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汪红新,江苏盐城阜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律师,盐城市律师协会理事。先后被评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盐城市十佳青年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已于4月14日施行。如何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精神,笔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梳理,整理出以下要点,供法律共同体以及关注者参考。
一、首封法院指的是诉讼活动中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措施的查封法院。
二、原则上,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所查封的财产。
三、如果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或因故难以执行的,应予移送享有财产执行优先权的执行法院处置。
四、首封法院向优先权债权执行法院移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优先权债权对首封财产顺位在先;
2、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
3、优先权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先于首封之日超过60日;
4、首封法院尚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变卖程序。
五、移送后,优先权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依法顺位清偿,并告知首封法院。
六、如首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文书确认,优先权债权执行法院应按照首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七、两个执行法院发生争议,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综上可见,顺位清偿是原则,兼顾了查封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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