一个问题。项目经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跟进,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这个临床研究的质量。

  在国内,监查员很难保证每次监查都见到PI,因为国内的PI等级很高、很忙,特别是牵头单位的PI,更是全国知名的专家,堪称“王中王”,基本上处于在世界各地巡回的状态,很难见到。如果跨国公司照搬国外SOP,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连续两次监查都没有见到PI,怎么办?当然,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在“此次监查是否见到PI”的栏目上选“是”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省去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临床研究是一门以诚信为基础的学科,任何一点点的谎言,都可以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监查员敢在监查报告上说谎,绝对是被炒鱿鱼的金标准。

  但如果要求监查员每次监查都见到PI,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听说有的监查员为了请PI在一个关键的文件上签字,有时候甚至需要等上两个小时。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在国内做临床研究,监查员每次监查中,不一定非要见到PI不可。监查员能够见到PI指定的主要负责临床研究的Sub-I就可以了,同时在监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研究者授权与责任表”中明确这位主要的Sub-I的责任。这是国内实际情况,否则总是在是否能见到PI的问题上纠结,既花费精力,又解决不了问题。

  于是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的角色――Principal Sub-investigator(主要的辅助研究者),也就是由PI指定普通研究者中真正负责临床研究的医生。PI将临床研究的更多责任委托给这位研究者,这种方法可以使临床研究在操作上变得容易很多。

  这一点也许不符合ICH的定义,但想完全按照ICH的定义在国内开展临床研究,实践上是不可行的。因为国内PI并不能像ICH里面规定的那样,对临床研究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医院和医院下属的临床药理机构才能真正对临床研究负责。所以,在临床研究的具体操作上,申办者和CRO公司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违反ICH-GCP基本原则和基本伦理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符合国内国情的临床研究。

  因为体制不同,所以需要自成体系,这是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的申办方必须认识到的问题。

  CRA(全称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药品研究注册单位的代表-监察员,即临床监察员。主要负责临床监查工作,包括医院筛选、协议谈判、资料交接和管理、临床试验前、中、后期的监查工作,按照要求进行监查并填写相关资料,保证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利益。

  CRA在中国又叫“MONITOR”,药品注册申请人或专业的临床实验代理机构均有此职位,属临床试验的最基础工作,不仅需要懂得GCP的相关要求,更要熟悉所试验药品的基本知识、临床方案、CRF表的理解,同时还应该熟悉与研究者的沟通与交流技巧。

CRF,即临床病例观察表(Case Report Form) 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设计CRF表时每一页都必须统一标注,应当包括病人姓名的缩写、访问日期、研究代码、中心代码和页码等内容。(注意CRF不能出现病人姓名)


  GCP(英文全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中文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GCP已经过了近十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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