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R.B先期提供了一个意大利买家名称,经过中国信保审查买方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授信,该细节保户A公司业务员未重视。
2.双方谈判过程过于顺利。出口企业A在出示报价后,MR.B并没有针对报价提出任何异议,立即接受了报价,且没有要求先看样品。但是按照该行业的惯例,买家在正式下订单之前一般会要求卖方提供样品,看过样品之后再进行议价。
3.货物实际转运第三国,且是监管较为不力的国家。类似希腊一类的国家由于行政效率低下,海关监管较为混乱,出口企业A无法控制货权,且无法监控货物流。
4.首单全部采用放账交易。MR.B在与出口企业A初次接触时,便要求出口企业A对首单采用放账交易,且无预付款。根据行业惯例,在与国外买家首次交易时,出口企业与买家一般都会约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便于出口企业通过资金流向了解交易对手。